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的审批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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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的审批问题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未经行政部门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上。 本文从个案出发,分析了外资审批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寻求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救济,并认为现行的外资审批制度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外商投资要求,应当实现由逐一审批向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转变。上海某管道公司系原告香港某实业公司和境内公司合资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009 年 1 月 8 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上海某管道公司 26%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被告以650 万元受让上述股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支付
2、390 万元,2010 年 1 月 10 日前,被告支付 130 万元,2010 年 6 月 10 日前,被告支付 130 万元。 被告付清最后一笔余款后,再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390 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在该案的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合同尚未生效,对合同双方均无约束力,故应驳回原告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为未生效,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应当作出释明,要求当事人及时履行报批
3、手续,合同通过审批后才发生效力,才可以判决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第三种意见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因未经批准被认定为未生效,但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故原、被告所约定的先付款后报批条款有效,原告有权在履行报批义务之前请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该案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未经行政部门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上,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笔者拟从该案出发,分析外资审批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寻求对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救济,并对外资股权转让审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一、外资股权转让审批制度在上述案例中,
4、原告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被告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此类股权转让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批方能生效。外资股权转让审批的有关规定相比于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登记制,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制,即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在设立时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批,企业在成立后发生某些重大变化或实质性变更时,也必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股东的出资转让也不例外。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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