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典型陷阱法律分析0308.doc
《企业融资典型陷阱法律分析0308.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融资典型陷阱法律分析0308.doc(4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企业融资典型陷阱法律分析作者:李小文: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首席律师 吴恩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却面临着各种融资困境,企业迫于经营压力,融资心切,急于获得资金,却往往忽视了融资过程中的种种风险陷阱,从而使企业经营雪上加霜。本文将列举分析常见的企业融资陷阱,阐述陷阱的常见现象、分析背后隐含的法律风险,并辅以案例警示,给出防范建议,以促使企业识别各种陷阱,从而规避风险或对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为企业融资决策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陷阱 现象 分析 建议 前言:中国社科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发布的经济蓝皮书:2015年中国经
2、济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短期内难以明显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状况仍将持续。在此情形下,企业迫于经营压力,融资心切,急于获得资金,却往往忽视了融资过程中的种种风险甚至是陷阱,往往使企业经营雪上加霜。本文将从一一列举分析企业融资的各种陷阱,以促使企业识别各种陷阱,从而规避风险或对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陷阱是风险的形象说法,是一种非预期的损害。融资陷阱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可能会造成企业非预期损害的种种风险。融资陷阱可能是由于外在的虚假投资方的诈骗行为,也可能是真实投资方为规避自身风险而将投资及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企业家的行为,也可能是企业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而在融资过程中无意识
3、地陷入陷阱的行为。企业一旦陷入融资陷阱将会造成至少会如下问题:1、企业经营受到影响;2、家庭受到影响;3、其他投资人拒绝授信;4、额外的财务负担,如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5、社会负面评价;6、可能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企业家应充分了解融资陷阱的本质以及用融资陷阱的风险理念识别陷阱,是有效规避或防范融资陷阱的根本。 一、随意抽逃企业主注册资本金 部分企业家误以为国家不再追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了,进而随意抽逃出资、虚假出资,从而引发企业重大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根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构成抽逃出资:1、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浙杭商终字第746号芜湖市友发轻工电子有限公司与张明、杭州续然服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张明因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续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张明作为续然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续然公司成立后,于2009年12月16日将该
5、公司验资账户中的950000元以借款名义转出至其个人账户及将49500元以备用金名义取现,张明亦在庭审中认可该借款关系系虚构,故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依法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续然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友发公司加工款314651元;二、张明对上述款项中续然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友发公司的其他
6、诉讼请求。虚假出资、借款出资注册公司或对公司进行增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有关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在2014年4月24日以前,无论企业属何种行业,都可能受到刑罚制裁。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对非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出资不实的行为,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针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仍然适用刑法
7、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这类企业主要有: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对于这17类公司,不得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否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非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出资不实的,虽然出资人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将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
8、连带清偿责任。笔者建议,为了防范刑事责任风险,对于前文列举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的17类公司不得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对于17类公司之外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已经有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二、盲目注册大金额认缴制公司部分企业家认为既然不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那么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越高越好,从而引发股东的重大法律风险。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公司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
9、记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法定出资期限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金高的企业一般意味着更强的经营能力和更高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金的高低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在新公司法颁布后,许多企业家盲目乐观,认为新的
10、公司法就是鼓励多认缴注册资本,认缴的注册资本越高对提高企业授信就越有利,盲目注册大金额认缴制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28号潘永勇与杭州勤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信公司)、浙江豪世沃德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由勤信公司股东豪世沃德等股东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杭州勤信贸易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
11、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勤信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但公司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豪世沃德等股东实际只认缴了一半。公司股东并未完成出资义务,因此作为勤信公司的股东,豪世沃德等应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勤信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潘永勇有权
12、选择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实现其债权,潘永勇可以起诉勤信公司,同时在勤信公司出资不实的情况下,潘永勇请求各股东承担责任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一、由被告杭州勤信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永勇借款本金人民币1028万元并支付利息4457115元(利息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由被告浙江豪世沃德实业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杭州勤信贸易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13、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条款表明,公司注册资本虽然无需实缴和验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
14、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股东需要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依法成立后,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如果经营亏损,公司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缴足。如股东无资金可以缴纳,将以其全部的个人资产对未足额缴纳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家应当根据自身债务承受能力以及企业经营需要,合理设定公司注册资本金数额,避免因认缴注册资本金金额过高,而导致个人陷入公司债务危机,使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制的防火墙失去作用。 三、认缴制公司注册后不实缴股东在认缴公司注册资本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照章程的规定及时缴纳注册资本金,既可
15、能需承担缴纳出资的责任又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公司对外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2号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五洲证券增资扩股时,前锋公司为五洲证券新增加的股东,其在五洲证券的公司章程上加盖了公章,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根据河南证监局豫证监发(2005)153号调查报告和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的内容,虽然前锋公司在2004年3月3日和2004年3月5日分两次共汇入广发福田026户8700万元,但该资金同广发福田026户的其他资金随后即流出广发福田026户。截至2004年3月16日(验
16、资日)止,五洲证券在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及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开立的广发福田026户和深布吉2501户两个账户的资金余额均为零。该事实足以证明前锋公司并未真实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锋公司辩称其仅为名义股东,但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
17、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即使前锋公司为五洲证券名义股东,与山东鑫融公司有股权代持的约定,但该约定也仅在定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即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理由,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五洲证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判决:前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五洲证券支付人民币8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最高
18、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后未实缴的,将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时,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注册资本的,需承担所投资企业的的部分对外借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
19、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笔者建议,股东应当根据自身债务承受能力以及企业经营需要,合理设定公司注册资本金数额以及缴纳的期限。 四、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之间随意资金调拨在目前的融资困境下,实际控制人将资金由关联公司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调度现象愈加突出。公司从股权属性上来说,公司归全体股东所有,因此企业家一般将公司完全等同于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关联公司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的资金调度是将左右口袋里的资金互换的行为,任意将公司
20、财物在个人以及个人投资的其他公司将互相调度。上述资金调度行为如未经合法程序,则会产生重大法律风险。未经合法手续任意调度资金的根源在于企业家没有认识到股东出资后,出资财物属于公司所有,不再直接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个人与公司间、关联公司间在法律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任何非经法定程序对公司财物的调度行为均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根据该条款规定,企业家在关联公司间的资金调度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关联公司间以及公司与股东间频繁的资金调度,将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利益转移,导致某个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他关联公司或股东被法院列为共同被执行人。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476号平泉县安利铁矿与被告刘彦、第三人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平泉县安利铁矿与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之间银行账目往来频繁,其中多为转款、借款、还款、拨款。且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二者在人事、资产上的混同,存在着导致公司利益的转移的情形,系利益高度一体
22、化的关联公司,平泉县安利铁矿作为与债务人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利益高度一致的关联公司,人民法院对其账户及其中存款冻结并无不当,平泉县安利铁矿的银行存款应予执行。如果企业家需进行关联公司间、公司与股东个人间进行资金调度,必须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借贷方式进行资金拆借,达到合理合法进行资金调度的目的。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三条规
23、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公司之间或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资金使用,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当然,是否有偿提供资金,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股权构成状况综合考量,否则有可能形成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税务机关也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调整应交税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股东个人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不得向公
24、司借款。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股东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向公司借款,但是需注意,应当在本纳税年度还清借款,否则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在向公司收取股息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融资 典型 陷阱 法律 分析 0308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610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