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解读(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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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解读贵州省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解读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 2016年3月贵州省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于3月5日出台贵州省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基本确立今
2、年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为贵州省农业保险稳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据了解,2016年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以来,全国农业保险总体发展逐步增长,但贵州省发展相对不尽人意,业务发展最低谷时的增速较全国平均水平低85个百分点,保费规模在全国排名最末一位。针对贵州省农业保险“难发展、易萎缩”局面,贵州省发布贵州省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旨在促进改善这一局面。 实施方案提出,为迅速做大贵州省农业保险规模,贵州省将采取“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继续选择水稻在全省范围、茶叶在凤冈开展试点。贵州省农业保险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品种增加至10个,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玉米、油菜等保险,在
3、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下,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进一步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幅提升保障程度。同时,立足贵州省烟叶种植和茶叶等特色优势产业,在凤冈开展茶叶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并鼓励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林、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通过设立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以奖代补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每年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和各地特色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使特色农业保险取得新突破。 为推动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快发展、确保该方案实施到位,贵州省将成立地方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建立健全省、地、县三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
4、会议联系机制,积极扩大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充分利用好中央对农业保险“愿保尽保”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估力度,根据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推行效果、各级财政资金配套、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户的需求情况,增加贵州省“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的试点品种和覆盖范围,提升基层保险服务能力。 贵州省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促进我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不断提升三农保险服务水平,更好的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省农业发展的服务作用,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
5、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制定2016年度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省的保障种类和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我省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 政府引导原则 我省各级政府及金融办、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
6、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市场运作原则 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化解风险重要手段的认识,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农业保险业务应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在我省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根据其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原则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涉农企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农业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
7、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选择参加农业保险。 协同推进原则 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各方,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和管理辖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 二、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品种为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及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粮食作物和饲养量大
8、的牲畜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将当地其他特色优势农业品种纳入地方政策性新险种开展试点,自行组织保险工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2016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品种及相关规定如下: 继续试点推行“基本保险+补充保险”相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为迅速做大我省农业保险规模,积极创新农业保险方式,2016年继续选择水稻在全省范围、茶叶在凤冈县开展试点,采用“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进行推动,即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提供基本保险,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交保费提供补充保险,各级承担的具体保费金额=保费相应比例。各级财政及农户具体负担比例、保费及
9、保额见表1。 试点实施过程中,视推行效果、各级财政资金配套、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户的需求情况增加我省“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的试点品种。 稳步推进其他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保险 其他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玉米、油菜、甘蔗、小麦、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商品林、公益林保险,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相关品种开展,在农户自愿承担自交部分保费,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相关品种由各级财政具体负担比例、保费、保额见表2。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林场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
10、0.3%的标准执行。所需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及清算由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林场与所在县财政部门负责。 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林、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通过设立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以奖代补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每年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和各地特色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省级奖补资金一般不超过当地政府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50%。具体详见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保险责任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
11、款为依据。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森林保险责任:森林保险分为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综合保险。 林木火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
12、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4.茶叶保险责任:由于火灾、旱灾、暴风、暴雨、洪水、内涝、雪灾、雹灾、冻灾、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原因直接导致保险茶叶及植株死亡造成的损失。 各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合同。农业保险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原则上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农民投保,不具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乡镇为最大出具保单单位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
13、确认,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2.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3日内、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在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出险地乡镇农业、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足额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的账户上。 3.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14、机构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间安排 农业保险工作应按照各险种相应的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险凭证为准。 三、探索建立农业保险统保、共保模式 为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行业整体力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充分体现社会责任,规范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支持各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共保、统保模式,以整体降低投保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使风险较高的农业保险品种发展获得更好的保障,以更好地促进当
15、地各农业保险品种的均衡发展。 四、资金预算管理 省、市、县三级承担的保费补贴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积极引导更多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 各级政府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具体资金拨付、审核等有关程序另文下发。 五、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建立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联系财政金融的省政府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省政府金融办分管领导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等有关单位,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定期组
16、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全省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市、县要参照省级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重大及主要事项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执行。 各市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加强所辖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制定地区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农业保险政策的衔接,督促指导所辖县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各县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调查摸底、资金筹集、宣传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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