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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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报告 关键发现募资完成基金32支,达到2009年第一季度(41支)以来最高值;募资规模39.08亿美元。其中,1亿美元以上基金数量8支,占本季度募资完成基金总数25.0,而5000万美元以下基金数量为19支,占比达59.4。在募资完成基金中,创投基金占主流,披露22支,占比达68.8。本季度中资基金完成数量为27支,募资完成金额32.05亿元,占比分别为84.4和82.0,相比上季度有较大幅度提升,首轮募资完成基金数量及规模比上季度略有提高,基金数量11支,环比上升22.2;募资规模为15.17亿美元,环比上升124.7。首轮募资完成
2、基金以创投基金为主,资金构成全部为中资或中外合资。开始募资基金数量为9支,环比下降25.0;目标规模为34.85亿美元,环比上升21.8。外资人民币基金及大型产业投资基金拉高了本季度开始募资基金整体目标规模。第一部分: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投资市场募资情况及政策法规1、募资综述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VCPE投资)市场基金募集活跃度有所提高,共披露募集基金52支,其中募资完成、首轮募资完成及开始募资基金数量分别为32支、11支和9支(见图11),募资规模方面,募资完成、首轮募资完成及开始募资基金规模分别为39.1亿美元、15.2亿美元及34.9亿美元(见图12)
3、。本季度,处于募资途中的基金数量与上季度持平,而募集完成基金数量相比上季度大幅增长,显示出基金市场募资活动相对活跃,多数基金能够完成其既定募资目标。其中,地方政府主导成立的地方性产业投资基金以及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外资机构人民币基金,都募资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从中外资角度分析,中资基金依然是本季度募资主要力量,共41支,外资及中外合资基金分别为5支和6支;本季度中国市场募资完成的外资基金仅有4支,而仍在募资途中的外资基金仅有一支,即7月初成立的汇发中国基金三期,募资目标为2亿美元。图11 2009Q42010Q3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基金数量图12 2009Q42010Q3中国创业投
4、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基金规模从地区分布角度分析,中西部地区VCPE基金募集活动趋于活跃,TPG在重庆市设立德太中国西部成长基金,是外资PE巨头首次入驻西部地区。而中西部各地方政府也积极推进本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吉林、安徽成立多支创投基金,青海、内蒙古也于本季度成立了本地区第一支VC基金。2、政策法规概要2.1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0年9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两种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做出了具体规定,扫清了保险公司投资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
5、“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方式即间接投资股权)的障碍。关于间接投资股权的主要规定如下:(1)关于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上一会计年度未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未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资产管理部门应但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暂行办法第九条)(2)关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
6、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暂行办法第十条)(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基金应具备的条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该投资基金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第十条)(4)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资金用途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
7、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5)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投资规范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暂行办法第
8、十五条)间接投资股权,应当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还应当与投资基金其他投资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基金和基金行业的相关报告,比较不同投资机构的管理状况,通过与投资机构沟通交流及考察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等方式,监督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型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结构;采取契约型的,应当建立受益人大会;采取合伙型的,应当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要求投资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并在投资合同或者发起设立协议中载明;(暂行办法第十九条)(6)关于保险
9、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决策程序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根据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及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于投资基金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保监会发现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改正。2.2保监会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比例要求2010年7月30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10、法),该管理办法是保险法修订实施后,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确立了保险资金运用的体制和机制,规定了大类资产配置的原则和比例。随后,保监会于2010年8月11日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66号),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管理办法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关规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关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比例及相关要求包括:(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1、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上述“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3)上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4)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用保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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