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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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管理,前移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关口,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年第3号)、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列入农村信用社合作名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商业性
2、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与担保公司合作应遵循“严格准入、额度控制、动态调整、实时预警、主动退出”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省联社职责:(一)负责制定和修订担保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确定担保公司准入、退出名单;(三)负责对担保公司管理的培训、指导、检查、协调、考核;(四)负责确定管理担保公司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主办社);(五)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全面合作协议书、资本金托管协议等格式文本;(六)负责确定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范围和保证额度等,并与担保公司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书;(七)负责担保公司
3、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开发、测试、推广和维护。第六条 市州办事处(联社)职责:(一)负责组织系统的推广;(二)负责辖内担保公司合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负责报告辖内担保公司的合作情况。 第七条 主办社职责:(一)负责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二)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三)负责与担保公司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监管协议,并对资本金进行托管;(四)负责管理担保公司的托管资本金、担保存出保证金(以下简称:担保保证金)和客户存入保证金(即客户反担保资金,以下简称:客户保证金);(五)负责管理担保公司的保证额度;(六)负责按月向市州办事处报送担保公司合作情
4、况报告及报表;(七)负责为经办具体担保业务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社)提供担保公司相关信息资料;(八)负责担保公司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及处理。第八条 经办社职责:(一)负责推荐合作担保公司;(二)负责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三)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四)负责向主办社反馈担保业务变化情况并协助主办社调查;(五)负责按月向市州办事处(联社)报送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统计表;(六)负责担保公司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及处理。第三章 担保公司准入第九条准入标准(一)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建立了严格的审保
5、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注册资本金符合规定,且已有或承诺在农村信用社托管一定数额的资本金;1.实收资本中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 10% 。2.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3.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 100 万元。4.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5.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6、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会员企业相互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五)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托管资本金账户、担保保证金存款专户、客户保证金存款专户和担保业务收入账户;(七)公司近三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前均为盈利,且无不良担保记录;(八)出资人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等;(九)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7、及违法、违规记录;(十)集中度管理须符合规定: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会员企业的担保额度与该担保公司的最高保证额度之比,不超过其出资额所占比例;(十一)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十条在农村信用社仅承做单笔担保业务,且缴纳100%保证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无须申请准入,视同列入准入名单。第十一条对成立不足一年或成立满一年但经营不足一年的不适合评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
8、托管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金50%(含)以上的,可以准入。第十二条准入流程(一)受理 拟与农村信用社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直接向省联社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下同)或担保协会推荐。省联社在受理申请或推荐后,受理人员须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材料(附件1)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一是材料是否齐全;二是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对于初审符合规定的,进入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对于初审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信用等级评定1.初评信用等级初评人员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公司信息录入系统(系统未上线前,只录入评级模板的信息),并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融资性担保公
9、司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初评,提出信用等级初评及最高保证额度建议,同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提交审查人员。2.审查审查人员须在1个工作日内对担保公司资料的齐全性、系统录入的准确性(系统未上线前,审查初评人员填入模板的各项指标、打分是否计算正确)、评价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录入系统,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3.审定省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初评人员的评价报告及审查人员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和审议,审定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及最高保证额度。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录入系统。(三)最高保证额度测算信用等
10、级初评人员应测算担保公司的最高保证额度,以统一控制担保公司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提供的各类担保业务的风险总量。最高保证额度是指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信情况、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能够提供的各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最高限额,且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最高保证额度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最高保证额度按照以下方法测算: 最高保证额度C1=N*(有效净资产E1+股东承诺在一年内追加的货币资金投资E2+政府或其它组织在一年内将要到位的担保扶持基金E3-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
11、有负债K)-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在保责任余额D1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倍,其中:AAA级商业性、政策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会员制担保公司不超过6倍;AA级商业性、政策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8倍,会员制担保公司不超过5倍;A级商业性、政策性放大倍数不超过5倍,会员制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4倍。对于成立不足一年的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托管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金50%(含)以上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3倍;对于成立不足一年的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托管资本金达到注册资金的100%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不超过5倍,会员制担保公司不超过3倍。E1:为经
12、调整的有效净资产,根据本年最近月度的财务数据及相关科目明细计算,最大值为账面值。E1=本年最近月度的所有者权益-账龄一年(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资本公积中的股东投资款,如没有书面股东会议记录为证,则在所有者权益中全部扣除;土地、房产等评估溢价部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抵押率规定,在所有者权益中按比例扣除。E2:为股东承诺在一年内追加的货币资金投资,依据股东会决议和股东承诺书等法律文书确定。E3:为政府或其它组织在一年内将要到位的担保扶持基金,根据政府批文或其他组织的承诺性文件确定。
13、K担保公司在保责任余额中逾期金额1%。D1:为除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以外的在保责任余额。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指标发生变化时,应适时调整其最高保证额度。 (四)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书省联社担保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责任、资本金托管、担保放大倍数、保证金管理、信息交流与沟通监督机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商谈,并根据商谈情况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书(附件2)。担保公司注册地在省的,由总公司与省联社签订协议;担保公司注册地在省之外的,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与省联社签订协议。协议中至少应明确如下事项:1.担保责任应明确担保公司承担风险损失的
14、比例,其中:商业性、会员担保公司必须承担100%的风险损失;政策性担保公司原则上承担100%的风险损失。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农村信用社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担保公司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0天)主动代为清偿。否则,农村信用社将暂停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并有权划收担保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代为清偿债务。划收资金后,担保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15天)补足资本金和担保保证金缺口部分,若担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农村信用社有权宣布担保公司所
15、担保的未到期债务提前到期,并追究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农村信用社划收担保公司账户资金后仍不能足以清偿应代偿债务的,应采取其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2.资本金托管要与担保公司商议资本金托管事宜,包括托管资本金社(行)、托管资本金的额度和用途等,并在全面合作协议书中明确资本金托管社(行)是担保公司的主办社(行),主办社(行)负责对托管账户内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明确担保公司资本金的到位时间及金额:首次到位须在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不低于承诺金额的50%,其余部分须在3个月内全部到位;明确资本金的使用范围:仅限用作担保公司划转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担保业务的担保保证金、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
16、托金融机构作零风险理财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3.担保放大倍数应明确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担保债务的余额最高不超过担保公司存入农村信用社托管资本金及担保保证金余额之和的倍数,即担保信贷业务的放大倍数。放大倍数按照本条(三)规定的信用等级对应放大倍数确定,可根据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在规定放大倍数及以下确定具体的放大倍数,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4.保证金管理要与担保公司商议单笔担保业务担保保证金及客户保证金管理的相关事宜,包括保证金管理社(行)、担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的用途等。要在协议中明确保证金管理社(行)就是担保公司的主办社(行),主办社(行)负责对保证金专户内资
17、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明确担保保证金比例(担保保证金比例为不低于1除以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保证金使用范围:仅限用作合同约定的代偿支付,不得挪作他用。担保责任解除后,解付的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保证金应划至担保公司在主办社的资本金托管账户内,客户保证金由担保公司退还客户。 (五)资本金托管主办社依据全面合作协议书,与担保公司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附件3)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监管协议(附件4),并督促担保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将资本金及客户保证金存入专户。(六)准入担保公司名单公布省联社将对已合作担保公司和符合准入标准的新合作担保公司名单(以下简称:名单,附件5)公布在系统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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