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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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拟稿部门】公司金融部【签发日期】【发布文号】上海银行公金19号【印发日期】【生效日期】【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操作规章【汇编定位】公司金融授信产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丰富我行业务品种,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上海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一)应收账款及其要素: 1、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
2、的付款请求权。 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等。 纳入本办法质物范围的应收账款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其价值等明细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清单(附件4-2)和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附件4-3)确定。 2、应收账款金额,一般根据卖方开立的发票金额确定(原则上应为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采用商业发票、由买方签署的付款确认书或者其他的金额及付款义务明确的债权凭证),应当扣除买卖双方在销售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卖方给予买方的任何折扣、减让、债权债务抵消及买方已付款额,并扣除发生争议的金额。 3
3、、应收账款余额,是指截止到某一时点,卖方出质给我行的符合本办法要求和我行审批条件的应收账款金额总额。 应收账款余额 = 累计出质应收账款金额(扣除质物调整金额)- 累计买方付款总金额。 4、应收账款付款,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以现金、票据(包括银票、商票)等形式进行支付,收到买方支付的现金或票据后,对应的应收账款自动灭失,从应收账款余额中扣除。 5、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根据发票日期、付款期限(账期)等条件确定的付款日 + 我行认可的宽限期。 宽限期根据交易付款习惯等情况确定,不超过30天。 6、应收账款逾期,是指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未付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是指卖方(融资申请人)将
4、符合我行要求的应收账款出质给我行,由我行在付款日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卖方以融资方式预付应收账款,以买方支付款作为还款来源。应收账款原则上应以单一买方为单位出质,仅针对特定发票融资的可以发票为单位出质。 (三)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额度,是指我行向卖方提供的限于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融资最高限额。可以是一次性额度或循环额度。 (四)质押率,是指在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内,我行融资敞口金额占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五)争议,是指买方对应收账款提出抗辩、质量异议、退货、拒绝全部或部分付款等主张,买卖双方发生商业或债务纠纷。 (六)质物调整,是指在已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不再符合我行要求的情况下,我行收回对应
5、融资款并解除质押(具体要求见第七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业务管理 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纳入卖方统一授信管理,业务操作按照融资额度下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相关规定执行。额度内单笔融资操作按照放款审核要求办理,无需另行审批。第二章 相关要求 第四条 融资申请人 融资申请人(卖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要求; (二)产品/服务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畅通,履约能力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健全规范; (三)销售量增长稳定、收款记录良好; (四)卖方企业的主要股东、经营管理者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应收账款 申请融资的应收账款债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融资的业务
6、贸易背景真实,相关债权证明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买卖双方交易模式与流程规范清晰,无质量纠纷,交易记录良好,应收账款坏账率/退货率小于5%; (三)卖方及其供应商均未采取保留所有权或寄售的方式进行销售;买卖双方已取得贸易所需的许可证或批准书; (四)合同形式完备、要素齐全,对质量条款、检验、纠纷解决方式有明确规定,不存在无条件退货条款; (五)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争议,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六)卖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买方的收货确认); (七)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属于关联交易;特殊情况
7、下可以接受资质良好、经营及财务管理独立的关联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融资申请; (八)买卖双方的交易历史一般在1年以上,需有3个周期以上(含)的付款记录;采用余额对应模式(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交易历史一般在2年以上; (九)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符合行业交易习惯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买方 买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合同等文本的授权; (二)经营管理规范,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市场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在本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声誉卓著; (三)符合我行信
8、用授信相关要求。 第七条 操作要求 (一)收款监管 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监管专户作为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的唯一收款账户,该账户由我行进行资金监管,收入款用于归还我行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未经我行同意,该账户不得撤销或转移,不得将该账户的款项用于清偿我行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得再质押给第三人。 经营单位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设立专户,并与卖方约定具体监管要求: 1、原则上应以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我行内部账户作为监管专户;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将卖方在我行的一般结算账户作为监管专户: (1)因交易习惯、买方操作流程等原因无法设定我行内部账号或卖方在我行无法开立保证金账户作为监管
9、专户; (2)卖方信用度、与我行结算往来记录良好,并能积极配合我行做好账户资金监管、及时还款等工作; (3)经营单位需确认各部门协同操作该监管条件的可行性和具体流程,落实卖方配合的相关要求。必要情况下可以设置特殊监管条件(如该账户内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划款须经经营单位书面同意、约定存款下限等)。 如出质的应收账款采用票据方式结算的,买方开立票据原则上须交我行经营单位指定人员。 上述收款监管要求需经买方书面确认,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卖方在发放首笔融资款前根据我行要求,向买方递送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附件1,“整体”适用于以买方为单位出质,“单笔”适用于以发票为单位出质),由我行经营单
10、位参照核保相关要求至买方所在地实地收取回执(加盖买方公章/财务章),确认买卖双方贸易真实性和买方回执签章有效性; 2、由买方在每份发票或发票清单(复印件)或其他书面资料上确认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上相关要求,并加盖买方公章/财务章。首次办理需由我行经营单位参照核保相关要求至买方所在地实地办理。 上述两种方式下,能以其他方式确认买卖双方贸易真实性和买方回执、签章、确认信息有效性的,经审批同意可以免除实地办理要求。 (二)质物调整 1、不再符合我行相关要求的已出质应收账款必须办理质物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买方提出争议的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逾期; (3)融资合同终止、卖方全额清偿本息后,
11、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 (4)其他不再符合本办法要求和融资条件的应收账款。 2、经营单位应按照以下顺序办理质物调整手续: (1)要求卖方归还该部分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款; (2)对应收账款余额作相应扣减; (3)确认卖方已归还对应融资款后,向卖方提交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附件43),将该部分应收账款从质物范围中剔除。 (三)台账管理 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台账(附件2,以下简称“台账”)信息是正确计算放款及还款金额、掌握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重要依据。经营单位应指定独立于客户经理的专岗建立台账,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登记,确保台账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买卖双方对账单、入账凭证等资料可作为台
12、账登记的辅助信息。 (四)登记系统操作 经营单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具体操作根据关于印发上海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银行风管200830号)规定执行: 1、贷前调查时、每笔放款前、每月贷后检查时,需作系统查询,确认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未作其他质押或转让; 2、额度审批通过后、首笔放款前,需在系统中作初始登记,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应与卖方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2)登记期限应当覆盖融资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限; (3)质押财产信息的录入根据出质范围作概括性描述或具体描述,例如: 适用于以买方
13、为单位出质:“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自X年X月X日(登记日)起X个月到期(登记期限)的所有应收账款”或“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自X年X月X日(登记日)起X个月到期(登记期限)的对YY公司(买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的所有应收账款”; 适用于以发票为单位出质:“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对YY公司(买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发票编号为XX的应收账款”。 (4)交易类型选择“质押”; (5)上述登记信息须与审批批复要求、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填写内容一致。 3、额度期间如发生相关条件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或展期登记; 4、融资合同终止、收回所有融资本息后,应在系统中作注销登记。第
14、三章 业务条件和模式 第八条 融资额度与质押率 根据买卖双方资信、卖方应收账款周转情况、卖方融资需求等条件确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和质押率。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须限定一个或多个特定买方,可以设定或不设定各买方之间的融资额度分配。融资期限内任何时点各买方项下合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应收账款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质押率一般不超过80%,最高不超过90%。 第九条 融资币种与形式 应收账款融资的币种为人民币或外币。额度项下融资方式可以采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品种。 票据贴现或票据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融资费率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费用分为融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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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国内 应收 账款 质押 融资 业务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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