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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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确保融资融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第四条 合规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基本制度;二、监督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三、检查融资融
2、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实施情况。第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建立本业务领域的隔离机制及跨墙管理流程。第六条 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事业部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工作,发现有关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时,应立即向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报告。第二章 信息隔离墙第一节 业务隔离第七条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的业务严格分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应与融资融券业务部相互独立。第八条 公司融资融
3、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第九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执行融资融券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融资融券业务部不得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在职能和业务上发生交叉。第十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分别按其职责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独立监控和检查。第二节 物理隔离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与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第十二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部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行留痕管理,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第十三条 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部门人
4、员不得擅自进入融资融券业务部的办公场所。确有必要进入的,应经融资融券业务部、合规管理部批准。第三节 人员隔离第十四条 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兼管公司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第十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组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该部门员工不得兼任其他部门有利益冲突的岗位。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在决策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相关利益冲突的部门或人员应回避。第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管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第十八条 接触融资融券业务敏
5、感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和隔离制度,不得泄露敏感信息或利用敏感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九条 公司融资融券客户的交易及资产配置情况,融资融券业务部应予保密,禁止向公司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部门透露;其他部门禁止私自查询或探听客户的上述情况。第四节 信息系统隔离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应确保公司各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即柜台系统)和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应相对封闭、独立运行。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应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融资融券业务系统、集中风险监控系统与办公邮件系统及互联网应有效隔离,以防范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外泄。 第二十二条 融资融券信息技
6、术系统执行权限的授权、设置、变动、密码的使用和修改等控制措施,未经授权不得访问相关信息系统。第五节 资金与账户隔离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这些账户完全独立于公司其他自有账户及客户普通账户,不同账户应严格分离、单独管理并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专用交易单元,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集中申报委托。第二十五条 公司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及信用交易资金严格分开管理,不得混合操作。资金划拨必须符合公司规定,
7、所有资金明细记入客户信用资金明细账户,严禁挪用客户资金。第三章 跨墙管理第二十六条 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是指融资融券业务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超出公司隔离墙控制措施,参与到其他有利益冲突部门的业务,涉及内幕信息或利益冲突;或其他有利益冲突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超出公司隔离墙控制措施,参与到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及内幕信息或利益冲突。第二十七条 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的,应当按照公司业务信息隔离墙暂行办法,执行信息隔离墙“越墙审批、回墙备案”机制。跨墙人员应当履行保密和执业回避等要求,违反跨墙管理制度须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 跨墙人员在回墙后应遵循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循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的
8、基本要求,不得泄露跨墙后获知的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二、不得与本部门其他人员和客户谈论其跨墙后获知的敏感信息所涉及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建议或诱导他人进行相关证券的交易;三、跨墙人员不得利用跨墙期间知悉的信息从事任何墙外的业务活动,直至所接触到的信息已经公开,或因时间等原因致使相关信息不再对某一发行人或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或不再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对进入本业务信息隔离墙的跨墙人员、业务有完整记录,重点监控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获取墙内信息的情况,除其有合理的业务需求必须知悉的信息外,应禁止其获取其他墙内信息。第三十条 合规管理部对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
9、离墙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章 利益冲突处理第三十一条 公司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处理融资融券业务潜在的利益冲突。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三十三条 不得受理公司股东、重大利益关联方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第三十四条 对于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融资融券业务部应严格审查,确保其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时,方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该只证券纳入限制清单,研究咨询部门应暂不发表有关该证券的研究报告和评论意见: 一、公司全体客户单只证券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达到8%;二、公司全体客户单只证券融券
10、规模占净资本比例达到4%;三、公司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4%,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四、公司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1.5%,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直至上述比例回复至指标值以下时,该只证券方可从公司限制清单中调出。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达到上述第【三十五】条所列指标阀值的80%的证券,由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监控岗报合规管理部,公司将该证券列入观察清单,实行严格监控;当达到或超过上述指标阀值时,由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监控岗报合规管理部,将该证券列入限制清单。第三十七条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或
11、者提供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公司内部进行业务申请报批时,须同时报合规管理部,公司将该证券列入观察清单;签订保荐协议或主承销协议等项目协议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报合规管理部,公司将该证券列入限制清单。第三十八条 对于列入公司信息隔离限制清单的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业务部不得列入到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范围。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范围,应当根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一、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自签订保荐协议或主承销协议之日起,该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列入限制清单,不得列入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范围,已列入的,应自次日起移出
12、标的证券范围。其中非公开发行项目,自上市公司刊登证监会核准批文公告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公开增发项目和配股项目,自上市公司刊登募集文件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二、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的,自签订项目协议之日起,该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列入限制清单,不得列入标的证券范围,已列入的,应自次日起移出标的证券范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证监会核准并公告或者兼并收购等项目完成交易并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公告后,不再受上述限制。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是指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对公司、客户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
13、券客户资料及客户交易信息。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特指为控制或隔离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在公司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不当流动,在公司内部设置的信息隔离机制。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部分参照公司业务信息隔离墙暂行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应急预案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处置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指导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
14、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度,制定本应急预案。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为公司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适用于并指导公司总部、各营业部的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三条 本应急预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是指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发生可能或已经导致融资融券业务正常开展受到影响、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事件。第五条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称“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处置融资融券业务重大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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