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理赔阶段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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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英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理赔阶段的适用 摘 要 英国法将保险合同定性为最大诚信合同。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对最大诚信原则作出规定。17条是一条严厉而且僵硬的,其适用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为了避免该条原则直接适用于合同的保险理赔阶段所带来的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英国法律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一方面通过繁复的定义,限制将不实的理赔请求认定为欺诈性;另一方面,通过对法条和对案例的分析比较,将欺诈性理赔请求的规定从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中独立出来。然而,法律界的努力可以说是不完善和存在混乱的。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条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僵硬性及适用范围的不明确性。 关键词 最大诚信原则 英国1906年
2、海上保险法第17条 欺诈性理赔请求 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 Abstract In English law,insuranc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the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was stipulated by section 17 of 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which is a rigid and severe section and apply of which will void the contract completely. The Engli
3、sh legal force has exerted great effort in order to avoid the injustices and irrationality rendered by introduction of section 17 in fraudulent claim context: on one hand,they tried to define a fraudulent claim carefully and restrictively;on the other hand,they try to avoid the application of sectio
4、n 17 in the fraudulent claim context. However,the law in this context is still confusing and imperfect.The very reason is the stringent nature and vague language of section 17. Key word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section 17 of 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fraudulent claim,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5、discharge of the contract 一、英国法对于在保险金给付请求阶段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时所遇到的困境 英国法将保险合同定义为被保险人同意给付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合同。英国法律中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普遍性规定,相应的,把要求当事人诚实信用的特殊合同归类为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而保险合同就是这类合同的一种。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下称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自始无效。”一方面
6、,由于保险合同补偿性的性质,英国法采取了严厉的措施,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另一方面,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控制和信息掌握上都处于更加优越的地位,为了平衡双方的地位,法律对被保险人信息披露的诚信度做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律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有过错的一方,无论其过错多轻微,都有可能失去整个合同。并且,由于该条没有明确地指出其适用范围,一般认为17条应当适用于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当然也就适用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阶段。 请求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一个重要步骤。保险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保险人提供的关于保
7、险事故何时何地如何发生以及引起多大的损失的信息来考虑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被保险人必须诚实的提供信息。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不诚实的行为,都很自然的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联系起来。这似乎是合乎人的理性判断并且也一直运行良好的。在80年代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阶段违反诚实信用的义务,未能诚实的披露相关信息,法官会直接适用17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当事人作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有欺诈性,法官只认定解除合同,不具溯及既往。 但是,80年代初的一个判例,The Litsion Pride,彻底地打破了这种平静。在该判例中法官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直接导致1906MIA
8、法第17条的适用,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合同成立前或是在合同成立后的阶段,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即可宣布合同自始无效。 Litsion Pride的判决在英国法律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合同自始无效的处罚用于后合同阶段,明显对于被保险人是过于严厉的,所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公平的。比如说,在2002年的The Star Sea一案中,被保险人在一次保险索赔中有不诚实的行为,保险人引用了Litsion Pride的判决,主张不但对该次保险索赔有权拒绝,而且有权主张整个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同时承保同一船东所属的32艘船舶)无效,以及拒绝支付先前已经有效成立的保险索赔甚至要求返
9、还已经完成的保险赔付。案件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终法官驳回了保险人的请求。正如法官在The Star Sea一案中所说,17条带来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对与被保险人太严厉了,只要被保险人在有关的一次保险索赔中存在违反最大诚信的情况,被保险人就将被剥夺保险合同下所有其他权利;另一方面对保险人又太宽松了,因为如果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的话,这时如果被保险人已经遭受了损失的话,保险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及失去保险合同下的利益对被保险人无任何实益。 虽然认识到在理赔请求阶段适用17条会导致不公平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第17条的本身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僵硬,以及英国法严格的法律解释原则,为法律界平衡这种不公平的努力带来了巨
10、大的困难。近20年来,出现了大量的案例试图明晰这个问题,但它们之间或是过于片面,或是前后矛盾,使得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混乱。 本篇文章希望通过对先例的分析和比较,从而理顺现阶段的法律规定,并对第17条和保险金给付请求阶段诚实信用义务如何协调的问题提出建议。 二、现阶段英国法对于在保险金给付请求阶段适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规定 英国法律界认识到在合同履行,特别是被保险人理赔请求的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于合同成立前的。如果说在合同成立前,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地位,要求被保险人主动披露一切信息。最大诚信被认为是合同成立的基础,任何的欺诈和隐瞒都会摧毁这一基础而直接导
11、致合同无效。17条的法律救济可以说是合理的。但是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由合同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法律和法官都不应当加以过度的干涉。为了克服使用最大诚信原则及17条所带来的不公平的法律后果,英国法律界作了大量的努力,试图通过法律解释尽可能的减少甚至是排除17条在保险理赔请求阶段的适用。 (一)区别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在签订阶段和履行阶段的不同要求 在英国法下,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成立前的最大诚信义务和合同成立后的最大诚信义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在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 v. 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一案中法官明确阐明,
12、合同成立前的最大诚信义务为主动披露义务,当事人必须事无巨细,主动将与被保险物有关的一切信息披露,如果被保险人对事实问题未披露或者误述,就被认为是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引用17条主张合同无效。 但是在合同成立后,只有欺诈行为或类似欺诈的不诚实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是违背17条所要求的最大诚信。正如Hobhouse法官在The Star Sea中所说,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小于合同成立前的,不可能要求被保险人时时刻刻都向保险人汇报他所可能感兴趣的一切信息,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明显不合理。而只有在被保险人在理赔时作出欺诈性的请求,保险人才可以根据17条主张合同无效。 (二)将17条的法
13、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合同义务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共同法律基础 在英国法下,区别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基础不仅仅有学理上的意义,还有极大的实践意义。因为,正如Banque Keyser Ullmann SA v Skandm (U.K.) Insurance Co Ltd一案中指出的那样,如果17条是最大诚信原则唯一的法律基础,那么依据17条的规定,在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时,唯一的法律救济措施就是宣布合同无效,当事人别无选择。这显然太过僵化和严厉。 因此,在The Star Sea一案中,法官明确指出最大诚信义务不仅来源于17条规定,而且是保险合同下的义务。如果说合同成立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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