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额贷款行业法律风险 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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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小额贷款行业法律风险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稿)前 言一、调研背景及目的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对小贷行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2011年贵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成立时,全市有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41家,注册资本达15.5亿元,截至本调研活动开展时,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已发展至66家,注册资本增至29.835亿元。但与全国其他小贷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市场相比,我市的行业发展距全国先进省市还有很大差距,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和人员素质等均亟待提升,部分企业还存在操作不规范、法律风险控制管理
2、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现象,其市场活跃的背后仍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为详细了解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环境、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情况,并对其存在的行业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以期能够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促进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可持续发展,在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贵阳市委统战部、贵阳市金融办、贵阳市司法局的共同组织和支持下,贵州同心律师服务团和贵阳同心律师服务团在2013年联合开展了对贵阳市小额贷款行业的法律风险调研工作。二、调研工作安排经请示贵阳市委统战部、贵阳市司法局同意,本次调研活动由同心律师服务团副团长宋迅及其任职的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承办。本次调研成立调研工作组,宋迅任组长,贵阳
3、同心律师服务团团长沈忱任副组长,其余组员由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工作组经过认真准备和论证,将此次调研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一是预备阶段,由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贵阳市委统战部、贵阳市司法局、金融办牵头,同心律师团调研组与贵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完善调研方案,并对调研工作进行相关准备。二是实施阶段,这一阶段的内容包括:(1)由贵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与调研小组共同组织贵阳市小贷公司参加召开调研座谈会,共同部署调研计划,收集、听取小贷公司的建议和意见。(2)通过具体的调研步骤和方式完成调研所需信息的收集。(3)调研组对收集的数据、资料、案例、信息等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针对性开展补充调
4、查,并最终完成调研报告初稿的起草。三是总结及成果发布阶段:(1)就调研报告初稿送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可召开由行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针对反馈结果进行汇总,由调研组完成最终的贵阳市小额贷款行业法律风险调研报告书。(3)召开调研成果发布会,由中共贵州省委统战部、贵阳市委统战部、贵阳市金融办、司法局、行业协会、业界代表、新闻媒体等共同出席,公开发布调研报告,探讨健全行业健康发展的策略。三、调研工作的实施1、座谈会的召开根据调研活动工作日程的安排,2013年8月14日下午,调研组在贵州冠洲宾馆召开了贵阳市小额贷款行业法律风险调研座谈会,邀请贵阳市范围内的小贷公司前来进行交流,听取
5、他们对此次调研活动的建议及意见,共有近四十家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上,调研组副组长,贵阳同心律师服务团团长沈忱首先介绍贵阳市小额贷款行业法律风险调研工作方案,让与会的小贷公司代表对此次活动的目的及工作方案有了初步的了解;接着,调研组组长,贵州同心律师服务团副团长宋迅作小额贷款行业法律风险识别与控制解析,详细分析了目前贵阳市小贷行业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以及目前通常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贵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会长陈贵阳作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发展情况介绍及行业法律风险情况综述,表明了此次调研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与参会企业的交流环节中,各企业代表纷纷将目前公司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行交流,这为
6、后面调研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增强了调研的针对性。最后,组织和支持此次调研活动的各政府部门的领导发表了讲话,寄望于此次调研活动能真正深入了解目前贵阳市小贷行业实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找到应对和化解之道,促进小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各部门领导表达了对调研活动的支持与期望。2、调查问卷的发放及回收为了能将调研工作扎实推进,调研组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制作了调查问卷,以收集贵阳市小贷公司行业数据: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数量、注册资本、人员规模、业务规模及发展状态等。座谈会上,调研组工作人员向与会的企业代表发放了会议资料以及为此次活动收集信息制作的调查问卷;会后还与未参加座谈会的小贷公司联系,发放调查问卷
7、,以期尽可能地将问卷发到每一个小贷公司手上,增加收集信息的范围,为后面的分析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接着,调研工作组即着手回收问卷并安排上门访问计划。经过几周的回收工作,调研组工作人员将发出去的大部分问卷收了回来。经过对问卷进行统计,工作组对此次调研所需数据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从而得以从整体上对目前贵阳市小贷公司的整体概况有了比较全面的掌握。3、上门回访小贷公司、与公司管理人员面谈为了能与小贷公司进行更加深入的交流,深刻理解贵阳市范围小贷公司的运作模式及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回收问卷的同时,工作组也对回访小贷公司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员的工作进行了安排。调研组通过将全体组员分成几个小组以及与小贷公司进
8、行协商,灵活安排上门回访时间,以争取能更多地与小贷公司的负责人或业务主管进行面谈,增加数据的代表性。在几周的回访工作中,调研工作组成员就小贷公司的管理模式和业务操作模式、贷款额度偏好、业务合规执行情况、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及客户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情况与相关小贷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非常坦诚和深入的交流,对贵阳市小贷公司目前的业务操作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现经过长时间的准备以及对数据和信息的收集,调研组对贵阳市小贷行业目前的现状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有了详细深入的理解。通过分析和借鉴我国小贷市场比较发达地区的操作经验和法律应对办法,再结合贵阳市小贷行业的具体
9、情况,形成本次贵阳市小额贷款行业法律风险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稿)。四、调研工作组成员调研工作组组长:宋迅副组长:沈忱、苏成洪、杨伟民调研组成员:邢连斌、陈万莉、郑彬、何杨、刘鑫、周李进、袁恋、丁荟德、尹毅、王莉、江媛、胡昂正 文一、问卷调查各项情况分析本次调研共计发出调查问卷40份,其中回收问卷27份,达到发出问卷的67.5%,依据问卷所统计的相关数据具有普遍性,具备调研分析价值。针对收回的问卷统计及分析情况如下:1、公司基本情况表1 公司组织形式 表1显示,小贷行业中66.67%的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占了大部分;仅有33.33%是股份有限公司。表2 公司注册资本(万)表2显示,小贷公司
10、注册资本绝大部分集中于1001万-5000万之间,比例占到了81.48%,另外还有14.81%的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下,但注册资本高于5000万的也仅仅只占到整个小贷行业的3.7%,比例十分小。通过上述两个表反映的信息,我们分析:1、 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的公司中,只有很小部分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可以看出小贷公司投资者均尽量使注册资本放大,这是由于小贷公司本身就是“钱赚钱” 的行业,投资者期望充足的注册资本能够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2、 由于小贷公司较为注重人合性,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比例较大,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较少。但相比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股东人数的多少与
11、对公司的投资总额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也是导致小贷行业内注册资本高于5000万的公司很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小贷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与投资者期望的充足注册资本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利于小贷公司的规模发展,且因其股东人数较多故在客户发展以及风险分散方面也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优势。2、公司治理结构表3 是否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表3显示,25.93%小贷公司未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表4 是否设置监事会或监事 表4显示,40.7%小贷公司未设置监事会或监事通过上述两个表反映的信息,我们分析:公司法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董事或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股份有限公司
12、应当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但仍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小贷公司未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未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的公司比例更大。由此看以看出,小贷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不完善、有效制衡缺位,投资者对公司的管理模式还处于松散型,不能严格按照公司制或股份制原则运行,大部分小贷公司已经形成主投资人绝对控股的“一长独大”现象,放贷决策个人专断,在公司内部形不成有效制衡机制。3、风险部门或岗位设置表5 是否设置贷款审查部门 表5显示,绝大部分小贷公司均设定了专门进行贷款审查的部门,比例占到88.89%,但仍有小部分公司未设置,比例为11.11%;表6 是否设置风险管理控制部门 表6显示,绝大部分小贷公司设定了专门风险管理控
13、制部门,比例占到88.89%,但仍有小部分公司未设置,比例为11.11%;表7 是否设置法务部表7显示,大部分公司设置了法务部,比例占到77.78%,有22.22%公司设置专门法务部;表8 是否聘请法律顾问 表8显示,70.37%小贷公司外聘了法律顾问,少部分公司未聘请,比例为29.63%。通过上述四个表反映的信息,我们分析:1、 绝大部分公司已经意识到自身行业的高风险性质,因此为之设置了贷款审查部门或专门的风险管控部门。但仍有较小部分公司在风险管理防范上没有进行相应的作为,业务管理流程中没有风险预防机制。2、 相比设置贷款审查部门或专门的风险管控部门,公司设置法务部、尤其是聘请法律顾问的比例
14、则相对较低,我们分析这是由于小贷行业对合规性及律师服务的认识还存有局限性,就合规性及律师服务对公司风险防范的意识不强导致的。 据此,形式上,大部分小贷公司对风险管理已经具有意识,但仍有部分小贷公司未引起注意,仍然凭借个人经验主义对业务进行审核或风险把控;实质上,小贷公司虽对风险管理进行了相应岗位设置或者聘请法律顾问,但其对相关岗位或律师的使用是否落到实处或是否真正利用该些资源对风险进行了有效把控还有待考证。2、 从业人员情况表9 大学本科以上 表9显示,仅有50%小贷公司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占本公司从业人员的大部分;有12.5%的公司仅占本公司从业人员的小部分,有12.5%的公司没有具有本科
15、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表10 具有金融背景的 表10显示,仅有16%的小贷公司的从业人员大部分具有金融背景、44%的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少部分具有金融背景,12%的小贷公司没有具有金融背景的从业人员。表11 具有法律背景的 表11显示,达20%的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均不具备法律背景,没有一家公司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从业人员是占到公司从业人员大部分的。通过上述三个表反映的信息,我们分析:小贷公司整体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公司在选择从业人员时对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并不严格,对是否具备相关金融背景或法律背景的要求很低,其中对法律背景的要求最低,且在公司管理过程中,找不到有效培训途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业务技
16、能普遍较差,从而导致小贷公司在业务创新以及风险防范上均十分薄弱。3、 贷款催收表12 逾期贷款在各阶段的催收方式表12.1 逾期3个月以内 表12.1显示,在贷款催收最初,小贷公司采用了四种催收方式,四种方式的采用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电话、上门、律师函、自己诉讼,且电话、上门两种方式的采用程度远远高于律师函和自己诉讼。除该四种方式之外,在该阶段小贷公司不选择律师介入、专业催收机构介入或其他方式。表12.2 逾期3个月-6个月表12.2显示,对逾期超过3个月、在6个月以内的债务,除其他方式外,小贷公司全面采用了催收方式、共六种,使用程序由高到低分别为:上门、电话、律师函、专业催收机构、律师介入、自
17、己诉讼。表12.3 逾期6个月1年表12.3显示,在该阶段其他方式进入小贷公司催收方式内,七种方式由高到低分别为:律师介入、上门、电话和律师函、专业催收机构、自己诉讼、其他。表12.4 逾期1年2年内表12.5 超过两年 表12.4、12.5显示,对逾期超过一年的债务,各种催收方式的使用程度均开始大幅下降,对逾期超过一年、仍在两年内的债务,律师介入仍是最主要的催收手段,专业催收机构与上门并列第二;但对超过两年的债务,专业催收机构上升与律师介入并列第一,上门其次,另外,在该阶段小贷公司放弃了电话催收。通过表12.1-表12.5反映的信息,我们分析小贷公司债务催收具有以下特点:1、在催收之初,小贷
18、公司偏向采用较为普通平和的方式进行催收,因此采用上门、电话方式的程度远远高于另外两种方式,自己诉讼仅为很小比例。我们认为,这是小贷公司对逾期债务风险的识别更多是以逾期期限长短作为重要的风险指标,故在逾期3个月以内的债务催收手段较为弱化。2、对比表12.2与12.1,我们发现,在该阶段小贷公司对债务的风险警惕开始提升,律师和专业催收机构开始介入,电话和自己诉讼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上门方式比例不变,律师函比例有所提升。3、逾期六个月至一年的债务,小贷公司风险警惕继续提升,对比表12.2,在该阶段律师介入的比例大大增加,提升了将近30个百分点,取代电话、上门方式成为了最主要的催收方式,同时自己诉讼的比
19、例也增加了11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在该阶段律师及司法诉讼的方式均得到了小贷公司的重视,尤其对律师介入的效果给予较大期望。4、通过前期一年的催收,尤其是在逾期6个月至1年期间已经通过全面催收方式进行催收但未果,大部分债务已经被证实没有催收价值(如无财产执行等),导致小贷公司将其淘汰放弃,不再进行催收投入。仅有少部分仍有催收价值(如正在进行执行等)的债务在此阶段仍继续催收投入,从而导致催收使用程度的大幅下降。在催收后期,专业催收机构与律师介入并列第一成为最主要催收方式,我们认为原因有三点:(1)部分债务经过前期司法诉讼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律师的作用不言而喻;(2)对执行阶段的案件,虽有律师
20、参与,但专业催收机构能够通过特殊途径对执行效果起到辅助作用,故小贷公司会对同一债务采用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3)对某些因特殊原因(如借贷事实存在但证据不足)未进入司法程序、执行无法实现债权(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供执行)的案件,专业催收机构的作用亦凸显出来。表13 各催收方式在各阶段变化趋势图通过表13.1至表13.7共7个表显示,我们分析小额债务催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电话和上门是债务催收的传统、常规方式,且在催收前期是催收的最主要方式,随着债务逾期期限的延长,电话和上门方式逐渐萎缩; 2、律师函在催收前期也发挥了部分作用,催收中期作用逐渐放大,在后期追减萎缩; 3、律师介入手
21、段是在催收中期小贷公司才开始选择,在逾期期限在6个月至1年期间达到顶峰,成为催收手段的最主要方式,随后逐渐萎缩。 4、专业催收机构亦是在催收中期小贷公司才开始选择,但此阶段专业催收机构的介入比例高出律师介入接近四个百分点,此后比例低于律师介入。5、除电话和上门由前往后持续下降、其他方式自3个月-6个月期间介入后在6个月-1年后保持不变外,其他方式均呈现先增后降的规律。且在6个月前后形成高度集中,由此可见,小贷公司对逾期在六个月前后的债务催收投入最多,我们认为这是由于首先债务逾期时间达到6个月,引起了小贷公司足够的重视,且债务还未经证实不具备催收价值,故该时间点成为了小贷公司催收的高峰。通过表1
22、2(表12.1-表12.5)和表13,我们发现:1、 小贷公司对债务风险预警的判断大多数靠逾期时间长短为依据,说明小贷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较弱;2、 小贷公司没有一整套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债务催收机制,在债务催收的各个阶段应当采用的措施没有形成有形化、规范化的流程,各个阶段该怎样采取措施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在管理人内心没有具体的意识,仅凭个案的不同情况、根据个人经验进行催收,无法达到很好的催收效果,甚至丧失了某个阶段很好的催收机会。3、 对律师的作用认识不够,因此在催收中期才引入律师介入债务催收,而此时律师介入往往对债务的既成状态无法改变,只能根据既成事实进行诉讼或其他一些协商谈判,往往是“
23、死马当成活马医”。 实际上,律师的作用远不仅于此,没在债务催收前期甚至即将到期前即应当邀请律师全面分析债务,包括债务的催收方案、债务证据方面的瑕疵以及补强方式等,这样对具体债务的催收才能有宏观策略,甚至在可以补救的时候将债务诉讼风险进行补救、对财产进行监控保全等,保证案件进入诉讼债权人的利益。表14 催收效果表14.1 电话 表14.1显示,认为电话催收效果不好或没有效果的均分别只占了9.09%,有36.36%认为效果一般,另外有接近一半的小贷公司认为该种方式效果很好或者还可以,其中认为效果很好的有4.55%,认为效果还可以的占到了40.91%。表14.2 上门 表14.2显示,没有人认为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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