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投资政策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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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投资政策摘要北海市招商促进局2013年4月目 录第一章:税收优惠政策摘要一、北海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二、广西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三、我国特定地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四、全国共享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第二章:财政扶持政策摘要一、北海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二、广西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三、我国特定地区享有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第三章:土地优惠政策摘要一、北海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二、广西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三、我国特定地区享有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第四章:信贷支持政策摘要一、北海制定的投资信贷支持政策摘要二、广西制定的投资信贷支持政策摘要三、我国特定地区享有的投资信贷支持政策摘要四、全国共享的投资
2、信贷支持政策摘要(注:本摘要所有条款,以相关部门的解释为准。)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一、北海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125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
3、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4)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5)在我市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北海市
4、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北海会展业的意见(北政发201131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对会展场馆经营企业免征自用房产部分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29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2012年2016年期间,新创评的五星级宾馆和4A级以上景区,自评定之日起三年内,将该企业主营业务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扶持企业用于市场推广和宣传促销。2012年2016年期
5、间新设立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销售企业,从开业起三年内主营业务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扶持企业研发和扩大再生产。2012年2016年期间新设立的旅行社,自设立起三年内,将该企业主营业务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扶持企业用于招徕旅游者。2012年2016年期间,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全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星级宾馆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6、。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用水、用电同等价格。2012年2016年期间,新建A级景区、星级宾馆,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凡符合减免政策的一律按规定减免;属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费用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由事业性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二、广西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
7、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发200954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在广西的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8、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103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入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9、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6)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
10、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报国家批准,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贸市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64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桂政发201065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11、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66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
12、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5)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桂政发201068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区内注册的且进驻
13、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水港”业主和经营单位适用以上税收政策)。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发201076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
14、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列入自治区金融办重点培育上市企业的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
15、半征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4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
16、房产税。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6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创业者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桂地税公告2011第6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
17、、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
18、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微型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
19、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
20、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展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
21、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将自治区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中有关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扩大到全区。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其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桂政发201092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
22、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283号)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2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财税201158号规定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及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园区内新设立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三 、我国特定地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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