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应依法收回其使用权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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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闲置土地应依法收回其使用权案例案情原告江西华兴工贸公司于2002年6月6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块面积为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新干县建设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期限自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其应建设厂房占地面积为7600 M2,办公楼占地面积为600 M2,职工宿舍占地面积为1200M2。截止2003年4月,原告仅动工兴建了占地面积为1706.3 M2的厂房一幢,此后一直未再进行开发建设。原告营业至2004年1月份停业至今,2005年1月13日被注销税务登记。2005年7月,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闲置土地的行为开始调查取证,并于同年12月28日
2、举行了听证会。经县人民政府发文批准,被告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依法收回原告受让的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随后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4月11日,吉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撤销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理由为:1、在其取得的42040.21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有一条高压干线未能迁移,而根据其与金川镇人民政府、县计划委员会签订的协议规定,迁移高压干线的工作应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高压干线未能及时迁移是其中止开发、建设的主要原因,是因政府
3、行为造成的,其没有闲置土地的行为;2、该公司取得的42040.21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能利用的仅有21021.89。公司已利用7038.13(厂房1859.69、旧办公楼4813.57、围墙364.57),已超过可利用面积的1/3。因此,被告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金川镇政府、县计划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高压干线由新干县计委负责迁移”,但由于种种原因,横跨原告受让国有土地上空的高压干线一直未能迁移,影响了原告对该宗土地的开发建设,这是原告中止对土地开发建设的主要原因。而新干县计划委员会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行为应认定为政府行为。因此,根据闲置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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