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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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指引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下称规范整顿方案),制定本工作指引。一、通告(一)可参照省金融办提供的规范整顿通告通稿发布本市通告。(二)规范整顿方案印发当日,省金融办在本办网站公布规范整顿方案。(三)在规范整顿方案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省金融办在南方日报发布规范整顿通告,各市金融局(办)在当地主流报纸发布规范整顿通告。二、登记(一)申报登记。担保公司(含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央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担保公司)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市金融局(办)
2、申报登记;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担保公司)到省金融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3、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1-2家)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如果合作协议无法确认该担保公司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市金融局(办)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作为补充证明:(1)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查询授权书,贷款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当前对外担保余额信息记录。(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
3、合同(2-3份)。(3)合作银行(1-2家)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5、2009年12月后新设或变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供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6、市金融局(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即退回申请人。复印件装订成册送市金融局(办),数量由各市金融局(办)自行确定。(二)审查确认。各市金融局(办)对担保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填列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规范整顿对象的认定,以是否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标准。2008年3月8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凡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业绩的担保公司,均列
4、为规范整顿对象。其中,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新设立的未经省金融办批准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一律要提供书面材料作出说明。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申报登记获确认后,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到所在市金融局(办)办理预登记。分支机构注册地与总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地级市的,可与总公司一并参加规范整顿。(三)登记造册。登记期限截止后,各市金融局(办)对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填列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登记汇总表,统一登记造册,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市登记工作情况总结、登记汇总表和各担保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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