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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甲方:湖南怡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源置业”),住所:乙方:深圳市红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或“管理人”),住所:鉴于:1、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并对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业务活动。3、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为甲方之资产管理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遵守
2、本协议的有关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释义第1.1条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怡源置业”:指湖南怡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公司”或“管理人”:指深圳市红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协议”:指怡源置业与管理公司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包括其最初的签署文本和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形成书面文字的修改、变更及补充。“登记机关”: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资人”:指投资协议中所列明的对怡源置业出资的所有中国境内投资人。“投资期”:指怡源置业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时为止。可根据投资协议或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正。“股东会”:指由怡源置业所有投资人组成,
3、对怡源置业的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机构,为怡源置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指怡源置业的董事会,由投资人委派的董事组成,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投资委员会”:由*组成,是管理公司成立的,负责*创投投资决策的机构。“出资”:指投资协议列明的投资人按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向*创投资本帐户缴付之资金。“投资项目”或“投资组合公司”:均指由管理人筛选和评估,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由*创投进行投资的项目。“投资项目管理”:指管理人为*创投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和筛选、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委派董事、监事或其它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管或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以及寻找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变现
4、等行为。“资本帐户”:指*创投在托管机构开立的存取投资人出资的帐户,该帐户中的金额因投资人出资的到位而增加;因*创投对外投资、支付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而减少。“资本回收帐户”:指*创投在托管机构开立的帐户,该帐户中的金额因*创投对外投资的收回而增加;因*创投对投资人和管理人现金分配而减少。但资本回收账户和资本账户中的总额超过注册资本时,超出部分可以再汇入资本账户用作投资,但可汇入金额以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为限。“权益比例”:指投资协议8.1条所列明的*创投投资人对*创投的出资比例。“管理费”:指*创投向管理人支付的用于管理*创投投资业务的费用,管理费用于:管理人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对*创投
5、业务的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报酬、佣金或奖金等费用。在投资期之中为*创投投资人承诺出资总额的2.5%,自投资期结束至本协议第二章所定之原始协议期限止为*创投投资项目尚未回收之投资成本的2.5%,如果*创投延长本协议有效期限,管理费按照届时投资项目尚未回收之投资成本的1%计提。“投资收入”:指*创投从各投资项目所得之股息、红利和已实现之资本利得以及*创投“资本帐户”和“资本回收帐户”之利息收入的总额。“总收益”:指*创投投资收入减去投资人原始投资的部分。“关联方”:指与*创投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平行投资协议”: 指由*创投与*于2007年 月 日所签订的平行投资协议。“工作日”: 指中国内地除法定节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之外的日期。第二章协议期限第2.1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七年,即自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但经过本协议规定之批准程序可以延长或提前终止。由管理人提议,经*创投的股东会同意,委托管理有效期可延长两次,每次延长一年。第三章 管理人的委任及主要职责第3.1条 *创投委托管理公司负责对外投资与项目管理。管理人依据本协议
7、的有关规定,在*创投股东会和董事会监督下为*创投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和投资回收事宜。管理人接受上述委托,并愿意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第3.2条 管理人在投资期的职责3.2.1 如*创投在投资期内未能完成对外投资,其资本账户内应保留相当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资金(“保留资金”)用作投资期满后未来三年的后续投资、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在此三年内,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创投不得以任何理由清算或挪用保留资金。除保留资金外,资本账户内的剩余资金根据适用法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可退还给投资人;3.2.2管理人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评估后,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尽可能多地包括
8、以下信息:(1)交易描述(2)投资焦点与要点(3)业务描述(4)行业概况描述(5)竞争情况(6)历史财务业绩与财务预测(7)估值及内部收益率分析 3.2.3经管理人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应及时通知托管机构根据管理公司之决议调拨资金,并按*创投划款的有关程序将资金投入投资项目。第3.3条 管理人在投资组合公司培育中的职责3.3.1管理人应对*创投的投资组合公司进行培育和管理;3.3.2除非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资项目,管理人应根据与投资组合公司签署的投资文件委派人员出任投资组合公司的董事或监事;3.3.3 管理人应对所委派的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察,保证所委派的董事、监事维护*创投的合法利益
9、;3.3.4 协助被投资组合公司的发展,对投资组合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第3.4条 管理人在投资组合公司回收中的职责3.4.1 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回收所有投资;3.4.2 管理人可以根据各投资组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议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制订退出方案,将*创投的投资项目变现,包括:(1)*创投所投资组合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可以依法通过股票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组合公司的股份;(2)将*创投所持有的被投资组合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3)与投资组合公司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各该投资组合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创投所持有的
10、股权;(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3.4.3 管理人根据投资组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当时的法律规定,制定退出方案并实施。退出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拟退出投资组合公司的基本情况;(2)拟退出投资组合公司已取得收益情况;(3)拟退出投资组合公司将采用的退出机制;(4)拟退出投资组合公司的转让价格区间及定价理由。3.4.4投资组合公司变现取得的资金或收入全部进*创投资本回收帐户。当资本回收帐户和资本账户中的总额超过注册资本时,超出部分可以用于再投资,但可再投资金额以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为限。第3.5条 在*创投进入清算期后,经清算小组批准管理人仍应对*创投未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变现的出售价
11、格应取得清算小组的批准。第3.6条 除应遵守本协议外,管理人的业务活动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管理人的权利第4.1条 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4.1.1管理人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独立判断;4.1.2管理人可以通过*创投的董事提议召开*创投董事会;4.1.3管理人享有取得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权利;4.1.4管理人在*创投申请清算时享有追讨未支付的业绩报酬的权利;4.1.5管理人可以聘请其认为合适的代理人、雇员、经纪人、顾问,但有关费用由管理人承担;4.1.6管理人可以通过*创投的董事提议延长*创投的投资期及经营期限;4.1.7管理人为实现本协议目的并征得*创投同意的其他权利;4.1.8*创投章
12、程、投资协议规定的管理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五章 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5.1条 管理公司应确保公司管理团队独立、专注、诚信和稳定地为*创投服务,管理公司主要管理成员(“管理团队”)为:周大任、吴鹰、刘天民和孔令国。管理团队主要管理成员发生超过一半以上的变化,需报*创投,*创投有权重新审议并决定是否与管理公司解除本协议。第5.2条 管理公司主要管理成员应分别与管理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报送*创投备案。第5.3条 管理公司在投资期满,或已完成*创投注册资本70%的投资并经*创投核实认可后,方可发起或参与设立其它创业投资企业。但由于*创投的投资人未按约缴纳注册资本导致不能完成投资总额的70%除外。管理
13、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不止一个时,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其它创业投资企业与*创投构成同业竞争。第5.4条 管理人应勤勉尽责,按照基金管理人通常之注意义务为*创投合理谨慎的作出投资判断,并应基于诚实合理的原则为*创投谋求最大利益。第5.5条 管理人有义务向*创投披露与*创投存在利益冲突的商业行为。第5.6条 管理人应接受和积极配合*创投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及专家小组对管理人执行本协议及其他涉及*创投利益事宜的监督和检查,并保证提供相关的、真实可靠的资料。第5.7条 如管理人或投资组合公司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创投资产安全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况时,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创投:5.7.1 股权结构变化;5.7.2
14、 出现经营亏损;5.7.3 住所地发生变化;5.7.4 法定代表人及其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5.7.5 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5.7.6 重大资产出售或购买。为本条款之目的,重大资产是指占投资组合公司未发生该项变化前总资产30 %的资产;5.7.7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等。以上事项中如需取得*创投批准或同意的,需按照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协议、章程或其他补充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5.8条 管理人及其聘用的雇员或代理人有故意损害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行为,给*创投造成的任何损害或债务责任,管理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 管
15、理人的承诺第6.1条 管理人承诺*创投为管理人管理的整体基金的一部分。整体基金是指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注册在国内外的平行投资创投基金,可分境内基金及境外基金两部份,境内基金系指*创投,境外基金系指注册在开曼群岛的CTC Capital Partners I, L. P.。除组织结构及注册所在地不同之外,两者在投资范围、基金期限、投资人权益、管理团队的委托、基金应承担的费用等均基本相同。第6.2条 管理人承诺*创投的股东可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参加境外基金股东会。第七章 投资委员会和投资决策第7.1条 *创投的投资决策全权委托管理公司决定。第7.2条 管理公司设立投资委员会,负责*创投的投资决策。管理公司
16、投资委员会由*组成。第7.3条所有投资决策需要投资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并以书面方式作出。第7.4条 投资表决应遵循投资委员会制度,项目负责人员应准备包括投资委员会所有意见和投资决定的会议记录,投资委员会成员应签署会议记录。第八章 管理费、业绩报酬及其它费用第8.1条 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从*创投取得管理费。8.1.1 管理费的支付标准为:(1)在*创投投资期内,每年管理费为*创投投资人承诺的出资总额的2.5%;(2)自投资期结束至本协议第二章所定之原始协议期限止,每年管理费为尚未收回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总额的2.5%;(3)如果*创投延长本协议有效期限,每年管理费为届时尚未收回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总
17、额的1%;(4)在*创投清算期,*创投不需支付管理费。8.1.2 管理费于每季首月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每季支付年度管理费的四分之一;管理费的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发出管理费的划拨指令,托管银行根据本协议核准后拨付。为本协议之目的,本协议签署之日的下一个月及其后的两个月为首季,以此类推。第8.2条 业绩报酬:*创投的总收益的20%归管理公司或其指定的其他人作为业绩报酬,其余归投资人(按投资人的权益比例分配)。第8.3条 投资收益及业绩报酬的分配顺序:8.3.1经营期限内*创投对每一投资项目取得投资回收时,投资回收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在*创投终止前,仅以现金分配):(1)投资人按权益比例分配,
18、直至各自获得的分配额相当于其出资额;(2)管理人和*创投投资人按本协议8.2条之规定分配收益和业绩报酬。8.3.2在每财务年度结束时和*创投期满或终止时,审计机构对*创投的审计应包括上述利益分配的审计,一旦发现错误,必须进行及时的调整。第8.4条 其它费用8.4.1因*创投的设立、日常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创投承担。管理人垫付的,*创投应予以据实报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1)公司募集及设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注册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管理公司应控制使此项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该部分费用先由管理公司垫付,待*创投成立后由托管机构根据托管协议从*创投资金中划付至管理公司指定银
19、行账户;(2)因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而衍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项目所聘请的外部顾问、律师、会计师的费用等;(3)*创投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发生的费用;(4)*创投的信息披露费用;(5)*创投与投资项目无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等费用;(6)政府税费。8.4.2 上述费用于费用发生当月底结算并在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费用的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发出费用的划拨指令,托管银行根据本协议核准后拨付。第九章 记录及报告第9.1条 管理人应完整地保管*创投投资项目的档案、文件、财务记录或凭证和业务记录。第9.2条 管理人负责编制、提交和保存*创投财务报表和投资管理报告。9.2.1*创投财务报
20、表应当包括*创投资产负债表、*创投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创投现金流量表、*创投股权及资金变动表和*创投基金帐户统计表;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于每一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中报和年报应于年中、年末终了三十日内报送*创投董事会成员和监事;9.2.2投资管理报告:分为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报表包括:投资组合公司年/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投资组合公司成本及估值统计表和投资组合公司融资和清算汇总表;文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报告、已投资项目经营状况、与投资预期的比较情况、运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重大事件的披露、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等。上述报表与报告为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创投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21、;9.2.3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创投董事会审查,并在每年5月31日前向股东会报告。第9.3条 年度审计和审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由管理人提议,经*创投董事会批准,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创投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提交股东会。第9.4条 不定期检查和审计: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管理人应允许*创投投资人在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后,自行或通过其授权的代表(由投资人承担费用)对*创投业务或财务记录进行检查及审计。第十章 避免利益冲突第10.1条 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签订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以保证公司主要管理成员独立、专注、诚信和稳定地为*创投服务;第1
22、0.2条 管理公司只有在完成*创投注册资本70%的投资后方可发起或参与设立其它创业投资企业。第10.3条 管理人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不止一个时,应采取一切措施避免其它创业投资企业与*创投构成同业竞争。第10.4条 *创投投资于与投资人及管理人或专业管理团队成员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时,或*创投转让所投资项目属关联交易时,管理人及有关联关系的投资委员会委员应事先声明,投资审议时,该人员应回避投票。第十一章 协议展期或终止第11.1条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创投的存续期限提出延期,但应经*创投股东会同意。第11.2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创投可以终止本协议,且有权要求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3、1)*创投营运后2年内,经审计后连续6个月的*创投净资产值不足投资人出资金额的50%;(2)管理人或管理团队有故意损害或恶意串通损害*创投利益的行为;(3)*创投投资于管理人的关联方,且管理人未事先声明;(4)管理团队未经*创投同意变动超过一半。第11.3条 *创投股东会作出终止本协议的决定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第1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协议自动终止:(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没有延展协议有效期;(2)*创投的解散情形发生,*创投已进入清算;(3)管理人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第11.5条 本协议终止后,*创投应根据本协议及投资协议的相关规定,结清管理费、业绩报酬及费用
24、。第11.6条 本协议终止后,管理人应将投资项目的业务记录、财务记录、档案或其它文件完整地移交给*创投或*创投的清算组。第十二章 保密义务第12.1条双方承诺对相互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合同、章程等用于*创投投资项目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但为决策需要,投资人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其顾问供其审阅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不在此限)或用于与*创投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创投有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管理人不得利用已取得的有关*创投的商业秘密谋取利益,否则*创投有权追究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委派或聘用的管理团队、雇员、代理人或顾问也应遵守本条之规定,不得泄露或利用*创投的商业秘密或谋取个人利益,否则应赔
25、偿*创投的损失,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章 通知第13.1条所有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及其它联络均应以书面做出。通知可当面递交,或用特快邮件形式送达。当面递交的视为当日送达;邮送的视为寄出后第二天送达。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第14.1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该会按生效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裁决书中另有裁定,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第14.2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五章 其它第15.1条 协议全部本协议及附件构成管理协议的全部
26、。本协议与投资协议有冲突的,以投资协议为准。第15.2条 可分割性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它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第15.3条 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第15.4条 协议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可以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创投之实际情况进行不时修改或补充。第15.5条 签署文本本协议双方签署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5.6条 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或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的签字
27、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2007年 12 月 12 日28各位尊敬的读友,谢谢大家观看本文,如有需要请下载编辑使用,谢谢大家,本人将继续为大家分享跟多的文档资料,谢谢! 以下为附加文档,如果不需要请下载后编辑删除二、管理规定和制度公司资质、法人委托书的管理制度1、 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样本、ISO9001质量证书、ISO14001环境证书、ISO18001安全证书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2、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前,应填写资质领取申请表,提供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详细地址和工程具体情况后方可登记领取公司资质复印件壹套。工
28、程信息由公司统一编号,统一发资质文件。该资质所加盖公司证件章上注明工程名称、有效期、编号。此资质复印无效。无具体工程名称者不得领取资质。3、 领取资质文件须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缴纳管理费。否则,公司拒绝出据任何资料。4、 工程项目登记以谁先登记,谁为主的原则。5、 资质应由各工程处负责人到工程管理部领取。若负责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资质的,由负责人委托12人办理领取资质事宜。委托应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职务、详细联系方式。被委托人对登记的项目应跟踪落实,及时了解详细项目进展情况。6、 对工程情况不详细的,公司有权不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如登记项目名称相似,以甲方正确名称和详细工程地址为准。7、 各分公司
29、应设立信息员,每天及时将本区域的项目信息电话及传真报公司登记。8、 资质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工程处对所跟踪项目应主动续领资质,如不申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进行核实,其他工程处有权直接登记和领取资质。9、 各工程处领取资质后应积极主动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如遇到两个工程处相遇且不让出项目,又不报名参加投标,对此公司将作出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处项目登记优先权。10、 工程处在工程管理部领取公司样本及承接工程的加盖证件章的公司资质文件,须交纳工本费。11、 公司要求工程处施工现场使用统一制度牌,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由公司统一制作,工程处到工程管理部付费领取。12、 项目登记后,招标文件下发
30、之前,可由公司开据介绍信进行工程洽谈。13、 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由工程管理部登记签发,招标文件获取后,各工程处在领取资质的基础上,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表,内容包括:被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项目名称、对应的资质编号、项目名称、被委托事宜。经法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14、 委托代理人应为各工程处负责人。若确实需要第二代理人时,由工程处负责人出据委托书,并将第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留工程管理部备案,否则有权不予办理。公司资质证书管理规定一、 公司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IC投标卡、三个认证及公司的各项获奖证书等资质原件均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二、
31、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需使用资质原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名称及相关招标文件或邀请函登记使用。三、 凡是借用公司资质,工程管理部须派人员同去,以缩短资质使用的周转时间。四、 各工程处如需在外地投标、施工或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有关证明提前通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指派专人陪同前去,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五、 各工程处建造师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获奖证书,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进行保管。六、 异地IC卡的使用规定执行公司关于省级施工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备案证的管理办法七、 凡是需要公证公司资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陪同办理手续,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使用完毕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保
32、存。八、 公司资质扫描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要求提供,并登记备案。九、 为保证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完好,凡使用证书均需爱护,保证资质证书干净、整洁、不损坏。十、 凡未在公司登记备案和登记内容不符,对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由责任方自负。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一、 公司印签及法人印签、设计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工程处因工程等需盖公司章,应到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联系到办公室盖章登记。二、 凡是需要盖设计专用章,应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三、 各工程处如需盖安全、消防等章,应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办理。四、 公司的合同章归
33、工程管理部管理,各工程处签订工程合同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五、 工程竣工后,需盖竣工图专用章和决算章,各工程处应按照公司关于工程资料管理规定执行,将竣工资料交公司后,由工程管理部登记并签订汇签单,方可盖章。六、 负责管理印签人员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核和批准,详细做好登记工作。特殊情况工程处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和说明,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七、 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不准私刻公章,否则,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八、 以下各类情况之一均须到公司盖章,具体情况如下:1、 投标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盖章,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根据具体情况加盖公司章或
34、投标专用章及封标专用章。2、 凡是以公司名誉对外发布的公函、往来文件等经公司负责人审核登记后,盖公司公章。3、 工程预算书盖章,工程管理部需留存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盖预算专用章。4、 工程结算盖章,工程管理部留存经甲方确认后的原件备案。5、 工程管理部盖章,一般工程性往来文件、信函、洽商等文件的使用范围,需盖工程管理部印章。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依据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1、 凡是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该工程项目部可向工程管理部申请刻制“公司某工程项目部”印章壹枚,并办理相关手续。2、 项目部印鉴由工程管理部资信部负责联系,指定刻章单位统一刻制,项目部无权自行刻制
35、印鉴。3、 项目部印章只可使用于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洽商等文件往来。4、 项目部印章须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详细登记其用途。5、 项目部不得使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对甲方的结算,对供货商的付款承诺及欠款文书。(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批示,所对外盖章的资料原件须报工程管理部备案)6、 凡是违反第五项规定私自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公司均不予以承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7、 各工程处因工程项目需要刻项目章,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向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工程名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事宜,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资信部)办理、备案后方可使用,工程竣工后
36、一个月内(特殊情况另行说明)将项目部章和盖章登记薄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待该项目保修期满后,经公司核定后,集中销毁。未按公司规定执行的,公司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承诺书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处因工程需要,特申请刻制工程项目印章一枚。,做到以下承诺:一、 项目名称:二、 使用范围:1、与甲方项目洽商、设计变更、往来文件。2、向公司申报有关资料。三、 使用时间:依据合同开、竣工日期,限定该项目章的有效使用日期 自 至 止。四、 印章管理负责人:五、 严格执行公司项目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不准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商和付款承诺及欠款文书。六、 项目章交回公司的同时,一并将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交回公
37、司存档。七、 该项目章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均由我工程处自行承担和处理相关事宜,公司不负任何连带责任。承诺人:工程 处 年 月 日公司建造师、职称、上岗证等证书管理规定为了整合公司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工程处资源优势,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目的,使各分公司、工程处在对外洽谈项目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现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1、 公司的建造师证书、职称证及各种上岗证书的原件,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2、 各工程处凡是以公司名称办理的各种证书,原件留存在工程管理部。3、 工程管理部对所有证书原件进行统一建档、保存,并输入计算机管理,留存所有扫描件
38、。4、 各工程处如需借用建造师证书,须出示相关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调配使用,用完后保证按时返回工程管理部。5、 工程管理部负责证书的年检、联系培训学习及办理新增证书的工作。6、 各种证书的使用包括复印件,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调配,凡使用本处各种证书原件、复印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使用其它处证书原件、复印件,均须收取一定费用,使用范围包括: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以上收取的费用由工程管理部代收,公司财务负责管理,此费用专款专用。范围:证书年检、专业培训、学习资料等。7、 投标单位如需建造师或各岗位人员出现场,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其它工程处协调联系,其费用由
39、使用单位和被使用单位协商解决。8、 各工程处使用证书原件,应保证证书原件干净、整洁、完璧归赵。9、 凡使用公司一级建造师证书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工程处(本工程处建造师除外),应提前向公司申报,避免发生工程项目重复使用建造师或废标等现象。10、 凡是公司提供建造师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红章,并写明用于工程字样,如果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公司加盖工程名称红章,公司不予盖章。工程合同管理规定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使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1、 合同的签订,须遵守国家的
40、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2、 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管理,设计合同由办公室管理。3、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 签订合同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任命的各工程处负责人,特殊情况第二签订人须由第一签订人开据授权委托书报工程管理部备案。5、 签定工程合同必须提前2天,将合同文本交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对合同内容不严谨或不利于公司及工程处方面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变更。6、 签订工程合同前须经法律事务部、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填写“合同签订前汇签单”,汇签单一式三份,领导、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各一份,作为合同的基本内容参考,汇签单各项内容均填写真实有效
41、,以便对工程进行跟踪。7、 工程合同签定公司留存合同文本一正三副,财务处留存正本原件,工程管理部留存副本两份,信用管理处留存副本一份。8、 工程管理部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明细表,同时对合同内容进行跟踪。9、 合同文本中须填写建造师,如此建造师不是本公司在册人员,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写书面委托并将其建造师原件、复印件保留公司,直至工程竣工完成。10、 工程合同需变更或合同终止,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否则,出现法律纠纷及其他事宜,均由责任方承担。11、 未生效合同,需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回公司,各工程处负责人监督执行交回情况,对未按规定执行且没有说明情况的工程处,公司将对其停办一切事宜。
42、12、 凡需携带工程合同章出京的工程,应事先提出申请及核定合同内容,提请主管领导批准,由工程管理部派专人保管及盖章。13、 对于未签订合同已施工的项目,须及时将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并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管理部负责将工程基本情况写明,并转财务处和信用管理处备案。14、 凡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再次施工的工程,须签订新的工程合同或提报公司备案。15、 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擅自施工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16、 合同签定须写明公司开户银行:17、 工程合同1000万以下由各部门审定汇签,大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应由主管领导审定,2000万以上由公司
43、总经理审定。 18、 合同履行完毕并已竣工,应向公司上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施工图,工程照片等资料。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劳务分包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
44、行支付工资。 2、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来京施工,必须按照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没有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 3、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 1、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
45、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不得使用零散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3、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拒不执行上述规定,致使发生极端、群体事件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三、切实解决劳务工资兑付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分包款支付制度和措施。 2、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京建经2003185号)等有关规定,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自2004年起,市和区县建委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全市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公司为树立对外统一形象,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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