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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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利用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市人民政府与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备忘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政策性贷款,是指根据市借款平台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开行向我市发放的贷款。第三条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动态检查、确保归还。1实行统一管理。开行贷款资金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统一管理。2落实专款专用。开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
2、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3动态跟踪检查。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跟踪检查制度,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实时、实地监管,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开行报告。4确保归还贷款。合作办应密切关注开行贷款项目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积极配合开行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切实维护政府信用。第二章贷款申请和发放第四条合作办对开行贷款发放进行统一计划和调度,并负责每笔贷款发放申请的审批。1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统计下年度各项目用款需求,向合作办提交总体用款计划、开行贷款申请计划以及按逐个项目配套的资本金计划,并随附相关资料,由合作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2项目用款年度计划确定后,合作办应将计划报送开行,并按借款合同和资本
3、金配套计划要求,督促项目资本金及时划拨到位。3借款人申请每笔开行贷款发放,应将贷款申请书提交合作办审核。对符合年度用款计划且资本金已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由合作办审批。对超出年度用款计划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可授权分管市领导审批)。对资本金未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如确属项目建设需要,由合作办协商开行办理。4对经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贷款发放申请,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要求向开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向开行提交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第三章贷款资金支付第五条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1借款人在开行设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记载贷款本金发放情况和办理
4、贷款本息归还;在开行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开设项目资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资本金和开行划拨的贷款资金,办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结算;在结算经办行开设还款专户,用于归集开行贷款本息偿还资金。2以上相关账户合作办应留有印鉴,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合作办的审核和背书。第六条开行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开行贷款。借款人按照项目单位工程建设进度向合作办提交支付申请和依据,经合作办审核同意后,由借款人填制支付凭证,并加盖合作办经办人员印鉴后送结算经办行办理支付。第四章贷款本息偿还第七条合作办统一协调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工作。第八条合作办根据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每年12月
5、底之前编制下年度开行贷款本息还款计划(含宽限期应付利息),逐个贷款项目明确还款金额和资金来源,报送领导小组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议,由会议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筹措还款资金,涉及财政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及时做好预算安排。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开行和代理行。第九条合作办根据会议纪要及时跟踪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还款资金到位。在还本付息之日前20天,合作办应检查还款专户资金情况,对专户资金不足以归还当期应还款额的,应向未到位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书。对还款资金到位有困难的,提请领导小组协调安排,确保在还本付息之日前3天还款专户资金足额到位。第十条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付息日之前及时向合作办提交还款申请和依据,经
6、合作办审核后,再由借款人填制还款凭证,加盖合作办经办人员印鉴后,从还款专户中划拨资金到借款人在开行设立的存款帐户中还款。第五章贷款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合作办代表市政府履行配合开行对贷款进行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主要包括:1负责跟踪检查开行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参与合同谈判,了解信贷合同内容。贷款发放后跟踪了解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和资本金到位、贷款用途、项目进展和完成工程量、项目监理和保险状况等;2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运用访谈、信息采集分析等方式,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债务偿还能力,重点关注借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各家银行的资信及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3负责跟踪了解项目建
7、设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投产达产情况、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价格、销售及赢利情况以及项目资产是否被转让、抵押、拍卖或查封等重大情况;4负责跟踪了解贷款担保状况,对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权属、状态、价值等变动情况跟踪了解;5实地监管有关贷款项目,对监管发现的重大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开行反馈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台帐,详细记录有关贷款资金和资本金到位、资金使用、还款情况,并定期与结算经办行核对资金。第十三条合作办应建立对开行贷款项目的定期检查制度,按季逐个项目就上述贷款管理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和开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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