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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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股权”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2、,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第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负责按规定拟制、提供。第五条借款人以股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第六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如实填制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开办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
3、化申请书。第七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第八条贷款人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符合要求,拟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第九条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二)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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