(最新整理)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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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章 法人导向下的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结束,中国银行业迎来了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依据此前颁布并于2006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注册成为当地的法人银行,全面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外资银行转为本地法人银行,经营范围与监管标准与中资银行趋同,意味着它与中资银行的竞争将进入白热化阶段。 基于不同的国籍、法律地位、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对注册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差别化监管,并将注册法人银行监管与本国银行监管接轨,是有充分的理论依
2、据的。特别是零售银行业务,由于涉及到广大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稳定,东道国必须有能力和责任对经营银行进行有效的、全面的监管,并且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中,而这只有注册法人银行才符合条件。因此,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叙做零售银行业务特别是零售存款业务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从各国银行法的实践来看,注册法人银行并非中国监管部门的独创,而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准则。无论是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还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实行了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赋予注册法人银行与本国银行基本一致的待遇,并应限制外国银行分行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办零售业务。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斯洛文尼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甚至只允许外国银行
3、采取合资银行的形式进入本国市场。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不仅兑现了中国加入WTO的承诺,而且完全符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大趋势,也符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将对中国银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产生积极影响。中国将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现有分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各类客户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外资法人银行应遵守与中资银行相同的资本充足率、授信集中度等资产负债比例
4、管理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同时,中国鼓励外资银行通过多种形式在华发展。外资银行可根据其在中国的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我国在实施上述法人导向政策的同时,还为外国银行分行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经营环境。我国将继续支持外资银行直接在华设立机构,同时完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2007年3月29日,汇丰、渣打、花旗、东亚等四家转制的外资银行拿到了法人银行营业执照。从2007年4日1日起四家获得法人执照的外资银行就可以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了。可以预计未来还会有更多的外资银行获得法人执照,他们将与中资银行站在相同的平台上展开激烈的竞争。案
5、例分析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越南胡志明市分行联手解决信用证项下纠纷案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于2006年3月因一笔信用证项下付款一事,与越南某代理行反复交涉未果,后在中行越南胡志明市分行的鼎力协助下,成功收回大部分货款。 这笔信用证金额775450美元,受益人为我国某著名家电产业公司。越南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任何不符点,也不付款或兑换。在中行山东省分行的大力催收下,开证行先是借故拖延时间,进而干脆对中行山东省分行的电报置之不理。鉴于上述情况,山东省分行致电中行越南胡志明市分行,请求帮助催收。中行越南胡志明市分行积极配合,内外联手共同向开证行施压,最终成功收回705055美元,基本
6、解决了该项纠纷。 这项纠纷案成功解决说明了海内外分支机构的积极良好协作促进了各自业务的联动发展,也巩固了中国银行结算业务在客户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第二章案例分析 判断以下汇票文句是否构成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既然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就必须使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作为命令式语句。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无条件支付命令)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PROVIDING THE
7、GOODS THEY SUPPLY ARE COMPLIED WITH CONTRACT.(有条件的支付命令) PAY TO ABC BANK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DRAWN UNDER L/C NO.12345 ISSUED BY XYZ BANK, NEW YORK DATED ON 15TH AUGUST, 2007.(表明汇票的起源的文句不构成付款条件)案例分析 判定以下汇票文句是否构成确定的金额 1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8、 DOLLARS ONLY PLUS INTEREST.(不构成确定金额) 2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6% P.A.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构成确定金额) 3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BY INSTA
9、LLMENTS.(不构成确定金额) 4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BY TEN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LMENTS.(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汇票分批付款,因而该汇票无效;而英国票据法承认汇票的分批付款,但是记载必须明确、具体,因而本汇票有效。通常,其中任何一期付款违约时,其余未付各期则自动到期。) 5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
10、ARS ONLY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不构成确定金额) 6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CONVERTED INTO HKD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构成确定金额)案例分析 以银行本票为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的诈骗案 我国北方某城市的一家企业银行询问,能否以持有的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东海银行出具的一张银行外汇本票为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经了解,原来是美国的 贸易公司愿意将这张银行本票出借给该企业,作为该企业向当地银
11、行贷款1 000万元人民币的质押;一旦成功,该企业应向 贸易公司支付价值40万美元的人民币供其使用。双方并订有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协议影印件。银行工作人员鉴于该本票金额巨大,且对该项协议感到疑点颇多,于是按照银行惯例致电东海银行查询,很快,出票行东海银行回电称该行从未签发过该项本票,并建议向警方报案。 分析:诈骗分子美国的 贸易公司冒充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东海银行出具银行本票,并将其借给我国某企业,企业以此为质押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美国的 贸易公司从中渔利。这类诈骗活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通常作案人员都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熟悉银行业务和国际贸易流程,了解不同银行的银行本票样式。本案中,为了增强可信度,诈
12、骗分子还专门出示了律师事务所见证协议书影印件,但这份经见证的协议书很可能也是假的。因此,对银行的工作人员来说,凡是涉及金额较大的票据,必须严格把关,向海外出票行进行查证,不能因提供律师事务所见证协议书影印件而放松警惕,通融接受,一时的疏忽大意可能遭致惨重的损失。 本案中银行业务人员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发现了较多的疑点,之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电查,避免了虚假的银行外汇本票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改编自高洁编著国际结算案例评析外经贸出版社第四章案例分析 托收申请书的一个范例日期 Date:_银行编号 Bank Ref:_票据托收申请书致:杭州市商业银行To: HANGZHOU CITY COMME
13、RCIAL BANK兹附上下述票据委托代收。收妥票款请按以下打“”条款解付:I/we enclose herewith the under mentioned bill(s) for collection. Please effect the proceeds when coll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following instructions marked “”:票据类别Kind of bill(s)出票日期Issuing date票据号码No(s) of Bill(s)出票人Drawer备注Remarks:付款人Drawn on收款人Payee票面金额Amoun
14、tFor company公司专用APPLICATION FOR COLLECTION请划收本单位在贵行第_号账户,Please credit our A/C No._ with your bank,托收费用请划付本单位在贵行第_号账户。For your charges debit our A/C No._ with your bank.如有费用请扣除后,划收本人/本单位在贵行第_号账户。After deducting your charges if any, please credit my/our A/C No._ with your bank.于_天后,由本人/代办人凭收据在贵行第_号柜台
15、商洽取款。After _ days, at your banks counter No(s) _ contact for drawing funds against the receipt. 本人(等)/本公司特此声明,日后如上述票据遭受退票或有其他情况发生致贵行受损,贵行可无需征求本人(等)/本公司同意,立即有权由本人(等)/本公司账户内扣回上述票据及有关费用(包括外汇买卖差价和利息)。若账户存款不足扣付,本人(等)/本公司自当立即如数清还。 I/We understand and agree that you are authorized to debit my/our account w
16、ithout obtaining my/our confirmation with the above amount together with any expenses or loss (including exchange and interest) that you may suffer in the event of the above being returned or in any way dealt with at any time. I/We undertake to repay you on demand any unpaid portion in case the bala
17、nce remaining on my/our account is insufficient to meet the refund of payment.申请人签章(印章)Signature of the applicant 个人委托收款注意事项 NOTE FOR PERSONAL BUSINESS 个人办理托收业务时(包括申请、取款/取存款单),应出示收款人本人身份证件,如由他人代办,需同时出示收款人、代领人身份证件。 Please show payees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when applying and drawing at our counter.
18、Anyone who is entrusted to take the funds must show us both the payees and entrustees identifications. Thanks.地址Address:_联系电话Tel. No. :_身份证件及号码ID Card No.:_核对Verified案例分析 D/P90天结算方式下进口商逾期不付款 案情:某年年初,国内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价值50万美元的男装出口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分9批出运,支付方式为D/P90天。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发运货物后,于9月收到第一笔货款2万美元,此后再未收到余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
19、险,A公司遂将上述逾期应收账款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海外追偿。经信保公司海外调查发现,A公司未能如期收汇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印度的代收行违规操作,D/P支付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 分析: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为常见的结算方式,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在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货物可能尚未到港,而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又不甚了解,不愿其通过承兑便获得单据。这样,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可运回货物或就地
20、转卖。相对于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该支付方式对出口商的保证稍微大一些。 对于进口商而言,这种方式却可能造成一种不便,如货已到港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提货单据,就可能导致销货不及时,贻误商机,造成损失。因此,进口商经常要求代收行给予一定的融通,如果进口商信誉较好,可以借单提货或凭借信托收据等从代收行取得相关物权单据,先行提货。这样就给代收行带来风险: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须垫付。所以,托收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C522)中不鼓励D/P远期托收这种做法。不过,URC522同时又规定,若提交远期汇票且托收行指示书中注明凭付款交单,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单。本案中,出口商在选择代收行时迁就进口商,未
21、选择信誉好、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而该代收行未按同业惯例操作,擅自放单,且信誉不佳,明知错误又拒不付款,最终造成A公司的收汇损失。 另外,D/P远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目前,有些国家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致的,银行实务操作中也无区别。根据国际商会对URC522的解释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进口商信誉又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启示:1、办理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过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
22、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极易导致进口商拒不提货,出口商至少会蒙受运回货物或进行货物再处理的费用损失。2、出口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通过投保信用险,对国外买家进行事先的征信评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控制客户资信不佳带来的风险。3、要积极向银行咨询,尽量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资料来源:第五章 信用证课后习题的案例分析1分析:BanK1 的拒付理由成立。因为此份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期地点是在法国的开证行,而不是通知行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在本案中,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仅仅是寄单行,甲公司将单据在有
23、效期内交给寄单行并不能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对于这种境外到期信用证,甲公司应该在至少一个邮程(至少5天)前将单据交给寄单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这样,单据才能在有效期前到达开证行柜台。2分析:从理论上来说,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所以,如果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相关银行是可以获得支付保证的。但是,从实务的角度来看,信用证尽管是开证银行承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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