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金华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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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HN-BJ-北京中金华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入 伙 协 议 书北京中金华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资金保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普通合伙人/资产管理人: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 概述北京中金华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中金华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定向合伙人而发起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于2011年12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本入伙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北京中金华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共同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在诚实
2、守信、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二、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2.1 项目方/被投资方:北京瑞丰典当有限公司。 2.2 投资计划/本投资计划:北京中金华诚股权投资计划。 2.3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4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2.5 普通合伙人/资产管理人: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不可撤销的全权受托负责运作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2.6 有限
3、合伙人/新合伙人:指认缴出资并被普通合伙人接受,并且签署本协议的投资人。 2.7 出资额:指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如期缴付的,并被本合伙企业接受的现金金额。 2.8 募集期:募资期限为30天,自2012年5月5日至2012年6月4日止。 2.9 资金保管人/保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2.10 资金托管账户:指资金保管银行设立的用于接收本投资计划资金及独立核算管理运用投资计划资金的专用帐户。 2.11 投资计划本金:指本投资计划成立时,全体合伙人所认缴总和。 2.12 投资计划财产:指受托管理人取得的投资计划本金及对该投资计划本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2.13 工作日: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三、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3.1 设立依据各方同意依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3.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北京中金华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3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中海广场中楼1901室普通合伙人可视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但应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代表依本款约定即获得委托授权,可以代表有限合伙人自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登记及变更手续。四、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4.1 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是:将投资计划本金用于向北京瑞丰典当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被投资方核心股
5、东回购股权的方式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4.2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五、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5.1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超过五十人,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人,有限合伙人最多四十九人,合伙人在五十人以内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增减。普通合伙人名称: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2 合伙企业应在其合伙人名册中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实缴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5.3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外,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5.4
6、 有限合伙人5.4.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5.4.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涉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本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本合伙企业或本投资计划约束的行为。5.4.3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导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本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5.5 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
7、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经营期及资金托管6.1 出资方式:合伙人以货币形式出资。6.2 认缴出资额: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5500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定向募集新合伙人出资额人民币4000万元至4500万元。6.3 有限合伙人出资缴付6.3.1 有限合伙人应当在收到普通合伙人入伙通知时将其认缴出资足额划付至托管账户。6.3.2 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货币应为人民币。6.4 经营期6.4.1 本投资计划本金募足之日起成立,投资存续期为12个月。所有签署本入伙协议的合伙人即
8、表示同意缴纳投资款并同意将投资计划本金对外投资。6.4.2 本投资计划投资收益的起始计算日即为本投资计划成立日。所有合伙人的本金以及收益在本投资计划12个月届满后一次性兑付。6.5 资金托管 本投资计划财产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托管并对投资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投资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通过托管帐户进行。资产管理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投资计划财产和投资计划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七、 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7.1 分配7.1.1 本投资计划所取得的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应按照本协议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但本投资计划因投资中止或终止等原因取得的被投资方退回的投资款项不在此列。项目投资的收益包
9、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7.1.2 投资计划本金及收益在本投资计划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7.1.3普通合伙人按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的2%/年收取管理费,扣除管理费后的预期收益率如下:认购金额年化预期收益50万元 认购金额 100万元11%100万元 认购金额 300万元12%300万元 认购金额 13%7.14 若投资收回,则本金及收益(指收入扣除税金、费用、债务等各类支出的净额)分配优先保证有限合伙人取回本金及按照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分配后仍有盈余则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无权要求参与分配。若有限合伙人优先分配后无盈余,则普通合伙人无权要求分配。7.2 所得税根据
10、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务之规定,本合伙企业缴纳各项税费后,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7.3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人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八、风险控制 8.1 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2 北京中海之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投资计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此确保本投资的安全退出。九、合伙事务的执行9.1 普通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9.1.1 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9.1.2 普通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择。9.1.3 全体合伙人以签
11、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并同意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投资计划唯一资产管理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9.2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9.2.1 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独占及排他的享有执行本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权利,全面负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 本投资计划的投资及其他业务;(2) 管理、维持和处分本投资计划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3) 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本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4) 开立、维持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支票和其他付款凭
12、证;(5)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本投资计划提供服务;(6) 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及权益;(7) 为本投资计划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进行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与第三方的争议;(8)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9) 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10) 变更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11)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事项;(12) 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9.3 资产管理人9.3.1北京中金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合伙企业唯一资产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
13、得更换。9.3.2资产管理人之行为对本投资计划的约束力 资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及管理本投资计划,资产管理人委派的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本投资计划具有约束力。 9.3.3 资产管理人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若有明显证据表明因资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本投资计划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聘请的管理人员、雇员及专业人员、顾问等人员为履行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或处理本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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