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doc
《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doc(2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目录第一条释义2第二条受托人基本情况6第三条信托计划名称7第四条信托计划类型7第五条信托计划内容摘要7第六条风险揭示与承担11第七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12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13第九条信托经理名单及履历13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一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中融-佳兆业成都 太阳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筒称“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或财产参与本 信托计划,保证不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 实、完整、合法,并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 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受托人
3、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 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 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 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本说明书对信托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 委托人参考,不构成受托人、保管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 诺。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 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受托人依据本说明书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资金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和/或财产性权利以及由受托人对 该等资金和/或财产性权利
4、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信托计划之信 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一条 释义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 含义:1.1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中融-佳兆业成都太阳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 计划”。1.2信托合同:统指中融-佳兆业成都太阳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之 信托合同(优先级)和中融-佳兆业成都太阳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 合同(次级)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信托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 说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项
5、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1.4说明书/本说明书:指中融-佳兆业成都太阳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5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佳兆业成都太阳城股权投资集 合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6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7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 他组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根据在本信 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能否赎回,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 人又分为可赎回委托
6、人和不可赎回委托人。1.8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佳兆业成都太阳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 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主体。1.9次级委托人:指签署次级信托合同并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 的主体。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次级委托人为深圳锦新瑞。1.10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合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为 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发生转移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 为次级受益人。1.1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
7、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收益/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 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1.12优先级受益权:指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优先获得信托收益/利益 的权利,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收益/利益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受 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利益得到满足之 前,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1.13次级受益权:指相对于优先级受益权而言,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 定分配信托利益时,次级受益人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1.14预期年化收益率:指优先级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 预期年化收益率
8、,信托计划成立时加入信托计划的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 率由信托合同约定,申购开放日加入信托计划的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 益率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 )公告确定和调整。次级信托单位不 设预期年化收益率。1.15加权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指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加 权平均值,在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分为不同档次的情况下,其计算 公式为:X= (E每一档预期年化收益率对应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x该档预期 年化收益率值)+优先级信托单位总份数。1.16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或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利 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
9、单 位的面值均为1元,对应1元信托资金。1.17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委托人签署中融-佳兆业成都太阳城股权 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出资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根据在本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受益人能否赎回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 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又分为可赎回优先级信托单位和不可赎回优先级信托单位, 具体情况以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1.18次级信托单位:指次级委托人签署中融-佳兆业成都太阳城股权投资 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次级)出资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为不可赎回信托单位。1.19房地产项目:指佳兆业成都太阳城房地产项目1.20
10、项目公司:成都市锦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 510100000270832。1.21深圳锦新瑞:指深圳市锦新瑞投资有限公司。1.22成都佳兆业: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3股权购买选择权:指成都佳兆业在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项下享有 的优先于其他主体在股权购买选择权行使期间内购买届时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 划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的项目公司80%股权的权利。1.24股权购买选择权行使期间: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月至满18个月的期 间内以及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届满前30日内。1.2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 托合同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且最终
11、转入信托财产专户 的资金。1.2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以及与该等委托人具有 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1.27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债权资产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 托计划资金、债权资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 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1.28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 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 用、税费后的余额。1.29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
12、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1.30可赎回受益人:指可以在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 位的优先级受益人。1.31不可赎回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 单位的受益人,包括可赎回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优先级受益人及次级受益人。1.32赎回开放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决定的可赎回委托人可以申 请赎回其持有之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日。1.33申购开放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决定的投资者可以申购本 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日。1.34认购: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设立 时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1.35申购: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
13、购买受托人发行的 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行为。1.36保管银行/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1.37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2012205001000803 的中融-佳兆业成都太阳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之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8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归集委托人交付的 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账号:35000601290070761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9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4艮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财产专 用银行账户(账号
14、:350006012900707995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哈尔滨农垦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 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40元:指人民币元。1.41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42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1.43信托月度或月:系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该日),或每月本信托计划 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不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 则为该月的最后
15、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1.44信托季度或季: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 为一个信托季度。1.45信托年度或年: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 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 第二条 受托人基本情况2.1受托人筒介: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筒称“中融信托”)是经中国银 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信托机构,2007年7月公司已成为信托“新两规”颁布后首批 重新登记,并换发新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金14.75亿元人 民币。中融信托成立以来,始终遵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理念,秉承“稳 健、创新、高效”的企业文化,遵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 司集合信托
16、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合规地进行金融创 新,稳健、扎实地开拓信托市场,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截至2011 年,公司管理信托资产总规模已达到1,784多亿,公司在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 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信托等多种产品方面均具有丰富的 经验和良好业绩,在赢得广大投资者信赖的同时,现已成为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同 业口碑的专业金融机构。2.2受托人经营范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经营如下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 资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股权 投资 集合 信托 计划 说明书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636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