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浅谈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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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浅谈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 一、私募基金概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特定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常豁免审核而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以投资对象为标准,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具有投资范围严格限定、投资间接进行、投资方式灵活的特征。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一种权益性投资方式。该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对象是非上市公司
2、的股权投资,以实业投资为主、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投资方式以私募形式进行、实行“资金+服务”的运作模式、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避免双重征税弊端、资金退出渠道多样化等特征。 (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和问题 1.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虽然私募基金在我国出现得较晚,但其发展迅猛,目前已经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及影响力,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忽略的力量。 2.存在问题 私募基金虽然已经有运作比较规范的信托模式,但其它大量以委托理财等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仍然处于灰色地带,鱼龙混杂。有些运作不规范的私募基金没有最低投资门槛限制,接受任何
3、额度的投资,甚至采用类似传销的方式大量吸收资金,走向非法集资的歧途。由于私募基金的模糊定位,使得公众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识不足,社会上还可能会出现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诈骗的“假私募”现象。另外,不少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有资金委托合同,但这种委托合同往往是不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的缺位使得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双方都面临着道德风险问题。 二、对非法集资的理解 (一)刑法对非法集资概念的规定及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
4、要的原因。在私募基金领域,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二)相关法规的规定及理解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点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三、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概念区别 私募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
5、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非法集资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的集合,具体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6个罪名。其中,私募中较容易触犯的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二)具体表现方式 1.募
6、集方式:私募基金公司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而非法集资采用的是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募集方式。 2.募集对象:私募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而非法集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 3 .投资额最低标准:私募基金对投资额有一定的标准及限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而确定;而非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所谓“来者不拒”。 4.风险承担方式:私募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的收益;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总是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却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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