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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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2008年12月前 言近几年来,商务部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下放力度,将商业等审批权陆续下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简化和规范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政务公开,根据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和实践操作,我司编制了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商业等部分服务业外资准入行政许可的申报程序、材料及审批时限等进行分类介绍,其中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解答部分由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王磊处长提供,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为不断完善审批管理工作,
2、请大家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司。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目录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3)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二、特殊商品分销(一)汽车(二)成品油(三)药品(四)音像制品(零售)三、审核要点(一)新设立商业企业(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五、其它.(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第二部分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10)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二、城市规划服务(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五、光盘复制生产(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第三部分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13)一、审批部门及权限二、申请材料(一)发起设立(二)募
4、集设立(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 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16)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七
5、)审查公司章程(八)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标准和责任二、外资审批与登记衔接问题(一)设立形式(二)不同类型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其比例(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六)服务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第五部分 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21)一、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的说明(一)改进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式的问题(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三)文件一致性的问题(四)对专项规定的解释(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解释二、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的说明.(一)具体范围(二)地方审批部门(三)其他几点说明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说明四、关于制造业宏观调
6、控行业的审批说明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一)并购适用对象(二)关联关系并购(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四)适用标准(五)审核权限(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六、其他几个问题.(24)(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二)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附件:商务部近期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有关文件.(26)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二、商务部关于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
7、行政许可的通知四、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五、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六、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
8、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二)申报材料1
9、、新设立商业企业(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
10、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1)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
11、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方董事委派书;(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
12、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4)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1)申请书; (2
13、)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
14、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特殊商品分销(一)汽车分销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经征求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2、申报材料汽车品牌销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总经销商:(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
15、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16、、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品牌经销商:(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
17、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18、(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二)成品油分销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
19、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应说明理由。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领等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的规定执行。2、申报材料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证明文件;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20、(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 (7)各项管理制度文件。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
21、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三)药品分销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2、申报材料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四)音像制品分销(零售)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
22、立项或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2、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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