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抵押贷款暂行管理办法(doc 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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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我社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向我社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我社有权依法处分其抵押物从中得到补偿。 第四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我社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
2、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明确借款用途、借款方式、借款金额和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来源等主要事项,并向贷款人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人基本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结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法人代码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经过年审的贷款卡、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类型及账号等(二)借款人合法、真实的经过审计的近三年和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借款人各种负债的明细账及详尽的文字说明。(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3、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抵押人的,须提供董事会关于同意出具抵押担保的文件或书面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若公司章程明确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则由股东大会提出。(四)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1)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房屋做抵押的,须提交:以现房做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做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3)以机器设备抵押的,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4)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
4、资项目的抵押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所说的资料,还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项目投资及进度计划,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五)如果借款人同时还提供第三人保证的,还应提供保证人基本情况、财务报表和已提供担保金额等资料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合法、有效地证明文件。(六)如果借款人是本市公民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无需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小型私营企业,所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除第(四)条资料外,其他可适当简化。但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基本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包括借款人、已婚配偶,有第三方担保需提供保证人的),个人详细住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2)营业执照、
5、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按人民银行规定应办贷款证的还应出示贷款证;(4)抵押财产的产权明晰,贷款用途合法合规,用房屋做抵押的,原则上至少应有两套,一套自住,一套用于抵押;(5)借款人往来情况和历次还本付息情况,资信证明情况;(6)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的类型及账号;(7)个人家庭成员及财产收入状况,有单位的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资料。第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应终止贷款程序:(一)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 (二)隐瞒真实负债情况的;(三)隐瞒借款用途的,挪用贷款,改变借款用途的;(四)注册资本金严重不足的;(五)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从事扰乱市场秩序或违禁经营活动的; (六)伪造或变造各种
6、证明文件或证件的;(七)固定资产项目报建、报批手续不完备的;(八)多头负债,大量负债,拖欠不还的;(九)为第三人多次或大量提供保证,尚未消灭的;(十)严重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十一)濒临破产或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十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十三)已被他人提起诉讼的,或即将进入重大诉讼程序的;(十四)有其他严重危害贷款安全行为的。第七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拟作抵押的财产进行认真审查与选择。(一)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房屋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国有土地使用权; (3)生产设备及原材料、
7、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金银及其制品、字画、珠宝、收藏品、超面值邮票、钱币、文物、军火、麻醉品等);(5)租用的财产;(6)保质期小于贷款期或大于贷款期但不足两年的存货和各种鲜活商品,以及原材料、燃料、半成品等;(7)危、旧房屋,红线内各种违章建筑,防洪堤内各种建筑物,城市发展规
8、划中拟拆迁的地上定着物,企、事业单位筹资或集资购建的职工个人住宅商品房,临时建筑物,无产权证书的房屋、商业门面及其他建筑物;(8)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房屋;(9)企业、公司的专用建筑物(如水塔、围墙、冷库、烟囱、水井、坑道、码头、船坞、油库、储油罐等);(10)抵押权不能验证、登记的各种物品;(11)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12)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1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14)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八条 信贷经办人员应对客户或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全面的评价。1、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1)抵
9、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2)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审查抵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坐落地点,抵押信贷的类别、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财产作抵押的,须经该企业董事会同意并签字的书面授权证明。承担连带责任的非法人联营企业须有联营各方单位同意并签字、盖有公章的证明。(3)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4)以被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取得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2、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1)以依
10、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4)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的商品5年内由海关监管,被监管的财产作抵押,必须经海关批准;(5)对以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必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6)以划拨方式取得
11、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7)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本社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8)以存货抵押的,抵押物应具备易计量、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变质且市场交易活跃等特征。第九条 本社应对抵押物认真进行审查,并参照现行市场价格,重新估算其价值。抵押物的估价,应由专门估价机构作出有法律效力的鉴证。在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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