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立法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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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上市公司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立法建议 【摘要】双重股权结构在国外已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率的上市公司股权分配模式。本文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可以有条件的在上市公司中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双重股权结构 立法建议 阿里巴巴申请在港交所上市事件引发了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讨论。所谓双重股权结构,是指上市公司发行A、B两种不同股票,其中B股的投票权通常远高于A股即普通股的投票权,为前者的十倍,甚至数百倍1。其主要目的在于打破同股同权的束缚,实现公司创始人或其团队对公司的控制。 一、双重股权结构在我国的适用 双重股权结构在国外并不是新鲜的制度,美国、德国、英
2、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允许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从我国公司法第131条之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法并不排斥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安排,但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在国务院未就双重股权作出特别规定之前,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这种股票2。笔者认为,我国是否要在上市公司中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取决于该制度是否符合上市公发展价值理念的需求,以及会不会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积极意义 很多人指责双重股权会导致管理中专制与独裁的存在,而且出资额与控制权不成比例也违背了公平原则。但需注意的是,即使在传统的同股同权公司结构中,绝对控股股东实际上也能实行对公司的专制管理。至于双重股权结
3、构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公平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上市公司发行的双重股权股票应交由市场去判断是否公平。与一元股权结构相比,上市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具有以下显著优点: (一)为公司创始人继续控制公司提供了合法路径 上市公司的创始人愿意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首要目的是以较少的资本获得不成比例的投票权,进而继续掌控上市公司。只有控制了上市公司,公司才会沿着创始人的既定路线、目标前进,创始人也才有机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利益以外的更人满足感。 (二)有效防止恶意收购 上市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恶意收购,恶意收购对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几乎无能为力。公司上市后,即使当公
4、司创始人及其团队不再绝对或相对控股时,其依然可以利用B股赋予的特殊投票权对上市公司的合并、分立产生决定性影响,进而有效限制恶意收购行为,防止公司控制权的流失。 (三)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双重股权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对于一般公司而言,股东和管理层大多只关注公司短期业绩但忽视长远发展。双重股权结构可以使公司延续过去的公司文化和长远目标,加之公司创始人与公司紧紧联系在一起,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根据Amoako-Adu2001的研究,通过对1983到1998年期间上市的62个双重股权公司和318个单一制公司进行比较,发现双重股权公司平均寿命要比单一制公司长1.5倍,并且,前者的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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