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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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随着物权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广大企业逐渐认识到股权质押作为融资方式的重要作用。物权法实施几年来,股权质押制度在实践中被大量运用,随之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纠纷,股权质押制度法律规定的不足也相应暴露了出来。在对股权质押实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笔者发现相比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因其对质权人的风险更大而难以为融资方所接受,但是实践中广大的中小企业又亟需利用该方式贷款以解决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从质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进行研究。由于股权质押的风险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都有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本文主要分析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存在
2、的风险及防范。关键词:非上市公司 股权质押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ABSTRACTAfter the property law and some other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were successively issu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system has been gradually realized by the companies, especially which have fell into the funding crisis. In recent years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pert
3、y law, equity pledge system have been widely used in practice, followed generated a lot of legal disputes, lack of institutional equity pledge law accordingly exposed. Through the survey of the system, I found that the stock of the unlisted companies is hard to be accepted by the lenders. The reason
4、 is that there exits much more risks when take the stock of unlisted companies as the object of the pledge. However, the unlisted companies are more anxious to get money using this system compared with the listed companies. Therefore,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ng the interest
5、s of the pledgee unlisted companies pledged equity risk prevention research.Because of the possibility of risk in the equity pledge equity pledge process has risks, so the main analysis in this article may share pledge process risk and prevention.Key Words:unlisted company ,equity pledge ,legal risk
6、, the prevention of the risks目 录摘 要1ABSTRACT2文献综述1引 言3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防范概论41.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基本理论41.2.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及判断52.出质人欺诈的风险及防范72.1出质人欺诈的类型72.2降低出质人欺诈风险的措施73.股权质押标的隐含的风险及防范93.1质押标的不适格的风险分析93.2质押股权的选择104.质权人权利体系不规范的风险及防范144.1质权人权利缺陷的风险分析144.2完善质权权利体系16结 语20参考文献21致谢辞23附录24文献综述股票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开始成为了财产权利质押担保的重要组成部
7、分,股权质押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出现在财产权利质押领域,尤其是与股权质押相关的法律制度开始出现在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典和公司制度立法中。在大陆法系国家,股权质押制度开始在民法典和独立的公司法中体现。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股权质押是以股票按揭的形式出现的,而这种股票按揭的形式有可以分为法定按揭与股票的衡平法按揭。李曙峰:香港法律与务实:担保与抵押,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8页。可以说,股权质押的出现,丰富了权利质权的内容,也促进了公司的建立和商业贸易的繁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进一步发展商品贸易的重要因素。同时,它也对股权的交换价值进行了充分的利用,使股权作为财产权利充分发挥出其债权担保与资金
8、融通的功能。国外很多国家都对股权质押制度做出了规定,立法相对较成熟,以英美法系为例,股权质押是股权质权的一种,对股权的担保,英美法上一般有股权按揭和股权证质押,其中的股权证担保类似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立法的完善也减少了理论界的争议,涉及股权证质押的论述很多,比如美国法律研究出版的Restatement of the Law of Security、Henry J. Bailey和Richard B.Hagedorn创作的Secured Transactions等著作对股权证的定义、与其他担保区别、设质的方式等做了阐述。目前,我国对股权质押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学者尚不算多,最为全面的一本专著就
9、是林建伟的股权质押制度研究,此书详细介绍了股权质押的基本理论、股权质押的设立、效力、实现等问题,但是此书著于物权法颁布之前,其中介绍的立法不足很多已经被现行立法所完善,且有些地方还与现行立法有所出入。论述股权质押的论文,早期最具代表性的是阎天怀的论股权质押;此外还有严晓慧的股权质押的设立若干问题探讨;陈晓军的股权质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付小川的股权质押基本问题研究;姚兆基的股权质押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参见曹琦:论股权质押中质权人权益的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8-9页。总的来说,学者们的论述主要是都是集中在对股权质押的性质、标的物、设立、登记等问题。近来,学者们论述的重点开始
10、转移到了股权质押风险的防范等问题上来,有代表性的如吴春岐的从解释论的视角论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的新发展;吴其芳的股权质押公示方式及其效果探析。引 言我国物权法对股权质押制度予以了明确规定,使得这项在西方国家历经上百年风雨的融资方式在我国获得了迅速发展。金融危机后,我国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局面,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发掘、运用,让陷入困难的众多中小企业抓住了难得的一根救命稻草。我国物权法第226条根据股权质押设立的方式,将股权质押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质押;另一类则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的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是指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为质押标的的质押。与上市公司雄厚
11、的资产实力相比,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要相对薄弱,因此其对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更大的需求。但是,与非上市公司强烈的股权质押需求相比,愿意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融资方并不多,且融资条件要苛刻得多。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则因受到法律规定缺乏、设立程序繁琐、质权实现较为困难等因素的制约,成为股权质押实践亟待破解的难题。在广大非上市的中小企业急需利用股权融资的现状面前,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的研究就更为有实践价值。参见周杰:论非上市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10-11页。然而,随着股权质押制度的普遍使用,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日渐凸显,法律制度的不足严重制约未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质
12、押融资,本文主要分析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及防范,以期对未上市公司成功融资提供一定帮助。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防范概论1.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基本理论我国担保法、公司法对于非上市公司以及股权的表述也存在观念上的不统一。因此,研究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及其防范,就必须首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这一基本概念进行明确。担保法解释第103条第3款的规定,非上市公司不仅包括股票没有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形式。即指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股权质押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将非上市公司认为包括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界对股权质押的概念没有做出有共识性的准确规定,
13、从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8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只是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标的是股权,在学理上通常把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可单独主张的权利,自益权是财产性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公司事务参与权。对于股权中,出质股东到底以哪些权利质押,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为标的,典型代表是史尚宽先生,他曾在其著作中这样说道:“股份为质权之标的盛行于世,但股份为股东权利义务的全部表示,不必为纯粹财产权的化身,而纯粹财产权的部分的为质权之标的,且此财产权设质的方式以
14、股票的设质为便。”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而有的学着认为,股权质押是作为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结合体一同出质的,其理由是,自益权和共益权是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而并非两种独立的权利。同时,在质权实现时,对股权的处分是对股东权利整体处分,并非对其中一个部分的处分,而将另一部分权利予以保留。阎天怀:“论股权质押”,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股权质押的不仅是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而是股权中的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个整体,有学者以:“共益权属于人身权非财产性权利,不可转让。”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页。故股东应
15、仅以其自益权出质。笔者认为,这是对人身权的误解,共益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取得的一种股东身份权,但是共益权并非不能转让。股东的“共益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权利,他与“人格权”不同,它可以因为权利基础发生变化而转移给他人,即“共益权”产生的前提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而不是股东个人的人格或身份,“共益权”是依附于财产上的一种权利,他是可以转让的。因此在股权质押时,出质股东是以股权全部的权能作为出质标的物,做一体地处分的。1.2.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及判断风险一词是舶来词,权威说法认为其来源于意大利古语“risque”,在早期的运用中一般指自然危险,到了19世纪后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风险。其含义包括遭受损失
16、以及该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按照风险发生原因的不同,又可将其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以及经济风险。因为风险的发生是一种或然性存在,人们就有必要审慎地判断风险,并合理选择、规避风险。而对于股权质押的质权人来讲,面临的风险也有很多,如出质人的道德风险、股权价值变动的风险、法律风险等。本文主要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的法律风险在一般意义上予以概括,并从质权人的角度阐述判断法律风险的一般方法。1.2.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股权质押违反法律规定产生的股权质权不能成立的风险;二是指因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给股权质押当事人带来的风险。我国法律对股权质押限制相对较为严
17、格,明文规定某些股权不能作为股权质押的标的。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国有股权以及涉外股权的出质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如未经过这些部门的批准,股权质权就不能成立。另外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出质要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始得设立,因此出质双方必须到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否则股权质权也不生效力。针对我国目前股权质押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来讲,该制度规范很不周延,缺乏与其他制度的协调,并且在理论上欠缺统一的考虑。因此不仅给质权人带来了很大风险,而且阻碍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制度在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对非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的分析及防范是本文的重点,下文将主要分析股权质押面临的
18、部分风险及防范。参见林建伟:“股权质押的安全性研究”,载福建论坛2005年第10期。1.2.2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风险判断质权人对股权质押风险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债权的清偿。基于非上市股权本身的性质,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的质押都存在或大或小的风险。当股权质押权生效时,股权价值变动的风险就部分地转移到质权人身上。而对股权质押法律风险的判断,主要依赖于股权质押行为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而对于股权质押法律规范的不完善给质权人带来的风险,则需研究者的判断,并能从立法上及时完善。这也是下文所要论述的重点。参见周杰:论非上市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2.出质人欺诈的风险及防范2.1出质人
19、欺诈的类型2.1.1欺瞒公司的实际资本出质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时,由于非上市公司的封闭性,债权人很难清楚地了解出质股东所在公司的资本实际组成状况。即使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帐面价值严重偏离实际资产价值的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会计方法所出现的误差,一方面是因为出质人故意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相关重大事项。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无法深入了解借款人和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信用水平、财务状况以及产权明晰度,不能真实预测出质人股权质押的实力和未来偿债能力,使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提高。2.1.2擅自处分设质的股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质押融资操作中,将权利凭证交由质权人占有,其目
20、的是限制出质人在质押期间处分质物,但由于证券市场早己普遍使用“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出质人无需占有权利凭证就有可能擅自处分股票或多头质押,从而使质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参见吴惠金: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23页。2.2降低出质人欺诈风险的措施2.2.1完善股权质押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及公司大股东依法将其重大的经营行为和事项等真实信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以便投资者知晓其真实情况作出证券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对信息披露制度缺乏规范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股权质押的公示主义就是通过转移股权凭证或者就股权质押进行登记公示
21、来维护交易的安全。公示于外表的事实,即使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合,但对于信赖该外表事实,并有所作为的人也要加以保护。作为出质人的公司股东,特别是持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应当将其重大的经营行为、资本状况等信息真实的向社会公众公布。这点不仅是基于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同时也是保护质权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出发的。因为一旦大股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股权被冻结乃至被处分,对公司的经营势必会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会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对质权人也会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为保障质权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当规定股东在出质股权之前,必须真实的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关于股权质押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真实的情况,应该及时予以处罚。2
22、.2.2建立多样化的股权质押融资担保质权人在接受出质人提供股权质押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其提供信用担保、保证金、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以确保债务最终能够得到履行。因此在股权质押贷款的实际操作中,可在贷款担保上特别约定贷款原则上实行质押加保证或者质押加抵押的担保方式。参见詹礼愿:“略论公司股权的质押”,载武汉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83页。对质权价值在中央银行规定的质押率上限范围内能够满足备抵要求的项日,可以考虑采取质押加保证的方式,保证人为第三人;在对规定的质押率上限内仍不足以满足担保要求的项目,则可以考虑采取质押加不动产抵押的方式。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应注意到高新
23、技术企业所特有的高投入、高风险特点使银行要承担相对偏高的经营风险,可考虑采取股权质押与知识产权质押捆绑式设保的混合质押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质押风险。3.股权质押标的隐含的风险及防范3.1质押标的不适格的风险分析3.1.1涉外股权瑕疵出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首先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股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一部分出资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即认为公司已合法设立
24、,投资者就取得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中相应的股权,投资者并不因为尚未缴足剩余的部分出资而丧失对应的股权。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若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必然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参见吴惠金: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24-25页。3.1.2法律禁止流质股权出质的风险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从保护出质人的角度出发规定禁止流质,这使股权质押的质权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同,后者通过证券市场很容易转让,从而兑换成现金,用以低偿质权人债务。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无法上市交易,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只能私下寻找愿意接受的买主。由于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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