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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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上)邱永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部经理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是自 1999年7月1日我国证券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涉及二级市场的股权纷争案例,首次明确且大规模使用了“公开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争夺表决代理权的形式。分析这一典型案例,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委托书征集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基本案情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股份)是由山东省胜利集团公司(下简称胜利集团)为发起人,以集团核心企业“山东省胜利物资总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折为国家股、并以定向募集方式向法人及内部职工募集股份设立的,主营塑料管道、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油
2、器经营。胜利股份于1994年5月正式设立,1996年6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成立6年内,总资产增长了657.46%,利润总额增长了615%,连续四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3%以上。上市后送股3次、配股2次。截至1999年底,公司总股本21780万元,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胜利集团24.17%、国泰君安8.40%、胜邦企业6.98%、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3.5%、润华集团3.36%、泰和基金1.37%、山东省交通投资公司1.34%、深圳中广银0.95%、山东储备物质管理局0.89%、山东省农资公司0.67%。广州通百惠公司主营企业服务网、社区服务网和网上企业孵化器,并拥有一系列网站,正欲借助资本市场谋求快
3、速发展。胜利股份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由于经营不善引发经济纠纷,其持有的3000万法人股以低价被拍卖。2000年1月10日,通百惠公司以每股1.06元的价格竞买成功,购入胜利股份300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3.77%,在1月28日交割后,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并于次日予以公告。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后,通百惠公司向胜利股份董事会提交了董监事会提名人选,被董事会拒绝。2000年3月3日,胜利股份董事会公告,第四大股东山东胜邦公司通过协议受让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广告公司、山东省文化实业公司的法人股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的转配股、法人股,持股比例由 6.98%升至15.34%,领先通百惠1.
4、57%转而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3月4日,胜利股份再次公告,指出因通百惠对董事会关于董监事推荐程序、方式和数额持有异议,决定对其推荐的两名董事、一名监事不予提名,并提出了自己的董监事人选方案,从而引发双方的人事争端。3月7日,胜利股份详细披露其几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第六大股东润华集团和第九大股东深圳中广银公司均为胜邦公司的股东,胜利集团和润华集团及胜邦企业另一股东三联城建总公司又同是山东联大集团的下属公司,而且胜邦公司法人代表和胜利股份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都由徐建国一人担当。胜邦公司的筹码因关联持股而大大增强,股权之争进一步激化。胜邦和通百惠分别公告,继续增持股份。胜邦在2000年3月9日受
5、让东营银厦工程公司146.25万法人股,同时又在二级市场购入 289.35万股流通股,计为总股本的2%;通百惠公司则再次通过拍卖竞买取得胜利集团63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2.89%。至此,胜邦、通百惠持股比例分别达到17. 35%和16.66%,胜邦仅以0. 69%的微弱优势居于第一。由于在胜利股份的大股东中,胜邦的股东之一润华集团还持有3.36%的胜利股份,胜邦另一股东深圳中广银投资公司持有0.95%的股份,加上胜利集团的7.51 %,胜邦实际可支配29.16%的股份。这样,胜邦与通百惠的差距不是0.69个百分点,而是相差约13个百分点。3月16日,公告显示又有 4家基金 (基金泰和、景福、景
6、宏和景阳)进入前十大股东,其中同属大成基金管理公司麾下的三家景字基金共持1168.16万股,占总股本的4.88%。2000年3月17日,通百惠在各大媒体上打出“你神圣的一票决定胜利股份的明天”大型广告,并在证券和网络媒体上公开征集代理委托书,开始了对中小股东表决权代理的征集。胜利股份的流通股超过50%,大量散户的立场将对控制权的转移起决定性作用。3月20日,中国证监会要求通百惠对这一征集方式立即作出汇报。3月25日,通百惠公告其前期征集活动违规,并停止征集委托书,同时提出新的董监事人选名单和修改公司章程两项提案。3月2 7日,胜利董事会同意双方提案都列入股东大会议程,但增加了只能选其中之一进入
7、表决的办法。3月2 72 9日,通百惠再次大规模地公开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通百惠以为民请命的姿态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引起中小股东的共鸣,三天之内共征集有效委托2625.7781万股,占总股本的10.96 %,与会代表股份的15.197%。加上3月16日所持有的胜利股份法人股3630万股,共持有6255.7781万股,占胜利股份总股本23958.8758万股的26.1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17267.744万股的36.21%。委托书授权大大增加了通百惠参与控制权之争的筹码。2000年3月30日,股东大会如期进行,由于胜邦与通百惠各自提出一个排他性的董监事提案,于是胜利股份董事
8、会提出一个两轮选举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新选举办法在股东会上的赞成率仅为49.32 %,关于第三届董监事候选人提名的两份议案均未被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暂时休会。3月31日,董事会提出董监事候选人新的产生办法,该办法把董事会和通百惠双方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合二为一,作为下届董监事成员的候选人的名单。该提案将候选人的范围限于胜利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及通百惠提交的全部董事、监事候选人。股东在正式投票选举前,从双方推举的19名董事选举人中选出得票最多的11人,这11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交表决的董事候选人。监事选举方法亦同。通百惠拒绝参加投票表决,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董监事实行等额选举,而新办法提出的董事候选人
9、有19人,超出章程规定的11人,属于差额选举,有违公司章程,应属无效。鉴此,通百惠提议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解决相关问题。大成基金代表和一些股东也表示了对新办法的意见。但在尔后的股东发言中,大多数发言均对通百惠持否定态度。新的选举办法以51.05%的比例通过,最终对胜利董事会的提案进行表决。在最后一轮选举中,胜利股份以3月30日出席股东大会的1.7727亿股中的9707万股(即以51.05%)的微弱优势,选举产生11名候选董事中的6名,5名监事中的3名。这6名董事成员中,通百惠及其所代表的2500名社会公众股东无一人当选。2000年4月4日,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予以了公告,至此通百惠与胜邦
10、的表决代理权之争,以胜邦继续掌握胜利股份控制权暂时告一段落。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3月31日股东大会的投票人数明显少于前日。3月30日到场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8人,代表股数1.7727亿股,但3月31日截至下午3:30分,实到股东83人,代表股数9707万股。不过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份基数仍按照3月30日的1.7727亿股计算。3月31日的股东大会除部分股东离场外,通百惠也未参加投票。 1二、法律分析在此次通胜股权之争中,虽然通百惠并没有取得胜利股份的控制权,但征集委托书方式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唤醒了中小股东的参与意识,维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此外,通百惠试图以此种方式掌握胜利股份的控制权,也促
11、进了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可以看出,委托书征集的方式兼顾股东权益、公司未来发展和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多重功能于一体。委托书征集能够保护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下面拟从委托书及委托书征集的缘起与发展、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制、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中的股东委托书征集的法律问题三个方面来进行法律分析。(一)委托书及委托书征集的缘起与发展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股东人数众多且散居各地,客观上给股东会的召开带来困难。并且股东多另有正业,往往无心顾及股东会的召开;或是他们只持有少量股份,甘于作为被动的投资者,没兴趣
12、参加股东会。为避免股东会召开人数达不到法定标准而流会,经营者得要求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书立委托书,请他人代理出席,以满足召开的法定要求。而那些不能或不愿出席会议的股东,也希望能够由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这种现实,表决权的代理制度势在必行。早期普通法并不允许表决权的代理。在英国,早期普通法规定股东须亲自出席股东会,如无请求书面投票(计算持股、一股一票),则以“举手投票、一人一票”为原则。虽然公司章程多允许委托书投票,直到1948年公司法方承认代理表决为股东的法定权利。美国早期的观念把股东表决等同政治投票看待,要求股东必须亲自出席股东会,不得使用委托书。直到后来,各州才渐渐以宪
13、法或法律承认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2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以委托书为表现形式)成为普遍后,出席股东会的人数渐渐减少,股东会发生了由股东亲济一堂讨论事务转为委托书征集的根本改变,“现代的股东会其实只是委托书征集的过程”。 3所谓委托书征集,则是指在享有投票权股东无法或不愿亲自出席股东会,亦未主动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时,公司的现任董事会或股东主动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以其为投票代理人的“空白授权投票委托书”(proxy card),劝说收到“空白授权投票委托书”的股东,选任委托书上指定的人作为投票代理人,代替(其他)股东行使投票权。一般来说,委托书征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为了使股东大会召开达到法律规定的
14、出席人数或者股东大会上的待决议案获得法定比例的支持票数而为公司股东进行委托书之征集,在此场合下,由于公司自己不能代理行使表决权,故一般由第三人特别是公司董事会代为行使表决权,我们称之为现任公司董事会的委托书征集。另一种情形是公司的外部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不拥有席位或仅有少数席位的股东)为争夺有关问题的话语权或者公司的控制权时而进行的委托书之征集,其目的是通过征集到足够多的表决权来表达其观点或者取得公司控制权。我们称之为在野股东的委托书征集。当在野股东和公司现任董事会为了获得股东的投票支持,针锋相对地进行委托书征集时,便出现了委托书竞夺(proxy fight or proxy contest)。
15、(二)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制1、美国目前,美国委托书征集的发生较为频繁,每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夕,都会出现委托书征集的高潮,称为一年一度的“委托书征集季节(proxy season)”。在委托书征集季节里,委托书征集的公告充斥着上市公司网站和其他制定信息披露媒体。围绕著名的跨国公司展开的“委托书争夺战”往往成为其中的亮点。例如1999年度有关惠普公司合并计划的委托书竞夺即为一例。惠普公司欲增发新股,以实现与康柏公司的合并计划,而根据当地公司法,增发新股计划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为此,公司董事会向广大股东委托书征集。惠普公司创始人之子沃尔特为维护家族在公司中的地位,反对
16、该合并计划,发起了一场与公司董事会针锋相对的委托书竞夺。在委托书征集期间,双方都动用了律师、专业的委托书征集服务商、公共关系专家甚至证券分析师在内的庞大队伍,利用网站、广告、报刊、集会等多种渠道展开宣传,竞相进行委托书征集,耗资巨大。经过长达八个月的唇枪舌战,惠普公司董事会终于取得了大多数股东的信任,相应的增发新股方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在上述案例中,股权的分散化影响了股东大会上重大事项相关提案的顺利通过,为此惠普公司董事会进行委托书征集,类似的情况在其他上市公司也时常发生。这是美国证券市场委托书征集活动的突出特点。其根源在于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高度分散化。根据经合组织的研究报告表明,19
17、96年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家庭持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其余的股份为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投资基金、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性企业所持有。 4上市公司董事会频繁地委托书征集,使股东大会的召开从传统上由股东亲自出席齐集一堂的形式转化为委托书征集的过程。学者们惊呼“现代的股东会其实只是委托书征集的过程” 5。美国证券市场委托书征集活动的另一突出特点在于在野股东对委托书征集机制的积极利用。具体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首先,在野股东积极利用股东提案机制。公司董事会负有义务将适当的股东提案纳入股东大会的议事日程,并且在进行委托书征集时,将适当的股东提案纳入委托书征集材料。股东提案成为在野股东积极参与
18、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2002年的委托书征集季节里,在野股东共提出了273件股东提案。涉及董事选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公司的兼并计划、反收购措施、环保政策的贯彻等诸多方面。 6其次,在野股东常常与公司董事会之间展开激烈的委托书竞夺。据统计,从1981年到2002年间,每年发生的委托书竞夺平均有二三十起,其中,2001年达到40起,2002年则有38起。最后,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倾向于利用委托书征集机制。2002年273件股东提案中,40%是由包括劳工组织、公共基金、道德股东团体等机构投资者者提起的。 7一些机构投资者还形成联盟,建立自己的组织,例如机构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对上市公司
19、治理结构进行专门性研究,为机构投资者如何行使投票权、委托书征集如何运作进行出谋献策。美国证券市场对委托书征集机制的青睐很大程度上基于美国采取市场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市场导向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在于股权的分散化,股东关心的是投资回报的增加,并不积极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将管理权广泛地授予公司董事会。其根本特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分离,这带来了两大问题。首当其冲的问题在于,存在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代理问题。委托书征集在市场导向公司治理模式中的运作特征之一在于克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代理成本问题。集体行动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分散的股东对公司董事会进行积极监控。公司董事会往往牺牲股东的利
20、益,追求私利,这导致了公司管理不能达到最优状态。为此,该模式采取了一定的纠偏机制。委托书征集即为其中的一种重要机制。该模式下的委托书征集运作,为股东行使投票权提供了一种替代方式,通过委托书征集,可以缓解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股东会受冷落的场面,将股东大会的召开转换为委托书的征集,发挥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同时,在野股东可以通过委托书征集“借入”投票权,提高自身对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影响力,甚至与现任公司董事会展开有关公司控制权的委托书竞夺,促进股东积极行使投票权参与公司治理。委托书收购与要约收购同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重要机制,其单独进行或与要约收购联合进行,有利于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对公
21、司董事会的监控作用。市场导向公司治理模式下,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散带来的另一问题在于存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投资政策和发展前景了如指掌,但是这些软信息或带有前瞻性的信息并不能可信地传递给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交易者,并且分散的小股东缺乏动力和精力去了解公司的信息。此外,由于该模式强调股东“用脚投票”,忽视了股东的“发言权”,阻碍了股东与公司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交流。相应地,委托书征集在市场导向公司治理模式下的运作特征之二就在于委托书征集有利于克服市场导向公司治理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托书征集为股东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了平台,有利于股东获得更多的信息,减轻了与公司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22、,同时,也促进了股东与公司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对委托书征集的管理,在美国主要是由各州公司法、SEC的委托书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细则等加以规定。(1)州法对委托书的规制美国早期的观念把股东表决等同政治投票看待,股东应亲自出席股东会,不得使用委托书进行表决权的代理行使。19世纪末,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观念开始改变,各州才渐渐以宪法或法律承认委托书制度。但出于不同的立法政策考虑,美国各州对委托书制度的规定颇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A.禁止代理。该做法过于简单偏激,目前仅有田纳西州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章程或内部规则禁止或限制出席股东会代理权的委托。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州绝对禁止委托书的
23、授权。B.禁止出售。有五个州规定股东不得以金钱或其它对价出售委托书。 8 C.明示代理事项。南达科他州规定:征集表决代理的说明书应明确写明所征集代理的事项,未记载于委托书的事项,代理人无权代理表决。这一规定排除了“全权代理”的授权,能使股东权利得以保障;但是代理人对于由其它股东提议的事项或会议中的临时动议,均无代理权,将使委托书的价值大受减损。D.不得以不实信息征集委托书。南卡罗来纳州规定:征集委托书时,在征集资料、委托书、通知或其它通讯(包括口头或书面)中,不得有虚假或令人误解的重大事实。E.不得考虑本人利益。1990年特拉华州公司法修正案已准许股东以电报或其它电子传输方法委托他人行使投表决
24、权。 9表决代理人 (proxy holder)行使表决权时必须本着“代理”的原则,出于信赖关系而履行其责,不得考虑其本人利益。(2)联邦立法对委托书的规制由于州法对委托书征集过于简单、缺乏有效的管理,造成了委托书的滥用。这种情形引起联邦政府的注意,最后决定正式立法管理委托书的使用,以弥补州法的不足。 10美国国会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审查草案中指出:“表决权是股东一项主要的权利,必须赋予从证券交易所购得的每一张股票。经营者负责经营投资大众所拥有的财产,不应借委托书长期延续其经营权。”美国国会将委托书的管理通过证券交易法的授权,交由SEC进行全面管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对委托书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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