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联保担保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小企业联保担保管理办法.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银行小企业联保担保管理办法目 录修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与职责4第三章联保体组建程序5第四章联保体的管理和解散6第五章附 则8 修改记录版次号生效日期修改原因A/02010-08-05内控制度文件第一版 首次发布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企业联保担保管理,促进小企业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小企业联保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联保担保方式(以下简称“联保”)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组成联保体,为联保体中的成员向本行申请
2、办理信贷业务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联保体申请人准入,联保体组建、运作和解散等的管理规范。联保体下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和操作规范按照本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流程操作手册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联保体申请人须具备如下条件:一、 符合本行小企业定义标准的小企业公司客户或个体工商户,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 企业类客户符合银行小企业公司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手册、个人类客户符合银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流程操作手册规定;三、 联保体申请人实际经营2年以上,且主营业务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四、 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联保体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五、 在提交联保体组建申请时
3、,联保体申请人应无对外担保;六、 联保体申请人同意在联保体组建后,将本行作为唯一结算行或主要结算行。第六条 以下情况禁止纳入联保体:一、 公司客户联保体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企业、实际控制关系或企业实际经营者之间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 个体工商户联保体申请人之间为直系亲属关系的。第三章 联保体组建程序第七条 联保体申请的受理 三个(含)以上联保体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共同向本行经办机构提出联保申请。本行经办机构信贷调查岗接到资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同意受理申请的应对联保体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第八条 联保申请的调查信贷调查岗应按联保体成员性质参照银行小企业公司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手册)或
4、银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流程操作手册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 了解联保体申请人之间的关联度,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二、 了解联保体申请人之间的主营业务的关联度,关注潜在的行业性风险;三、 判断联保体申请人的融资需求真实性。 完成上述事项后,对符合银行小企业公司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手册)或银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流程操作手册要求的联保体申请人,信贷调查岗按尽职要求提交经办机构审查岗。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联保体申请人。第九条 联保申请的审查、审批经办机构审查岗、审批岗按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批,重点关注联保体申请人之间的关联度、主营业务关联度、融资需求的真实性。第
5、十条 审批同意后,调查岗根据审批人意见与联保申请人签订联保协议。第十一条 原则上小企业公司客户与个体工商户不得混合建立联保体。第四章 联保体的管理和解散第十二条 联保体全体成员同意在联保协议有效期限内为联保体中任一成员在本行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十三条 联保体成员提供担保的业务范围为借款、承兑等短期授信业务。第十四条 联保体成员提供担保的授信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第十五条 联保体成员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当年的小企业业务利率定价机制中保证类信贷业务标准。第十六条 联保体成员自愿按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统一划入联保体成员在经办机构的保证金账户。第十七条 联保体全体成
6、员的最高授信额度为联保体全体成员缴存保证金总额的5倍, 但不得超过2000万元。联保体单个成员的最高授信额度为单个成员认缴保证金的5倍,其中单个公司客户成员享受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单户限额;单个个体工商户成员享受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单户限额。第十八条 联保体单个成员结清在本行授信业务,但联保体其他成员在本行的授信业务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经办机构不能退还该成员的联保保证金。特殊情况需退还保证金的,须总行小企业业务部和法律与合规部会签同意。第十九条 联保体成员出现违约的处理一、 联保体成员在本行的授信业务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出现逾期、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出现垫款、出具的保
7、函发生赔付等业务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二、 出现联保体成员在本行授信业务违约的,经催收无效后,经办机构应按联保协议约定扣划联保体成员保证金用于结清违约成员在本行的授信业务及偿付其它本行损失,不足部分及时要求联保体其它成员履行连带责任,并在违约情况没有消除前,暂停受理联保体成员提出的授信申请。三、 联保体其它成员依据联保协议约定履行联保责任并按期缴纳保证金的,联保体其它成员可在保持已使用的授信额度情况下,继续在本行的授信业务。四、 联保体其它成员如拒不履行联保责任的或不能及时补足保证金的,经办机构经督促无效的,立即依据联保协议约定宣布联保体全体成员在本行的授信业务提前到期。五、 如因单个成员违约等原因造成联保体成员少于三个的,联保体其它成员可根据联保协议约定申请引入新成员加入,新加入的成员需对联保体其它成员在本行的已有信贷业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或者依照联保体提前解散的规定解散。第二十条 联保体一经成立,单个成员若未取得授信业务也不得中途退出。第二十一条 联保体如要提前解散,联保体全体成员应结清在本行所有信贷业务,提交解散申请,经本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本行与联保体之间的联保协议。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小企业业务部负责解释。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64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