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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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第三
2、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
3、域。第八条 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第九条 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
4、%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8年投入2亿元,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50%用于跟进投资,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通过对现有扶持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整合和动用财政历年结余以及预算新增安排筹集。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相应设立区、县(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区、县(市)级引导基金主要用于与市级引导基金共同跟进投资,有条件的也可用于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第十四条 引
5、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十五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及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第十六条 市政府确定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引导基金以该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第十七条 经管委会批准,管理机构设立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委托
6、国有的专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跟进投资。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二)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四)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九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
7、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阶段参股第二十一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在市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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