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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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是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管理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部门及各营业部。第四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为公司统一制定、统一印刷的标准化规范文本。第五条 各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须向融资融券业务部申领合同文本。融资融券业务部指定专人对营业部领取的合同数量和编号进行登记。第
2、六条 营业部指定专人保管合同,并设立融资融券合同专项登记本,对营业部向融资融券业务部领取空白合同的数量、已经签署的合同的数量和编号进行分类登记。第七条 营业部指派专人每月向融资融券业务部上报合同分类登记情况。第八条 通过公司适当性标准审核及征信、授信的客户,由融资融券业务部发送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开户通知单给营业部客户推荐人,由营业部客户推荐人通知客户到营业部现场签署合同。第九条 客户签署合同前,必须出示以下有效证件:一、 个人客户: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普通证券账户卡。二、 机构客户: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机
3、构的普通证券账户卡。第十条 营业部需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客户所出示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将客户出示的各项文件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留存。第十一条 营业部经办人员应在各项文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章,并签名。第十二条 客户本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亲自到营业部,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应按照公司业务流程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并且向客户详细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内容,同时要求客户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并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客户本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营业部客户推荐人的指导下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营业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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