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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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问题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问题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问题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实证分析表明,大小非解禁虽然已持续近两年的时间,但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的股权结构总体上仍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特点。然而,变革中的
2、市场、法律和政治所形成的合力将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总体上从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对集中模式逐渐转型。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阻碍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以及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股权结构的转型为公司治理问题的缓解提供了契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多种类型,比较而言,既有控股股东又有制衡股东的股权结构更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绩效,因此,它应当成为大小非解禁过程中政策引导的目标。关键词股权集中股权制衡大小非解禁股权结构转型大量研究表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限售期限的逐步解除,即通常所说的大小非解禁,我国上市公
3、司获得了一次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绩效的难得契机。本文拟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归纳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总体特征,分析其成因,研判其发展趋势,在阐述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股权结构模式所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以及未来模式的因应之策的基础上,针对大小非解禁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股权集中模式下股权的制衡提出政策建议。一、现阶段总体特征:股权分置背景下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股权高度集中一直被认为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时至今日,股权分置改革已接近尾声,限售股份亦已或将渐次解禁,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已因此而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更进一步,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将因此而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对前
4、一个问题的回答,我们需要一些实证的数据作为依据;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则建立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的成因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为了准确判断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现阶段的股权结构特征,笔者选取2008年9月30日这一时点上沪市和深市1571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信息进行采集、分析。本文有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数据均来自于大智慧证券信息港。需要说明的是,沪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信息除1家新股公司(中国南车601766)外,其余均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深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信息除17家新股公司(002258002274)外,其余均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
5、经统计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基本情况如下:说明:1表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公司数占比是指符合某种条件的公司家数在整个沪市或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例;3对持股比例的选择是基于如下考虑:50为绝对控股界限,2025是国际上通常认为的控股股东所必要的持股比例界限,10是单个股东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和主持权以及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最低持股要求,5是区分大小非的界限,3是单个股东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权的最低持股要求,1是单个股东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代位诉讼的最低持股要求;4对表中*号的说明: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
6、例高于第二大股东20的510家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0以上的公司191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的公司319家。从上表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就总体而言呈现如下三个较为突出的特征:(一)大多数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有明显优势,取得控股地位拥有50以上绝对控股份额的股东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自属无疑。但不占绝对控股份额的第一大股东,如其持股比例相对于其他股东尤其是第二大股东处于明显优势,而且其他股东存在集体行动的困难的话,那么,该第一大股东在公司中也同样能取得相对控股地位。国际上通常将控股股东所必要的持股比例界定在2025以上。据Leech和Leahy分析,
7、如果第一大股东表决权比例超过25,则在表决权争夺中,就比较容易赢得大多数其他股东支持,处于优势表决权地位。从上表可以看出,沪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均有60以上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50以上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处于2550区间。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或者在255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能否取得事实上的相对控股地位,关键看两点,一是持股比例是否有明显优势,二是其他股东是否存在集体行动的困难。在本文所列样本公司中,从表面上看,沪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分别仅有22.87、18.29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0以上,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但我们应当注意到,沪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
8、例20以上的公司占比分别高达84.95、86.52,而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两市中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0的公司占比却分别高达77.13、59.83,这必然意味着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在持股比例上会比较普遍地存在差距较大的现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东20的公司数占比可以给我们一个直观的印象,沪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东20的公司数占比分别为60.43和54.33,这清晰地表明大多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第二大股东有明显优势。这种明显优势既体现在第一大股东拥有绝对控股份额的公司中,也体现在那些第一大股东只拥有相对控股份额的公司中。以沪市为例,在193
9、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0以上的上市公司中,仅有2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差未超过20,其余公司的第一、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差均超过20;在510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东20的上市公司中,有319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在510家第一、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差高于20的公司中占的62.55,在524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的公司中占60.88。可见,多数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的第一大股东较第二大股东有明显的持股优势。考虑到股权比例的巨大差距将强化第二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倾向,同时考虑到我国股市投机氛围浓厚,而上市公司又普遍缺乏股东集体行
10、动的机制和实践,因此,可以认为,除持股比例高于50的第一大股东之外,多数持股比例处于2050区间的第一大股东因其掌握的股权优势通常能够绝对地控制公司的运作,在公司中也取得了事实上的控股地位。(二)第二大股东的股权制衡作用微弱,但深市稍强于沪市一般认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0以上,即可对第一大股东形成较强的竞争力,但两市中只有10左右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0以上。沪深两市中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20的公司数占比分别高达60.43、54.33,多数第二大股东难以对第一大股东进行有效的股权制衡。不仅如此,沪深两市中还有为数众多上市公司,其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尚不足以满足单独启动股权制衡机制
11、的法定最低要求:两市中分别有77.13、59.83的第二大股东因持股比例低于10而无法单独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和主持权以及解散公司请求权;两市中分别有31.52、22.42的第二大股东因持股比例低于3而无法单独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权;两市中还分别有10.90、7.43的第二大股东因持股比例低于1而无法单独提起代位诉讼。显然,第二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制衡作用微弱。但是,在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一方面,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20的公司数占比高于沪市近3个百分点,另一方面,第二大股东持股比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问题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
12、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问题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问题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例低于10、5、3、1的公司数占比则分别低于沪市17.30、12.59、9.10、3.47。可见,总体而言,深市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的股权制衡作用稍强于沪市。这可能与深市有更多的中小企业,而沪市有更多的大型国有企业有关。(三)股权分置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大
13、小非解禁压力巨大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流通能力的分割造成了公司股东目标的根本背离,严重损害了中国股市的效率,中国股市实行全流通改革有其必要性。但股市全流通目标的实现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从上表可知,截至2008年9月30日,在沪深两市中,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流通受限或部分股份流通受限的公司数占比均高于95,沪市为95.97,深市为99.03;第二大股东所持股份流通受限或部分股份流通受限的公司占比,沪市为48.22,深市为65.20。股权分置现象的普遍存在,给大小非解禁带来巨大的压力。据笔者统计,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期间已解禁大小非1136.5653亿股,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
14、尚有大小非3688.5738亿股将逐步解禁。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股权结构上述三个突出特征,可以将其概括为股权分置背景下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所谓高度集中是对第一个和第二个特征的归纳,即将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优势明显和第二大股东制衡作用微弱为特征的股权结构概括为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但是,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只是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总体特征的一个概括,并不否认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同时也呈现出以高度集中模式为主体,相对集中和高度分散等股权模式共存的多元化的特点。除了从股权比例、股份流通性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分析之外,还有很多文献从股权性质即股权主体的身份来分析股权结构问题,
15、但笔者认为,股权主体身份本身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股权结构的内容。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多为国有股股东,形成所谓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并且国有股东的身份使得与公司股权结构相关的公司治理面临更加复杂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东的身份是附着于第一大股东身份发挥作用的。因此,所谓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究其实质仍是第一大股东“一股独大”问题,只不过它使得“一股独大”的问题更加复杂而已。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成因及发展趋势(一)我国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的形成原因关于不同国家股权结构差异性的成因,国外学者从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文化以及税收、法律结构、国家的政治定位等不同
16、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主要有内因说和外因说,而其中外因说又包括法律理论、政治理论等不同的学说。以Demsetz为代表的内因说认为,股权结构是竞争性选择的内在结果,是股权投资者权衡收益并在资本市场交易的结果,股权结构的形态(集中或分散)取决于股东们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所采取的行动。以La Porta等人为代表的法律理论将对公司股权结构成因的研究推进到分析制度环境与股权结构之间的关系的层面,提出了股权集中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之间的替代假说,认为公司的股权结构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体系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较差的情况下,股权集中就成了对法律保护的替代。以Roe代表的政治理论则分析了股权结构成
17、因中的政治因素,认为社会民主主义社会的代理成本要比非社会民主主义社会的代理成本高得多。与其他的社会相比较,政治的压力会更加促使不受约束的管理者与雇员实行联合,而使管理者与公众股东保持一致的激励和控制策略却是比较薄弱的。社会民主主义不仅在管理者和股东之间楔入裂口,而且也会使得控制代理成本的手段股东价值准则、透明的财务、激励薪酬、敌意收购以及代理权竞争难以实行。于是,股东不得不寻求其他的控制手段:通过控股性的所有权结构来直接控制公司。上述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对某些国家股权结构差异的成因进行了解释,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形成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样的股权结构其形成原因不尽相同,甚至成因中包含
18、相互反对的因素,同样的因素由于环境的不同对股权结构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因此,上述学说只能部分地解释部分现象,不可能就股权结构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给出满意的解释和普适的结论。因此,上述学说的价值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国内学者也对我国股权结构的成因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已有的研究基本上也是以上述学说为理论框架主要沿着市场、法律、政治三个方向展开的,其中从市场和法律的角度展开的文献较多,从政治的角度展开的文献较少。股权结构内生理论是从市场的角度来分析股权结构的成因的,股权结构内生的隐含前提是各类股东可以选择自己期望的持股比例,然而,在股权分置时代的中国上市公司里,这一前提条件显然并不具备。因
19、此,股权结构内生理论对于股权分置时代的中国上市公司研究可能是不适用的。根据内生理论,股权结构是投资者交易行为相互作用的结果,作为发起人的投资者有在公司上市前后两个阶段均有自由交易的机会。上市公司的初始股权结构是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第一次非常重要的“契约安排”,在公司上市以后,投资者还可以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在公开市场上自由买卖自己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这种自由交易权利实际上并不普遍。由于证券市场在较长的时期内主要承担着为大中型国有企业融资及股份制改造服务的职能,大量国有企业在政府主导下通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其初始
20、股权结构的设计与其说是契约安排的结果,不如说是政府决策的结果。出于国家控股的需要以及股权分置体制下国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国有股东理智的决定就是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较高比例的股份,而其他发起人作为分享上市指标这一稀缺资源“搭便车者”,在股权结构上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国有股“一股独大”也就由此发端。公司发行上市后,由于股权分置的原因,作为控股股权的国有股并不能自由交易,“一股独大”的局面因欠缺交易的条件而沿袭下来。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不仅不是交易的结果,反而是缺乏交易的结果。当然,非国有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不同,对于某些非国有上市公司存在的较为集中的股权结
21、构,应该认为是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综合公司所 处的市场环境不同,如市场管制、规模经济、环境稳定性等,通过交易自然形成一种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法律理论认为股权集中是对法律保护不足的替代,是股东的一种自我保护。但这种观点无法解释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因为在我国,无论从制度的层面还是从制度执行的层面,都不存在国有股保护不足的问题。实际上,我国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除了适用一般财产保护的制度外,还有一套复杂、庞大、相对独立的国有资产保护体系。因此,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不能从法律保护替代的角度寻找理由。但是,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集中持股的现象,法律角度的解释则是一个不错的视角。我国证券市场
22、发展的十几年,也是投资者保护制度创建和逐步完善的十几年,不容否认,这期间存在着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及相关法律制度执行力差的问题,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大大强化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但该制度的操作性及执行的有效性仍然需要观察。在投资者保护法律的有效性及司法的公正、效率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总有一些投资者选择集中持股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问题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问题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我国上市公司股
23、权集中模式下的股权制衡问题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来自公司高管人员和其他股东的侵蚀。更何况,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机制缺乏有效性的情况下,集中持股还可能为控股股东带来一些不法的控制收益。另外,我国公司治理的中心是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控股股东的优势股权足以使其依法影响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这种制度下,甚至独立董事也很难对控股股东保持独立,可以说,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也为股东集中持股争取控股地位提供了激励。西方学者股权结构政治理论是站在西方社会的背景下提出的,他们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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