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最新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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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杭州市签订甲方:* 住所地:乙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杭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下简称“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1.2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于2001年 月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除本协
2、议涉及代持股权外的持股情况为: 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占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二条 委托权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及利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
3、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3.3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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