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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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研究非上市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产物,形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目前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除2000余家上市公司外,其余均为非上市公司。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资料显示,截止2012年底,全国非上市公司总量已超过50万家,数量十分巨大,在市场经济主体中居于主导地位。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资本流动日益活跃,资产重组活动频繁发生,股权交易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同时蕴含大量“潜在税收”,成为国家税收收入新的增长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务,是投资人资本运作的重
2、要方式,也是纳税人获利、融资、税收筹划采用的重要手段。因非上市公司转让有着独特的运作机制,在现行法律框架和经济环境下,税收监管具有相当难度,税款极易流失,如何加强对企业股权交易行为的控管避免税收流失是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道新的课题。为了揭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特点和规律,把握其交易实质及对国家税收产生的影响,将潜在税源转化为现实税收,本文试图从税收工作实践出发,结合个人的理解认识,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进行剖析,寻求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案,破解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税收监管难题。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概述(一)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定义公司法规定,我国的公司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又称为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权称为股票,股票是股权的外在表现形式。股权,又叫股东权,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具体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相对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主要是为了区
4、别于上市公司设计出来的,其股权交易同属于产权交易范畴,只不过股权并不在公开的市场交易,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而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其他方式”尚未明确,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常处于尴尬境地,大量私下转让已成为常态。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相关部门监管乏力,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操作运作空间。(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联系在研究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时,资产转让涉税问题不容回避。资产转让是资产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所谓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
5、、无形资产等。转让资产则仅涉及两个独立主体,即转让资产的企业(转让方)与受让资产的企业(购买方),与转让资产的企业股东没有直接关系。假借股权转让之名进行资产转让的情况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二者有着不同的税收待遇。虽然资产转让(税法称为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有着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但是披上股权转让的外衣,可以规避和节约大量税费,一些企业屡试不爽。笔者认为应该正确的区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并有区别的适用税收政策。为了更加清晰地认识二者的异同,结合对现行法律的理解,总结归纳如下表:项目区别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转让主体股份的持有者股东资产的所有者企业转让客体股东持有股份,因此,公司资产所有者仍为原股东。
6、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因此,其资产所有人发生改变。转让对价企业综合因素,不仅关注企业现状,更关注其盈利前景资产的市场价或公允价转让程序签订转让协议,通过股东大会,最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签订转让协议即可有效成立涉及税种无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但涉及所得税。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转移会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多项税种实务中,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界限模糊,是否存在包含关系尚无明确说法,将二者混淆情况时有发生,税务部门也未对其进行严格区分,因而我们只能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来理解涉税问题。(三)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的非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一般要
7、经过以下程序:1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股权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2转让股权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3签订转让股权的协议,对双方转让股权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4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5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及其股权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简易转让程序只需经转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办理股权变更即可。由转让程序可以看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受到相关法律约束较小,绝大部分事项由被转让企业和转让双方决定,并不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第三方评估不
8、属必须选项,交易完成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即可。股权变更登记分为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仅有外部登记股权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四)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类型和对价支付从税收征管角度出发,依据不同的划型标准,可以将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分为:1自然人转让和非自然人转让。这是根据转让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而作的划分,自然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自然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团法人,二者股权转让缴纳税种有所区别。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
9、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均涉及税收问题。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东对所拥有股权的一并转让。4协议转让和招拍挂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的实现途径而作的划分。协议转让比较普遍,交易事项由双方在不违背法律和冲撞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主协商确定。招拍挂转让由专门机构进行,交易事项相对公开透明,但目前仅存在于理论层面,现实中难得一见。由于缺少专门的交易场所,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对抗第三人利益,转让双方在交易条件谈判和价格博弈达成
10、一致后,支付对价,交易即告成立。支付对价的方式有现金支付、股权支付,以及二者的组合,目前现金支付居多,其他两种支付方式比较少见,现金支付的特点是隐蔽性强。私下交易和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交易双方没有披露交易信息的义务,相关事项缺乏有效监督,出于交易成本考虑,隐瞒交易事实、进行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就在所难免。(五)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特点和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上市公司(此类股权转让并非此文研讨重心,在此阐述上市公司的目的在于更好的理解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特点)通常是把公司的资产分成了若干份额,据此确定股票的价格,其股票在公开的股票交易市场(深圳和上海两大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任何购买或拥有股票的单
11、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上市作为公司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标准和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定,上市的程序和股票交易也有着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交易价格比较公允,其资金流向及交易事项相对透明,股权交易涉税监管较为完备。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约束和规范较少,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随意性较强,交易方式灵活,透明度低。当前情况下,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大量存在的现金交易不争的事实,造成公允价值难以确认,价格评估往往作为事后补救手段显得捉襟见肘。现行制度下,作为最有效的监管环节股权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在
12、交易双方完成转让后进行权变更登记,其登记的核心是股权份额而非价格,因而通过情报交换获取的备案价格真实性有待考证。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后,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失真现象严重,税收征管行为滞后。基于以上情况,税务机关获取转让信息的渠道单一,有用信息相当有限,且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证,这些都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覆盖面和精准性。站在税收征管角度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1偶发性。股权转让属资本交易范畴,与企业的营活动并无直接联系,尽管股权转让情况普遍发生,对企业而言也属于一项重大变更,但转让事项有交易双方自主决定,转让主体、客体以及时间、价格等
13、要素均无一般规律可循,无论对企业还是监管部门来讲,都是不可控的。对税务机关而言,股权转让也不是经常发生的税收业务,属于偶发性税源,相关交易事项的获得依赖于纳税人的自觉申报和外部信息交换,因而处于被动地位。近年来,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发生频率呈上升趋势,监管缺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税收流失风险加大。2隐蔽性。转让股权转让多为私下进行,并不在公开的市场进行交易,也没有法律规定企业对交易事项进行披露,企业账面仅反应股东变化并不体现转让价格,实际交易情况常游离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另外,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多发生在中小企业或自然人之间,交易双方有可能出于规避相关税费等因素考虑,刻意隐瞒转让价格,经常出现的
14、“阴阳合同”以及平价、低价转让就不难理解了。当然,也有部分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及时主动地对股权转让的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税企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税收监管滞后。3主观性。主观性主要表现在交易的方式、比例、价格等事项均由股权所有人和受让方自主决定,影响转让股权价格的因素很多,如企业当前的经营情况、获利预期、资产组成等,然而实际成交价格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的心理价位及转让过程中的博弈,并不存在公允价值。当前,股权价值评估并非转让的必经程序,交易双方基于自身利益和交易成本的考虑,有可能隐瞒转
15、让价格。是否据实足额缴纳税款依赖于纳税人的诚信,税务机关缺少判断的手段和相应的依据,助长了纳税人“蒙汇过关”的侥幸心理,削弱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4复杂性。股权转让的实质是转让股权对应的可以辨认的企业资产、不可辨认的资本溢价和未来收益,转让价格的基础也是由这三部分构成。企业资产组成复杂,包括三大类:一是流动资产,如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二是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交通工具等;三是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中,投资人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的数额,具体指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未来收益取决于
16、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和今后的发展前景。当然,企业资产不可分割,这些只是基于静态的判断,实际的成交价格还取决于转让双方的心理价位和博弈。另外,企业账务核算情况不尽相同,大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股权核算方法也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角度确定的股权成本和税法认可的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复杂且不可判。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税事项分析(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种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
17、业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虽不征收营业税,但要求投资方满足“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条件,否则,虽是投资行为,仍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就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
18、、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对以股权转让为名销售建筑物取得一次性收入却不承担企业以后经营风险和分享收益的行为,也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应税行为税目的税率均为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计税依据为取得的全部货币资金和相关经济利益,除销售建筑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在不动产和土地所在地缴纳外,其余为转让企业所在地缴纳。2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明确规定“纳税人
19、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股权转让属于资产重组的一种形式,因而股权转让不缴纳增值税。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的理解,征收土地增值税至少有三个条件:一是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二是一次性转让100%股权;三是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目前,对于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资产是否征税尚存在较大争议,现实情况远比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的情况复杂。情况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先投资入股,再行转让如何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
21、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况二:转让一部分股权如何征税?这要分不同情况处理。一种是受让方为本企业股东,不需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局办理变更产权属证书登记,不动产权属未发生改变,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为本企业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如若办理权属转移则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情形若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主体应为股权所属企业,而非股权转让人。4 契税受让方受让股权,根据财
22、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进一步明确,上述文件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5
23、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可见,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
24、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所得,与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同样的税率,例如一般企业适用25%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适用于15%的税率,那么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也适用于15%的税率。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该在登记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6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转让股权应按照“财产转让”项目所得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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