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资本一号股权投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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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国投创新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警示: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受 托 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 管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信托计划的名称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深国投创新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深国投创新资本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一) 信托目的利用受托人的资产管理经验和资源整合平台,充分发
2、挥信托的制度优势,为委托人提供投资于股权市场的金融工具,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让委托人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二) 信托计划类型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三) 信托计划规模与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资金规模预计为人民币8000万元,实际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规模为准。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10%。本信托计划期限为6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果在6年内由于所投资项目均顺利退出并实现分配,剩余未分配信托财产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
3、后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如果信托计划期满后,存在部分投资项目因为相关政策限制暂时无法退出(如限售期或锁定期等要求),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后有权决定延期不超过12个月;延期届满时,若信托计划仍需延期,则经代表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同意及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可继续延期。如受益人未能达成上述延期决议,则受托人将处置未变现股权或将未变现股权按比例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可委托受托人代持相应的股权。(四)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1、管理运用方式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人、投资顾问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受托人对目标企业股权的投资可采取包括但不限
4、于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有股份,可转股份债权、股权加债权等方式进行。在受托人无法以信托计划资金直接投资目标企业股权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选择以信托计划资金用作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出资担当有限合伙人,并由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并持有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完成对目标企业的股权投资。2、信托计划财产运用方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信托计划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2.1、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股权;2.2、在传统产业升级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中小型企业股权;2.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型企业股权;2.4、创新经营模式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股权;2.5、至少拥有国家级核心技术的初创期企业股权;2.6、投资后经过培育有
5、望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股权;2.7、有可能被战略并购的中小型企业股权;2.8、尚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或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有抵押或担保的理财产品等低风险稳健型投资品种。3、中介机构的聘请3.1、律师事务所的聘请: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和运用需要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相关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入股协议等)、处理信托计划运行过程的相关法律事务,受托人可聘请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3.2、评估机构的聘请:信托计划所投资之企业股权在通过非上市
6、售出之途径退出时需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受托人可聘请相关评估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3.3、审计机构的聘请:为核实信托计划所投资之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降低信托计划财产运用之风险,受托人在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审计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五)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六)信托单位的价格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壹元整。三、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应当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
7、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四、信托计划的推介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07年9月2日至2007年9月16日,推介期届满,本信托计划将于推介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成立。如果在推介期内加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或自然人委托人
8、签署的信托合同达到50份,受托人可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成立。本信托计划提前成立的,成立日以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准。五、信托单位的认购(一)资金最低限额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签署每份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受托人认可的除外),并可以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二)必备证件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人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委托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
9、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三)付款1、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设银行账户,委托人于签署信托合同前将信托资金付至下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户 名: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 账 号:337050100100063823 2、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上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四)签约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二份。3、委托人在受托人出具的集
10、合资金信托交款确认书上签署确认。六、受托人(一)基本情况1、名称: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日期:1982年8月3、法定代表人:宋林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2号楼11-12层5、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信托业务管理机制1、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信托业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职责是:(1)确立信托业务理念、信托业务原则和信托业务目标。(2)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审议信托项目。2、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项目风险评审的专门机构,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投资部负责人、资金财务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和
11、法律人士等组成。公司副总经理为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参加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可邀请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会并陈述意见,但受邀人士不具有表决权。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1)对项目初选、立项提出评审意见。(2)对项目调查和评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3)对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项目提出专业风险评审意见。3、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小组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信托业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组成,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风控小组会议由各信托业务部门负责召集,主要职责是:(1)对项目初选、立项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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