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登记结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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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风险,提高登记结算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登记结算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
2、,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包括交易单元管理、账户管理、信用证券登记托管、信用资金管理、清算、交收、权益处理等融资融券相关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登记结算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第二章 交易单元管理第四条 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分别指定专用交易单元,作为信用交易专用交易单元,专门用于公司所有客户的融资融券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单元直接汇总反映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及证券余额。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一节 公司资金和证券账户第五条 资金账户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分别在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和上海分公司开立并管理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
3、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资金结算。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并管理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融券专用账户内权证的行权交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存管银行开立并管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由营运管理部在各存管银行开立并管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因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由财务部、营运管理部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预留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指定银行收款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在使用前应向证监会报备,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
4、交易所备案。第六条 证券账户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和上海分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结算。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融券专用账户内权证的行权交收。由营运管理部按照融资融券业务部的指令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和上海分公司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和上海分公司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
5、证券,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第二节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第七条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在公司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生效后,可向营业部提交信用资金台账开户申请,个人客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开户业务。营业部在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即柜台系统)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后,客户须与存管银行、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公司审核资料合法后,将资金开户申请发往存管银行,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并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资金台账以及公司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之间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存在映射关系,在每日清算后两者的资金余额保持一致。客户办理融资和
6、融券业务在同一个信用资金台账中完成结算,客户信用资金台账管理参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办法。第三节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第八条 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营业部在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生效后,方可为客户办理信用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必须先开立普通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一致。第九条 营业部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统一规定
7、的编码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报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第十条 营业部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当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应当至少包括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营业部”全称、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以及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开户日期等内容。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式样设计信用证券账户卡。第十一条 客户向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
8、定直接注销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的,公司和客户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和债务。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客户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报备被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第十二条 公司注销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后,原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不保留。如果客户需要重新在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相应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由公司重新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第十三条 客户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先注销其在原证券公司或原营业部开立的信用证券账
9、户。第十四条 公司向客户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证券账户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客户在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的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营业部负责办理。客户账户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营业部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报备变更后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应当在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的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操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
10、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公司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公司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操作流程相关规定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第十七条 其余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未尽事宜参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登记和存管第十八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以公司名义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为公司提供证券存管服务。第十九条 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
11、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客户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查询结果,仅供客户复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第二十条 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应当约定,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信托财产。第二十一条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一、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证券;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证券;三、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
12、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作为担保物的证券;四、客户提取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后的剩余证券,或在维持担保比例超出规定比例时按照规定提取有关证券;五、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客户信用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客户信用资金比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进行管理。客户信用资金的调拨只能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除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客户取款、偿还融资款和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收取佣金、权益补偿、税款等代扣代缴费用、按监管部门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收取违约金及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认可的资金划出外,任
13、何人不得动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资金。第二十三条 客户存取款客户存取款按第三方存管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款流程办理。对于有融资融券余额的客户,只有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规定的比例时,客户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资金,但提款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第六章 结 算第一节 资金结算第二十四条 营运管理部根据登记公司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清算数据,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即柜台系统)完成与客户的资金清算和交收。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所得价款,必须先行偿还其融资欠款。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在了结融券交易前,除买券还券外,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第二十五条 营运管理部负责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融资
14、融券信用交易的法人资金清算和交收。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前,保证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并通过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每日完成交收后的余额应不低于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计算保证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如果最低结算备付金用于资金交收,必须于交收日当日补足。第二十六条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根据法人清算系统对客户融资买入和卖券还款(本息部分)等业务交易轧差计算生成的资金调拨指令,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间按净额进行资金交收:资金交收净额为净买差的,财务部将交收资金从融资专
15、用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净额为净卖差的,营运管理部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交收资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往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根据法人清算系统对客户融资直接还款、扣收息费、融券权益补偿、融券现金了结、融券配股补偿、派发利息等业务轧差计算生成的资金调拨指令,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间按净额进行资金交收:资金交收净额为净收入额的,营运管理部将交收资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往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交收净额为净支出额的,财务部将交收资金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根据法人清算系
16、统对客户卖券还款(盈利部分)、融券卖出、买券还券、普通买入、普通卖出等业务交收指令,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按净额进行资金交收:资金交收净额为净买差的,由营运管理部将交收资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净额为净卖差的,由营运管理部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交收资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第二十七条 客户使用信用资金直接归还融资款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规定的比例时,由客户通过柜台和自助等方式办理还款手续。日终清算时,由营运管理部核对明
17、细和汇总数据后,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将资金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第二十八条 客户用其它资金直接归还融资款客户将资金直接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后,持银行划款单和相关证件到营业部办理还款手续,营业部将相关文件报融资融券业务部,经公司财务部复核无误后,由融资融券业务部在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办理还款操作,剩余资金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第二十九条 营运管理部每日分银行统计并核对收取客户净佣金、客户归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强制平仓处分客户担保资金和收取违约客户融资买入交易的交收资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直接划拨到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中。客户归还融资款后多余的资金由财务部负责从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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