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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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集团公司为支持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选择地为所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规范贷款担保的管理,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是指应企业(本办法又称借款人)的书面请求,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合同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其控股、参股且日常财务工作依托集团财务管理平台运行的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需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
2、理部门备案同意,由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进入担保审核、审批程序。第二章 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四条 提供担保的条件:1、借款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良好;2、借款人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企业信誉度好;3、三年之内无重大违纪行为;4、借款人具备反担保能力;第五条 担保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且属于借款人合法的经营范围,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贷款的用途经过立项审批或经营计划经集团公司同意,属流动资金借款的,必须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经济责任明确,结算方式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属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必须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
3、及还款计划等资料。第七条 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项目为:1、固定资产投资贷款;2、挖潜、革新、改造等扩大再生产投资贷款;3、已立项并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生产资金贷款;4、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贷款;5、生产流动资金贷款;6、认为确有特别需要的其他贷款。第八条 借款人的借款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或高科技产业项目,且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可优先考虑提供担保。第九条 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状况,定期通告有关情况,集团公司有权随时查询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第十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担保项目,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有权派员列席借款人的经营决策会议。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办理第十一条 所有担保业务均由借款人
4、提出申请,财务部负责受理。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申请报告,包括借款用途、资金状况及还款计划和反担保措施等内容;2、申请借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营计划、预算)或项目合同书、有关部门关于项目立项、投资等有关文件;3、贷款证;4、借款合同、担保书或担保合同;5、用作反担保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效凭证和资料;6、借款人决策机构的相关决议;7、根据担保申请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资料。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本条第1、第2、第3、第6款所列文件,正式办理贷款手续前提供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申请报告及必备文件资料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对资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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