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投资组织模式对创业投资家素质培育的激励约束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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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创业投资组织模式对创业投资家素质培育的激励约束分析 论文关键词:创业; 激励约束; 素质培育; 创业投资组织 论文摘要:本文比较分析了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三种典型的创业投资组织模式对创业投资家素质培育的激励约束机制,认为有限合伙制是最能有效激励创业投资家的组织制度安排。基于我国创业投资组织模式的和现状考察,提出应吸收借鉴有限合伙制的优点,对本土创业投资公司的内部制度进行优化设计,激励创业投资家进行素质培育,以提升创业投资机构的竞争力。 创业投资家是创业投资的核心主体,是创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的直接组织者和推动者。创业投资家的素质是一种胜任素质,1是与创业投资卓越绩效内在相关的个体
2、特征和品质,包括个人所具有的价值观、认知、行为技能和创业投资专门知识与技能等。创业投资家的素质差异是决定创业投资机构业绩差异的根源。对于投资者而言,创业投资家素质是一种不对称信息,创业投资组织模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不仅应发挥素质甄别作用,还需要能够耦合创业投资家个人需求与组织目标,激发创业投资家积极培育和提升自身素质。创业投资组织模式按照契约形式的差异,大体可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在公司制中,创业资本的投资者是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公司按照公司法组成与运作;有限合伙制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依据契约组成,前者享有全
3、部的权,后者提供企业的绝大部分资本;信托基金制依据信托契约成立,以信托契约方式将投资者、管理公司和受托机构之间的关系加以书面化、化,监督和规范当事人行为。本文比较了不同的组织模式对创业投资家素质培育的影响,并针对我国创业投资组织模式现状提出了相应地优化措施。 一、 有限合伙制 (一) 有限的存续期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在组织结构上的一个特点是有限的存续期,一般为10年,经过协商后最多可以延长4年。有限的存续期使得创业投资家不能永久地控制基金的运作,并需要在存续期满时对基金进行清算。如果创业投资家在基金存续期间有过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或者业绩水平不佳,将会很容易在基金清算时暴露出来,影响他们的
4、声誉和以后的资金筹集。有限的存续期激励创业投资家必须努力在一个基金的有限合伙期限内取得有限合伙人和市场认可的成功业绩。 (二) 承诺资金投入制度和无过错离婚机制 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中,投资者在基金到期之前如果发现创业投资家表现不佳或者投资失败时,通过承诺资金投入制度和无过错离婚制度(No-fault divorce)的契约安排可以及时停止资金投入。资金投入的承诺制度是指,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募集阶段先期承诺投资一定数量的创业资金,但是在开始时实际上只支付承诺投资金额的25%33%,其余的投资资金在基金成立后开展创业投资时,再根据基金的实际投资进度和业绩表现进行分期分批的资金注入,这
5、种已经承诺投资但是并没有实际支付完毕的创业资金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中称为承诺资金(Committed capital),这种分批投入资金的做法就是承诺资金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的投资业绩表现和管理水平决定是否提供后续的资金投入,而每一次履行资金投入承诺,实际上就是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家素质的一次评估。即使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创业投资家没有重大过错,只要投资者对其丧失了信心,就有权放弃继续投资的承诺,不再继续投入资金,但要受到已经投入资金减半计算的惩罚,所享有的权益也相应地减半,从而构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中独特的“无过错离婚机制”。承诺投资的分期投资制度和无过错离婚制度使投资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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