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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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仁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所有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
2、、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贷款等)。第四条 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及地级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各县、市、特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组织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
3、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同一宗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内的监管项目须在同一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预售项目工程类别,并参考同类地段、同一时段其它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合理核定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并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既要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又能满足该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关税费。预售资金监管的额度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因工程内容发生变动而需调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需报项目所在地房地
4、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调整意见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监管银行备案,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调整意见书实施监管额度的调整。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向监管银行申请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和监管银行的资
5、金账户账号。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银行备案。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义务,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监管账户,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贷款发放后次日划入监管银行的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人在
6、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账户的缴款凭证。第十二条 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监管账户归集余额已高于监管额度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按规定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向监管单位及监管银行提交资金用于监管项目使用的下列证明材料。(一)用于支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可按合同工程进度付款的证明材料和收款方账户。(二)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
7、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及收款方账户。(三)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出具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和该款项已放款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次月5日前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情况表及对账单。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商品房监管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撤销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账户撤销申请,监管银行
8、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监管账户撤销手续。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预售许可证,待项目主体完工后再准予销售。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提供给人民银行铜仁地区中心支行,建议将其记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第十六条 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
9、为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虚假监管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按照铜仁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签订。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实行,之前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铜仁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甲方: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 ( 房
10、地产开发公司)丙方: ( 银行机构)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铜仁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一、监管项目概况监管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土地证证号: ;宗地土地面积: m2;申请预售面积: m2,套数: 套(间);预计总售房款约为: 万元,工
11、程预算总投资: 万元,核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万元。二、资金监管范围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预售资金是指乙方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贷款等)。三、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本协议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仅限于支付监管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费用,同时归还本项目已支付的用于本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办理该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四、监管资金账户开立乙方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向丙方申请开立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丙方负责为乙方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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