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息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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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息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息费管理工作,提高收益、降低风险,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收取利息、费用等的管理,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罚息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部门及各营业部。第二章 息费管理原则及方式第四条 公司对息费的管理原则如下:一、 公司按照每一自然日日终客户实际占用公司资金或证券的金额,计算融资利息或融
2、券费用;二、 公司融资融券息费率包含融资成本、运行成本、风险补偿、合理利润等,对息费的管理必须讲求效益;三、 公司融资融券基准息费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融资融券市场息费率水平予以调整;四、 融资融券基准息费率由融资融券业务部拟定,报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第五条 息费计收原则: 一、 各息费按日计算、定期扣收、利随本清;二、 按每个自然日实际息费率计算,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三、 偿还的时间原则是先偿还本合约的,再按由远及近、逐笔归还其他合约的;四、 偿还的顺序原则是先偿还逾期负债、罚息,再偿还正常应付利息和本金;先偿还融资利息后偿还融券费用。第三章
3、融资利息第六条 融资利息,自产生融资负债的当日开始,按每一自然日日终实际占用资金额计算,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新开仓当日偿还负债的,应计收当日融资利息。第七条 融资计息方式,按客户实际占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扣收日,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新增的融资交易,扣收日为下月的扣收日。未定期扣收成功的融资利息,将转成逾期负债,按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第八条 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融资利息应收融资款(融资年利率/360)距离上次计算天数已有的预计利息第四章 融券费用第九条 融券费用,自产生融券负债的当日开始,按照每一自然日日终融券客户实际占用证券金额收取,至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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