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投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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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XX投资开发公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1第 二 章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3第 三 章 职 工 守 则 第 四 章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章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第 六 章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第 七 章 分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待 出 ) 附 件:1、聘 任 合 同2、考 勤 办 法3、职 工 培 训 计 划4、印 章 管 理 办 法5、计 算 机 管 理 办 法 6、文 件 资 料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宗 旨 本 公 司, 即 北 京 XX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公 司” ), 是 由
2、 中 国 华 能 集 团 公 司 等 九 家 国 内 公 司 作 为 股 东 联 合 投 资 注 册 成 立 的 一 家 现 代 企 业, 主 要 从 事 以 BOT 方 式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的 策 划、 咨 询 服 务、 组 织 运 筹、 投 融 资 及 项 目 实 施 和 项 目 管 理, 并 致 力 于 一 般 性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开 发、 经 营 和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遵 照 股 东 签 订 的 联 营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按 照 我 国 公 司 法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国 际 惯 例, 并 根 据 市 场 的 实 际
3、需 要 实 行 管 理。为 使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做 到 系 统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特 制 订 本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本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创 造 必 要 的 物 质 条 件 和 适 用 的 具 体 办 法, 激 励 全 体 职 工 的 奋 斗 精 神, 提 高 个 人 工 作 效 率,促 进 健 全 的 人 事 管 理, 创 造 经 济 效 益, 从 而 通 过 开 发 公 司 业 务,实 现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并 达 到 保 障 投 资 者 与 职 工 共 同 利 益 之 目 的。第 二 条依
4、据本 规 章 制 度 以 公 司 法 及 有 关 法 律、政 策 、法 规 为 基 础,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参 照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惯 例 和 国 内 国 有 企 业、三 资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并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条 件 制 订。第 三 条制 订 、实 施、 完 善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为 本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订 者 和 实 施 者。本 公 司 是 为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及 我 国 基 础 设 施 发 展 的 需 要 而 组 建 的 公 司, 并 逐 渐 发 展 成 为 一 个 跨 行 业、 跨 国 度 的
5、 实 业 型 现 代 化 集 团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订, 均 应 考 虑 到 本 公 司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状 况。 管 理 制 度 应 为 公 司 经 营 工 作 服 务, 适 应 经 营 工 作 的 需 要, 同 时 又 反 过 来 促 进 经 营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经 营 管 理 的 实 践 中, 不 断 探 索、 修 改、 补 充、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努 力 创 造 出 我 国 BOT 行 业 第 一 家 专 业 公 司 与 其 它 公 司 既 有 共 性 又 有 特 性 的 科 学 管 理 模 式, 以
6、便 卓 有 成 效 地 执 行 公 司 联 营 章 程 中 所 确 定 的 经 营 方 针。第 四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职 工, 包 括 公 司 派 往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去 从 事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公 司 如 有 兼 职 人 员,可 在 本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对 兼 职 人 员 另 行 制 订 管 理 办 法。 公 司 应 根 据 本 文 件 所 阐 明 的 原 则 精 神, 给 职 工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各 种 待 遇。 职 工 应 遵 守 本 文 件 所 阐 述 的
7、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尽 心 尽 力 地 工 作。 所 有 职 工 均 应 认 真 阅 读 公 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附 件 以 及 对 其 所 作 的 修 订。 管 理 人 员 应 保 证 职 工 随 时 都 能 方 便 地 查 阅 本 文 件。第 五 条部 门 工 作 制 度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在 本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制 订 相 应 的 部 门 工 作 制 度 和 补 充 管 理 办 法, 并 报 总 裁 批 准 后 实 施。 重 要 的 部 门 工 作 制 度 和 跨 部 门 的 补 充 管 理 办 法, 可 以 附 件 形 式 列 入 本 文 件, 作
8、 为 实 施 公 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具 体 办 法 措 施。第 六 条单 项 制 度、规 定公 司 某 项 具 体 工 作 或 事 务, 如 文 秘、 文 档、 计 算 机 、 车 辆 管 理、 职 工 培 训 计 划 等, 应 由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状 况 和 工 作 性 质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经 公 司 总 裁 审 批 后 实 施。 第 二 章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第 一 条结 构 设 置 公 司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裁 负 责 制。部 门 实 行 总 裁 领 导 下 的 部 门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为 了 提 高 工 作
9、效 率、强 化 岗 位 职 能,除 了 公 司 一 级 设 置 副 总 裁 岗 位 之 外, 各 业 务 部 门、 管 理 部 门 原 则 上 均 不 设 置 副 职 岗 位。 根 据 目 前 经 营 情 况, 公 司 暂 设 七 个 部 门, 即 发 展 部、 项 目 部、 金 融 部、 国 际 合 作 部、 综 合 部、 财 务 部、 办 公 室。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大,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由 总 裁 增 减 调 整 机 构。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报 请 总 裁 批 准 后, 设 置 必 要 的 分 支 机 构。 一 切 机 构 的 建 立 均
10、 应 以 合 理、 精 简、 高 效 为 原 则。 第 二 条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各 部 门 均 须 在 公 司 总 裁 ( 含 分 工 主 管 副 总 裁, 下 文 同 )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积 极 主 动、 独 立 负 责、 紧 密 配 合、 统 一 协 调、 高 效 率 地 工 作、 一、 发 展 部 发 展 部 是 对 公 司 发 展 进 行 策 划 的 经 营 部 门,应 由 懂 得 经 济 学、市 场 学、投 资 学、 管 理 学 并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人 员 组 成,主 要 担 负 公 司 计 划、发 展、 运 筹 、开 发 项 目 的 预 可
11、 研 等 重 要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如 下: 、探 索、 规 划、 修 改、 补 充、 完 善 公 司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制 订 公 司 短 期 发 展 计 划 和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从 事 BOT 和 非 BOT 项 目 宏 观 市 场 调 研, 为 公 司 决 策 提 供 可 靠 依 据 和 选 择 方 案,策 划 BOT 项 目 及 一 般 性 投 资 与 经 营 项 目。 、从 事 政 府 和 有 关 机 构、 企 业 的 公 关 工 作, 为 所 策 划 项 目 选 择 具 体 政 府 部 门 和 合 作 伙 伴。 、在 项 目 部、金 融 部
12、 的 配 合 下 制 订 项 目 的 预 可 研 或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在 完 成 前 期 策 划 及 准 备 工 作 后 向 项 目 部 移 交 具 体 投 资 或 经 营 项 目,以 供 项 目 实 施。 、与 综 合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一 起,负 责 考 察、指 导 具 体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与 金 融 部、综 合 部 等 部 门 一 起,对 公 司 整 体 经 济 效 益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改 进 方 案。 二、 项 目 部 项 目 部 是 实 施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的 业 务 部 门, 应 由 懂 得 相 关 技 术 专 业、
13、经 济 学、 投 资 学 并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公 司 BOT 及 非 BOT 项 目 具 体 论 证、 实 施 等 重 要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如 下: 、 负 责 公 司 BOT 项 目 的 前 期 包 装 和 组 织 工 作, 包 括 提 供 项 目 所 需 分 析 材 料、 参 与 投 资 商 资 格 审 议、 制 作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招 标 文 件、 起 草 投 资 协 议 和 特 许 权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参 与 投 资 商 谈 判 及 组 建 投 资 联 合 体 等。 、
14、在 具 体 的 BOT 项 目 中,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参 与 项 目 公 司 的 施 工、 运 营、 维 护 等 工 作。 、 在 总 裁 的 具 体 指 导 下, 对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合 作 伙 伴 进 行 项 目 公 共 关 系 工 作, 寻 求、 确 定 项 目 承 建 单 位 等 合 作 伙 伴。 、 协 助 发 展 部 建 立 BOT 项 目 库 以 及 与 项 目 有 关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工 作。 、 负 责 公 司 BOT 技 术 的 对 外 有 偿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承 担 公 司 内 部、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BOT 专 业
15、技 术 的 经 验 交 流 和 培 训 工 作。 、 一 般 性 投 资 项 目 即 非 BOT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工 作。 、 承 担 公 司 与 计 算 机 有 关 的 办 公 自 动 化 培 训 工 作。 三、 金 融 部 金 融 部 是 对 公 司 业 务 的 开 拓 与 发 展 提 供 融 资 保 障 的 业 务 部 门, 应 由 掌 握 金 融、 投 资、 财 务 和 经 济 学 理 论 并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公 司 经 营 项 目 的 论 证、 预 算、融 资、 评 估、 核 算 等 重 要 任 务。 其 主 要
16、职 责 范 围 如 下: 、负 责 对 公 司 发 展 进 行 金 融 战 略 规 划。 、参 与 BOT 与 非 BOT 项 目 的 具 体 策 划、可 行 性 研 究、 效 益 分 析 及 项 目 论 证,制 订 项 目 融 资 及 投 入 产 出 方 案 的 决 策 活 动。 、对 政 府 部 门、国 内 外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公 司 等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公 共 关 系 活 动, 为 公 司 从 策 划 和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的 BOT 项 目 及 其 它 项 目 筹 措 资 金。 、与 财 务 部 一 起 对 经 公 司 批 准 的 具 体
17、 项 目 工 程 制 订 资 金 安 排 计 划,并 对 实 施 项 目 和 再 建 工 程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和 成 本 监 控。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经 营 项 目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和 效 益 评 估, 解 决 新 出 现 的 问 题。 、协 助 财 务 部 按 照 协 议、合 同 对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掌 握、 控 制 公 司 资 金 的 合 理 利 用 和 流 动。 、对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和 投 资 形 势 进 行 调 研, 为 公 司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四、 国 际 合 作 部 国 际 合 作 部 是
18、公 司 进 行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重 要 支 持 性 部 门,应 由 懂 得 国 际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和 公 关 技 巧 并 熟 练 地 掌 握 最 通 用 的 外 国 语 言 的 专 业 人 员 所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如 下 重 要 任 务: 、向 国 外 政 府 部 门、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公 司 等 宣 传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宗 旨 和 经 营 方 式, 树 立 良 好 的 公 司 形 象, 联 络 现 有 伙 伴, 寻 求 新 的 伙 伴, 为 招 商 引 资 搭 桥 铺 路。 、 落 实 对 外 联 络、 接 待 外 宾、 协 调 各
19、业 务 部 门 与 外 方 的 关 系。 、 与 外 宾 联 系、 安 排 公 司 与 投 资 商 之 间 的 各 种 谈 判 事 宜, 负 责 涉 外 谈 判 的 日 常 翻 译 工 作。 、 组 织 出 国 访 问 事 宜, 包 括 办 理 护 照、 签 证 等。 、 协 调 组 办 有 关 国 际 会 议 等 活 动。 、 配 合 各 业 务 部 门 编 制 对 外 协 议、 合 同 等 重 要 文 本,与 有 关 部 门 一 起 敲 定 重 要 对 外 文 件、 为 公 司 领 导 签 署 涉 外 文 件 准 备 最 后 文 本。 、 负 责 公 司 BOT 资 料 及 其 它 重 要
20、 资 料 的 翻 译、 文 字 审 核。 五、 综 合 部 综 合 部 是 公 司 经 营 部 门 之 间、经 营 部 门 与 管 理 部 门 之 间、公 司 总 部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协 调 部 门, 应 由 懂 得 经 营 学、 管 理 学、 经 济 学、法 学 等 理 论 并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所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如 下 重 要 任 务: 、按 照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研 究 设 置 公 司 机 构, 制 订、 完 善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运 作 程 序。 、综 合 协 调 经 营 部 门 之 间、 经 营 部 门
21、 与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公 司 总 部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分 工 合 作,收 集、 编 发 工 作 通 报、 工 作 简 报。 、负 责 公 司 的 信 息、 文 件、 资 料 管 理, 编 写 公 司 日 志, 保 持 公 司 内 部、 公 司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交 流 渠 道 畅 通。 、向 公 司 决 策 层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对 外 处 理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并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从 事 各 种 法 律 文 件、重 要 经 营 文 件 的 编 制、审 查、敲 定 工 作。 、对 在 建 工 程、分
22、 公 司、子 公 司 等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性 督 查 和 指 导。 、与 财 务 部 等 部 门 一 起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编 写 公 司 工 作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重 要 工 作 文 件。 、负 责 制 订、 落 实 公 司 培 训 计 划。 、与 国 际 合 作 部、 总 裁 办 公 室 协 调, 负 责 公 司 的 对 外 宣 传 工 作 和 媒 介 广 告 工 作。 六、 财 务 部 财 务 部 是 公 司 对 财 产、 资 金 进 行 监 控 管 理 的 部 门,应 由 掌 握 财 务 基 本 理 论 和 实 用 技 能 及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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