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培训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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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体改研究会担保系列培训班课件提纲第一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办法框架:七三八(令):七部委(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总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3月8日发布2010第3号。七五四(架构):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五十四条。从准入、资本金、经营规则、杠杆率、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慎监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
2、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
3、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二、适用范围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三、三性原则: “审慎”作为主基调,贯穿了办法全文。办法第三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
4、、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2)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3)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融资性担保经营和监管工作要以落实办法为重点,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二是加大
5、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三是全面调查摸底,稳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四是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五是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四、准入门槛:一般担保机构(七加五百)再担保机构(二加一亿)跨地区机构(三双:双审、双董、双官)(一)七五零零条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6、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亿元门槛: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三)三双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
7、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但办法中未对分支机构具体的设立条件作出说明。对于不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而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担保业务,不受办法限制,可自由开展。 五、经营范围:(六五二五)主营:(六条)兼营:(五条)特营:(二条)禁营:(五条)(一
8、) 主营范围: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1)贷款担保;(2)票据承兑担保;(3)贸易融资担保;(4)项目融资担保;(5)信用证担保;(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二) 兼营范围: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1)诉讼保全担保;(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净资产20%的限制,仅针对其他投资而言,不包括前述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
9、金融产品。 (三) 再担保与发债担保业务。(四) 禁止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3)受托发放贷款;(4)受托投资;(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直接发放贷款受到限制;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不鼓励,也不限制。六、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三个百分比一个倍数:10%、15%、30%、10倍。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
10、净资产的30。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七、保费收取&准备金计提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
11、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效力高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故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准。八、监管部门的责任办法第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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