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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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账户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向客
2、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由营运管理部归口管理,营业部是落实客户信用账户具体操作的一线部门,融资融券业务部、营销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营业部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营业部具备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授予的开户代理点资格并获得总部授权后,方可为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总部和营业部必须对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生效后的客户方可开立客户信用账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部门及各营业部。第二章 信用证券账户管理第六条
3、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券账户相关业务是指公司按照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提供的配号,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以进行信用交易业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相关业务包括: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立;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补办;五、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六、客户信用账户的冻结、解冻;七、客户信用账户的司法冻结、解冻;八、客户信用账户股份的非交易过户;九、其它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户有关的业务。第一节 开户业务代理资格管理第七条 具备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授予的开户代理点资格,获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营业部,才具有信用账户开户权限。营业部须按
4、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业务规则为客户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第二节 信用证券账户的费用第八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相关业务收费按照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颁布的信用账户业务收费规则执行。第九条 各营业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收费标准。第三节 信用证券账户开立第十条 客户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或普通证券账户开户不满监管部门规定时间,或其普通证券账户为休眠证券账户、或被受理开户的证券公司申报为不合格证券账户或风险处置证券账户且仍未完成规范的,登记结算公司不予配号。客户只能选择一家证券公司,深沪市场各申请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第十一
5、条 客户在公司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生效后,可向营业部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必须临柜办理,个人客户严禁委托他人办理。营业部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的代理开户平台,为客户办理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手续。营业部在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认真审核开户资料,确保客户证券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必须符合实名制要求。第十二条 营业部受理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的申请前核验下列材料:一、个人客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二)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三)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卡。二、机构客户(一)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五)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六)填妥的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二);(七)法人普通证券账户卡。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三、开户营业部审核申请材料应注意:(一)每个客户可开立上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二)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所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开立证券账户;(三)不规范的身份证号不得开立账户。身份证号应为15或18位数,首位数必须为19,中间必须为09,数
7、字间不得有空格,出生月、日分别为0112、0131,18位数的末位必须是大写字母“X”或09的数字;(四)名称中涉及电脑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半括号加同音字或形近字代替,例如“陈容喆”,应录入“陈容(吉”;“朱鎔喆”,应录入为“朱(容(吉”;(五)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开立证券账户;(六)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户等不得开立账户;(七)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开户时应提供编制委(办)、民政局、总工会等颁发的事业(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八)机关事业法人开立账户时,身份证明文件为法人成立的批文,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批文号;(九)法人股东姓名(单位名称)必须完整
8、、准确录入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全称,不得用单位简称,左边或汉字间不得有空格、符号、数字等;(十)法人账户“注册号”栏应输入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注册号码,若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不能输入副本的流水号。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合资企业等注册号具有汉字的须全部录入,注册号的左边或构成注册号的汉字、字母中间不得有空格。不得把执照号码或其它代码、证照编号等号码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号;(十一)按照公司反洗钱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第十三条 营业部在受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时,应提醒客户认真阅读开户业务申请表上的“郑重声明”及“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附件三)等内容。在客户确认已完全理解声明和说明
9、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接受客户申请。第十四条 营业部受理开户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如下内容,确认不合格的,需按要求修改、补充完整后,方可办理。一、申请人提供的开户资料的有效性;二、注册申请表上填写内容与身份证的一致性;三、普通证券账户卡的注册资料与身份证的一致性;四、普通证券账户是否有限制;五、普通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六、普通证券账户已指定(或托管)在公司对应交易单元上。第十五条 营业部分别设置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负责申请资料录入,客户信用交易账户复核岗负责申请资料复核和提交,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和客户信用交易账户复核岗不得由同一人员担任。第十六条 登记结算公司实行实时配号开户方式
10、。在收到营业部的注册资料后,实时核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号码、开户机构等内容是否合规,以及申请人普通账户、身份证及信用账户注册资料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给予配号,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配号,并返回结果信息至营业部。第十七条 营业部接收登记结算公司返回的结果,对已配号的按规定格式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信用证券账户卡样式见附件十三)交申请人;对未配号的,如属于输入错误,修改后重新传送,如属于开户资料不合格的,退还申请人。第十八条 在上海市场办理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业务,客户配号及指定业务同时进行,信用证券账户在交易单元上指定不成功的,营业部须查明原因并联络客户,同时须向营运管理部等公司相关部门汇
11、报。深圳市场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成功后,须比照普通证券账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具体参见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申报业务指引。第十九条 客户需开通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营业部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申请为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客户,应当已开立合格的普通证券账户,且该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开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营业部才可即时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二、营业部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不需要再次与该客户签署创业板市场风险揭示书,也不需要向中国结算
12、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三、营业部应当确保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身份证号码一致。第二十条 营业部应妥善保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业务凭证,及时扫描,并参照普通证券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子凭证报送登记结算公司。第四节 信用证券账户资料查询及变更第二十一条 客户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营业部设置的客户委托热自助等外围系统,凭密码验证后登陆系统自助查询账户情况,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通过公司开户营业部,查询信用证券账户的注册资料及持股情况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客户(一)填妥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附件五);(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
13、(四)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卡;(五)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或双方当事人临柜签署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二、机构客户(一)填妥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四)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五)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六)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卡。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第二十二条 客户可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柜台或现行支持的网上查询等工具自行对本人持股情况进行查询。第二十三条 当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到营业部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一、个人客户姓名或机
14、构名称发生变化;二、有效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个人客户申请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由本人前往账户开户营业部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妥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六);二、填妥的(普通)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三、信用证券账户卡;四、普通证券账户卡;五、本人有效身份证;六、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七、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八、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或双方当事人临柜签署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第二十五条 机构客户申请变更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妥的信用证券
15、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二、填妥的(普通)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三、信用证券账户卡;四、普通证券账户卡;五、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六、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九、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并加盖机构公章第二十六条 客户变更证券账户开户证件号码或名称中一项内容的,营业部可以直接通过实时开户系统办理。如该账户已变更过名称或证件号码,以及客户同时变更名称和证件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自然升位除外)两项的,系统无权更改,经办人员需将以上资料邮寄至相应登记结算公司分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在收到申请资
16、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传真反馈。营业部须同时进行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账户的注册资料的变更。营业部应于5个工作日后在系统中查询相应注册资料,根据变更后的注册资料打印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卡。第五节 信用证券账户卡补办第二十七条 信用证券账户卡毁坏或遗失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可向公司营业部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受理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提交补办信用证券账户卡的申请,核验申请材料的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或注册号是否与开户资料相符,若不符的,应当按变更证券账户资料的规定先办理证券账户资料的变更手续。营业部审核合格后,可补打账户卡,申请材料包括:一、个人客户补办信用证券账户卡须提供以下材料(一
17、)填妥的补办信用证券账户卡申请表(附件七);(二)普通证券账户卡;(三)有效身份证;(四)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或双方当事人临柜签署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二、机构客户(一)填妥的补办信用证券账户卡申请表;(二)普通证券账户卡;(三)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六)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第六节 信用证券账户注销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与客户中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客户应申请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被注销的账户必须没有股份余额。客户更换融资融
18、券交易委托券商的,应先注销其原信用证券账户,再与新的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客户提供的注销证券账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登记结算公司记录的证券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出入,营业部应当先为客户办理变更证券账户资料手续。营业部在完成注销手续后收缴存档已注销的证券账户卡,核验遗失证券账户卡的客户已在申请表上注明“已遗失账户卡”。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申请信用证券账户销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填妥的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申请表(附件八);(二)信用证券账户卡;(三)有效身份证;(四)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或双方当事人临柜签署的
19、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二、机构客户(一)填妥的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申请表;(二)信用证券账户卡;(三)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四)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七)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第七节 信用证券账户的冻结、解冻第三十条 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可到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冻结、解冻信用证券账户业务。第三十一条 营业部受理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提交冻结、解冻信用证券账户卡的申请,核验申请材料的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或注册
20、号是否与开户资料相符,若不符的,应当按变更证券账户资料的规定先办理证券账户资料的变更手续。营业部审核合格后,可办理冻结、解冻业务,申请材料包括:一、个人客户(一)填妥的冻结、解冻信用证券账户卡申请表(附件九);(二)信用证券账户卡;(三)有效身份证;(四)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或双方当事人临柜签署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二、机构客户(一)填妥的冻结、解冻信用证券账户申请表;(二)信用证券账户卡;(三)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四)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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