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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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部门令年第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和全省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成都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章职责分工第
2、三条市金融办是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属地化原则实施监管,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明确由区(市)县金融办、成都高新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未设立金融办的,由区(市)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第四条建立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
3、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为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邀请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为特别成员单位。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二)市金融办负责召集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处置;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市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验收工作;
4、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市级审核工作;负责对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实施考核。(三)市工商局负责依法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等工作,并依法开展年检;负责依法查处融资性担保公司抽逃注册资本(金)、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监管。(四)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土地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
5、骗及其他经济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财务报表、经营业绩进行查询、监控,及时预防和惩处经济犯罪。(六)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依法贯彻落实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八)四川银监局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金融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九)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协助市金融办查询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信息。第五条区(市)县融
6、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二)按照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要求,及时收集、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作出客观评价,及时处理和化解风险。(三)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四)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五)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管人员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金融办。(六)将辖区内融资性担
7、保公司纳入本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考核范畴。第三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或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在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金)应为出资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金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
8、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0%。(二)股东资格: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股东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自然人股东应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三)高管资格: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99号)和川府发30号文等有关文件要求。(四)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经
9、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和办理债权发行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年第3号令和川府发30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五)企业名称: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融资担保”+“企业组织形式”构成。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应加“互助”字样。(六)注册地址: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地址应与营业地址一致。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七条设立程序。(一)申请:由主发起
10、人牵头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以筹备组名义向拟注册地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认真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区(市)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复审申报材料并提出复审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二)筹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预核名、验资、资本金托管手续。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业务。6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要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未申请延期或经批准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筹建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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