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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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摘 要: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国际贸易增多,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更加凸出的摆在人们面前。由于各国国内法对此规定存在分歧,风险转移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风险是否能如期正常转移,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在世界范围内采取统一的规定无疑更有益于规范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一个加入国最多的国际性公约显得意义重大。本文以风险为切入点,结合公约分析风险转移情况,浅谈其中不足。关键词:风险;风险转移理论;违约与风险负担一、风险与风险转移概述1.1何为风险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性货物买卖。由于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需要长途
2、运输等,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摆在人们面前。那么什么是风险呢?施米托夫将风险定义为“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吴志忠教授认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 吴志忠: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123页。风险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不可抗力。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一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对于这
3、种障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考虑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因此,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控制的障碍,与当事人的意志没有关系。(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尔发生的事故。(3)以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主要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过错是指除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这些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无法防止且无法避免的。为了更好地理解风险,我们有
4、必要进行下风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首先,风险与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的比较。我们要明确的是风险与合同当事人无关,其是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与合同当事人有关的可能属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是违约责任,与风险无关但与风险转移相关。其次,货物的风险、货物的固有瑕疵及货物的品质责任的比较。从这方面看,我们要明确的是货物的风险是外在的,与货物的固有瑕疵及货物的品质责任是无关的。因此,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是与合同当事人和货物本身无关的外在的,也是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无法防止且无法避免的不确定的损失。1.2 何为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
5、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它关系到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则货物即使遭受损害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但是,如果货物的风险尚未转移于买方,则一旦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时,不仅买方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对不交货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除非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或买卖双方的约定,可免除卖方的责任。” 吴志忠: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123页。因此弄清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意义重大,关系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当发生风险,其法律后果如何,是由买方承担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风险是要看风险有无
6、发生转移,何时转移。那么国际货物买卖中学着们是如何界定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又有那些主要理论学说呢?二、风险转移的主要理论学说21 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原则合同成立转移理论又称为契约成立说,为罗马法和现代瑞士法所接受。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该法典第1138条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实现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但如交付人延迟交付,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承担。”瑞士债务法第185条规定:“除因特别关系或约定外,物之收益及风险于
7、契约成立时转移于买受人”。该理论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可以更好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反对该理论的学者也很多。反对者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就意味着卖方丝毫不承担买卖过程中的货物损失风险,对买方不公平。而且当货物尚在卖方的掌管下货物发生损失,有时会很难分清是属于风险损失还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吴志忠:美国商事法研究,武汉人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隔山涉水,契约成立时,标的物大都在卖方控制下,即使买方想对标的物加以保护,也难免出现问题。所以,契约成立说违反公平原则。故本人认为该理论瑕疵较大,可取性不足。2.2 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8、“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又称所有人负担风险原则,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吴志忠: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123页。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是英国法和法国民法典的观点。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为止。”这一原则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存在一定的缺陷,理由在于该理论暗涵“所有权一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均由买方负担。”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在当代,
9、国际货物买卖大部分是通过信用证或托收方式收付货款,卖方在交货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保留货运单据作为收取货款的担保物权。如果按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理论,则卖方会因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而没有转移所有权,从而要负担货物在交单之前的风险,这种结论显然有悖于当代国际贸易的实际做法。2.3 交付主义原则“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吴志忠: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载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124页。风险随交货转移理论受到现代学者和各国政府的普遍推崇,这在奥
10、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等国内法以及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解释通则)中均得到具体体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章第509条规定“如果合同未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有类似规定。2000年、2010年解释通则对风险移转也是同样的规定。这一原则立足于谁最能保护货物免受损失,谁就承担风险。通常谁占有货物谁就能较好的保护货物,因此,法律就规定由他承担风险。采取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有利于迅速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分清责任,解决纠纷,维护交易安全。但是该理论并不是天衣无缝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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