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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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尽早发现融资类理财项目潜在风险,实现理财业务投后管理“预防控”风险控制目标,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理财市场发展现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及理财业务投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全口径理财产品对接的融资类理财项目。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明晰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定义、特征、管理内容、流程、职责边界等内容,不断提升全行融资类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及化解能力,构建总分行联动、全面覆盖、重点突出、有效防控的理财业务投后监控体系,促进理财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监控名单是特指融资类理财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2、致使履约还款出现不确定性,可能会危及我行理财资金兑付安全,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监控的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第四条 实际业务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总分行相关机构、部门、人员在投后管理中对符合重点监控名单特征的融资主体、担保主体须及时纳入名单管理。(二)审慎性原则。总分行须在全面、切实评估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现有风险状况、风险程度及化解措施的基础上,对名单进入、退出审慎决策和实施管理。(三)有效化解原则。对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管理的客户,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持续跟进并适时调整,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尽早实现风险因素降低、风险逆转及消除。第二章 重点监控名单的特征及分类第五条
3、 符合以下特征的应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管理:(一)有权审批机构曾缓议、否决但经复议审批通过的项目;(二)核准上线阶段未完全落实批复条件的项目;(三)理财资金用途与批复要求、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项目;(四)受政策影响比较大的项目;(五)为我行授信客户,历史上曾发生借新还旧或重组;在我行风险分类发生级次下调;(六)异地客户;(七)投后检查发现未完全落实投后管理要求的项目、抵押物价值大幅下降的项目;(八)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关键财务指标出现明显下滑、不利变化;(九)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涉嫌重大资产转移、发生逃废银行债务嫌疑、出现重大经济纠纷、涉及重大诉讼等重大或突发性事件等;(十)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发生问题导致
4、出现集团性风险等;(十一)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本息偿付出现异常、存在他行大幅压缩授信、他行贷款逾期或风险分类下调等情况;(十二)上级行检查、内部审计、外部监管机构、行政司法部门提示的风险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相关融资客户;(十三)总行明确要求减持、退出的行业或客户;(十四)其他可能引起风险增加、风险恶化的重大风险事项等。第六条 重点监控名单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及分层管理需要,分为监测类及退出类。监测类重点监控名单是指,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已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经风险评估后认为客户整体风险可控、具备较强的还本付息能力,但需进行风险提示并予以持续监控关注的客户。退出类重点监
5、控名单是指,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已触及风险较大或风险严重的预警信号,风险状况呈现进一步恶化趋势,正常还本付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客户风险恶化对理财资金兑付产生实质影响的客户。第三章 重点监控名单的发起和审定第七条 重点监控名单的发起分为分行发起和总行发起两种方式。第八条 分行发起方式。分行在定期、不定期监控中发现融资类理财融资主体、担保主体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或存在潜在不利风险因素,结合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情况,对符合重点监控名单定义和风险特征的,及时填写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申报表,发起重点监控名单申报。申报表经本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须提交分行信贷管理部进行审核,并经分
6、行风险总监审定后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管理。同时,将已经审定的重点监控名单不迟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第九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根据全行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情况,直接发起重点监控名单管理。第四章 重点监控名单客户的管理第十条 制定及发起监控管理方案。融资类理财客户进入重点监控名单后,分行业务经营部门应及时制定监控管理方案,提出明确的管理策略和风险防范措施,并提交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客户监控管理计划书,发起监控管理方案的制定、审批流程。第十一条 根据风险程度及风险发展趋势,分为监测及退出两类策略。分行须根据管理策略,细化具体行动方案。(一)监测策略。融资类理财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出现了预警
7、信号及潜在风险,但经分行调查、了解、评估,客户风险状况基本可控,客户具有明确的还款意愿和较强的还本付息能力,可采用监测策略。(二)退出策略。分行日常监控管理中发现出现较大风险、风险不易控制、且有进一步恶化、严重的趋势,有较大或极大可能发生违约风险,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的客户,可采用退出策略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客户财务及其经营情况持续恶化,且无明显证据证明其在短期内将得到改善;2.还款意愿较差,没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安排;不配合、拒绝银行检查及回访,拒不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3.客户关联企业间发生异常交易,发生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形,产权关系变更频繁等;4.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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