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设计)试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变迁基于国家效用函数的成本收益分析[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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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变迁基于国家效用函数的成本收益分析张正平 何广文(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94)摘要:在我国渐进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为了控制金融资源而对国有金融机构提供了国家信用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政府有意用更加符合市场原则的显性存款保险取代政府隐性保险,但从1993年提出直到最近才有实质性的进展,从隐性保险到显性保险的转变,这是一幅极具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变迁景象。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从国家效用函数的角度出发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试图揭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为更好的实施相关的政策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关键词:国家效用函数 成
2、本收益分析 隐性保险 显性保险改革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explicit)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实行的都是“全额偿付的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中所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一些文献中被称为“隐性担保”(例如,何光辉,2003;卢文鹏,2003) 或“国家担保”(张杰,1998),本文对这些概念不作区分。此外,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中存款保险(制度)均是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何光辉,2003;夏斌等,2004;谢平等,2004)。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要求我国引入正式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就没有停止过,有关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如何构建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3、等问题,学者们展开了广泛的理论研究,仍存在相当的分歧(何广文等,2003;李宗怡等,2003;何光辉,2003;钱小安,2004;等),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态度很明确,但具体的落实却显得困难重重。为什么我国一直实施隐性的存款保险?如何解释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推进的困境?对这些问题,我们试图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从国家效用函数出发,以现有文献为基础,揭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为既有的争论和政策操作提供一些借鉴。一、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框架按照诺思(1994)的界定,“制度变迁是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而被打破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的方式就是制度变迁的方式”。一般来
4、说,制度变迁理论主要包括:1制度的需求。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制度变化的分析最初主要集中于需求分析,因为对制度变迁的需求乃是基于获取潜在利润这一目的,所以导致潜在利润产生的那些外在性变动就成为理解制度变迁动力的必要考察对象,如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宪法秩序、技术和市场规模等。另外,还有一些因素会为制度创新者带来预期利益:资本收益的获得、风险分担、交易成本的减少和不完全市场、外部性的克服等等。2制度的供给。随着制度需求的分析框架在解释无效率制度的长期存在等问题上的明显乏力,越来越多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开始认识到,在制度变迁的整个过程中,需求的变动趋势虽为必要条件,但不是了解变化路线的充分条件(菲尼,1992
5、),对于统治精英的政治经济成本和利益的分析,是对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做出解释性的关键。这样,国家效用函数成为讨论制度供给的一个关键因素,它影响制度创新的方向和对制度选择集合的取舍。影响制度供给的因素包括宪法秩序、制度创新的成本、现存的制度安排、规范性行为准则等。诺思(1980)指出,统治者或国家提供博弈规则都有两重目的,即使统治者租金最大化和降低产权规则、交易费用以促进经济增长从而提高规模效率,但这两重目的并不完全一致,“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就是所谓的“诺思悖论” 黄少安(1999)认为,事实上政府的两重
6、目的是统一的或基本上是统一的,因为它们都在国家这个“经济人”的成本收益核算范围之内,两者都是他所追求的,只不过一个是直接收益,一个是间接收益,即“国家税收”要通过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才能实现。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诺思悖论”。3制度变迁的方式。制度变迁的方式有多种分类的方法,例如,按照制度变迁速度的不同,可以将制度变迁划分为渐进式变迁和激进式变迁,按照变迁主体的态度不同,可以划分为主动式变迁和被动式变迁等。一种最为常见的分类是,按照制度主体的差异,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类:一类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
7、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另一类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林毅夫,1994)。按照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框架 科斯提出了制度变迁的一般原则,即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本文的分析就是遵循这种观点展开的。需要说明的是,菲尼(1992)曾提出了一个完整的制度安排供给与需求的分析框架,我们的分析对这一框架做了简化。,首先需要界定制度的供给者和需求者,进而分析供需双方对比的力量大小,从而决定制度变迁的类型,并在此基
8、础上对制度主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我们的研究将遵循这种分析框架,从制度供给主体的国家效用函数出发展开成本收益分析,揭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二、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国家效用函数(一)相关研究我国的金融改革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因此,从国家效用函数的角度剖析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是非常合适的 张杰(1998)指出,由于中国金融制度变迁是以国家控制的金融产权形式为背景和起点的,因此,考察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收益结构的变化就尤其显得有意义。,相关的研究有:张杰(1998)在对诺思的简单国家模型作扩展性解释后,构建了一个符合我国情况的国家效用函数,这个效用函数对改革初国家为
9、弥补财政收入迅速下降和支付高额改革成本而努力控制和扩展国有金融组织的过程能够作出很好的解释。林波(2000)认为,张杰(1998)提出的国家效用函数应用于金融制度变迁的分析并不算完整,尤其不适合动态变迁的分析,因为:(1)这个效用函数只适合中国改革初期的经济环境;(2)这个效用函数没有考虑金融具有特殊的功能;(3)忽略了意识形态的作用;(4)忽略了改革进程中其它制度安排和变革。基于此,林波(2000)提出了一个扩展的国家效用函数,并以此来解释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另外两个重要的研究是:段银弟(2003)认为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轨迹是政府效用函数与政治银行家个人效用函数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导出了中国
10、金融制度变迁的特质。江曙霞、罗杰(2004)认为,以政府垄断型供给主导的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变迁过程中,当直接控制国有银行的成本迅速上升时,政府效用函数将发生结构性优化,即从租金偏好向效率偏好转移。(二)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变迁的国家效用函数存款保险制度属于我国金融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维持一国金融安全的重要制度屏障。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变迁过程的特殊性,我们难以简单的套用上述国家效用函数来分析这一过程,因此需要构造一个符合这一变迁特征的国家效用函数。1基本假定(1)国家是“理性人”。该假定指的是国家具有自己的偏好与效用函数,他时刻都在计算成本与收益。具体而言,在面对金融制度变迁与界定有效率的金融
11、产权形式时,国家仅仅在能够使得其租金达到最大化的范围内才会主动加以推行。由于“搭便车”的缘故,制度创新主要来自上层结构而不是下层结构的选民,因此,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使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收益成本结构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张杰,1998)。(2)国家效用函数具有阶段性。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国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实现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动,由直接的控制以获取收益转向间接的产权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以获取税收(张杰,1998),国家效用函数中各变量的偏好次序因此是变动的,对于制度变迁分析而言,效用函数的缔造具有阶段性(林波,2000)。国家的制度选择集合中必然包含两种可选制度:一是垄断程度高而
12、产权效率较低的产权安排以直接获取租金;二是采取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通过经济发展扩大税基间接获取收益。如果国家追求的是长期效用最大化,或者低效率产权和巨额的租金规模威胁到国家的生存时,国家将在两种制度之间寻求边际均衡并向第二种制度安排过渡,国家效用函数因此具有阶段性(江曙霞、罗杰,2004)。2模型构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相关利益主体对一种制度替代另一种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权衡的结果。因此,在分析具体的制度变迁行为时,从相关利益主体的效用函数出发,采取成本收益分析将是往往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和更强的说服力(张杰,1998;江曙霞、罗杰,
13、2004)。基于此,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和简洁,我们建立了一个高度简化的国家效用函数来说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这个国家效用函数有两个自变量,一个是收益变量I,一个是成本变量C,可表达为:目标函数:约束条件:(1)政权稳定,以财政压力的形式表现出来;(2)社会稳定,以金融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我们的分析中,假定国家在存款保险制度上有两种可行的选择,一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没有事先的存款赔付或银行救助承诺却往往在事后对银行进行救助或对问题银行的存款人进行全额赔付;二是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即事先建立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存款保险的范围和赔付的标准以及银行的关闭规则。此外,我们还假定国家总效用随收
14、益增加而增大,随成本增加而减少,即: 成本和收益这两个变量则由如下几个变量决定:(1)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比例,该比例越高表明国家垄断产权的程度越高,越倾向于对国家金融机构的控制,这是一个内生的变量,用P表示;(2)国有金融机构垄断产权以外的产权安排和外部竞争程度,主要表现为非国有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和外资金融机构)的成长,这是一个外生变量,用Q表示。则有:按照前文的假定,国家是理性的,具有追求垄断产权形式的内在冲动,垄断产权规模越大,国家所获得的经济租金就越多,对经济剩余的支配能力就越强,从而收益越多;但与此同时,维持垄断产权形式必须支付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垄断产权本身消耗的资源以及由于垄断产权的
15、存在而丧失经济效率,因此垄断产权规模越大,国家支付的成本也越多。即: 可得:这意味着,从国家效用函数的角度看,政府对两种存款保险制度的选择将取决于由国有金融机构产权垄断程度和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外部竞争所导致的成本收益的权衡,当然,最终的选择还必须考虑财政压力和金融稳定这两个约束条件。饶有趣味的是,随着渐进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化,国家效用函数中的两个变量和外部约束条件都在发生变化,由此导致政府推动从一种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到另一种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实现政府效用的最大化。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变迁:基于国家效用函数的成本收益分析作为分析的起点,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早在1993年,国
16、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但该项决议当时并没有得到落实;直到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建立适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年年底,中央银行即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尽管该课题组陆续的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并出版了相应的专著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编委会: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12月版。,但具体的组建工作却一直是悬而未决;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04年,当年2月10日,在国务院有关领导的督促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才有了起色,步伐明显加快:同年4月,中央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正式挂牌;8月下旬
17、,存款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开始提上日程;2005年1月,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已有初步方案,待成熟后报国务院审批;2005年3月,国务院原则性批准方案。(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 1双重债务结构下隐性保险的意义据统计,19781995年间,政府储蓄在国民储蓄中的比重由48.1%下降到5%,而居民储蓄在整个国民储蓄中的比重由15%提高到70%(周立,2004),这样,在原来以国家财政为主的自上而下的经济剩余控制与资源配置方式效用递减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通过扩展国有金融产权、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来聚积分散于居民部门的金融剩余。而且,改革初期我国较低的货币化水平这一改革初始条件也诱
18、使国家通过对金融产权的扩展来获取规模巨大的货币化收益(制度租金)和庞大的金融剩余,由此抵补了伴随改革而出现的国家财政收益的迅速下降,并对陷入困境和效率低下的国有经济提供一种及时的补贴,从而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张杰,1998;张兴胜,2002)。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继续维持对金融资源的控制就不得不赋予国有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权力,通过国有银行持续的向国有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并由此导致国有金融部门的脆弱和大量不良贷款的诞生(内生性制度风险),国家也因此不得不对国有金融部门提供隐性的存款保险(或隐性担保)。进一步的分析发现,这种隐性存款保险本质上是对双重债务结构的全额担保:一方面,
19、要保证国有金融机构持续的向国有企业输送血液就必须为国有金融部门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国有金融部门的金融资源来自负债形式的储蓄存款(居民部门储蓄和政府部门储蓄),因此政府不得不对国有金融部门的负债提供隐性的全额担保(见图1)。居民和政府部门的储蓄国有金融部门的资产和负债负债国有企业的贷款债务1债务2中央政府隐性保险隐性保险图1 双重债务结构下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2实施隐性保险的成本与收益从国家效用函数的角度看,转轨初期由于国家财政能力的急剧下降,政府为了继续维持对金融资源的有效控制而强化了对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同时,由于存在所谓的“财政机会主义”倾向,政府便采取了一种财政拖延的策略,通过国有银行实施
20、隐性担保“暗补”的办法替代财政的“明补”,从而有效的实现了政府短期财政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卢文鹏,2003)。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选择实施隐性保险是经过国家效用函数的成本收益权衡后的理性行为:(1)实施隐性保险可以确保国家对在双重债务约束下的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用国家信用代替银行信用,有利于降低短期内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2)隐性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降低短期内国家财政的压力,这显然符合理性政府的效用函数;(3)公有产权的不可分性和预算软约束进一步强化了对隐性担保的偏好。值得关注的是,一旦选择实施隐性保险后,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便会逐渐形成一批隐性保险的利益集团,他们成为该制度的收益者,例如,四大国有商
21、业银行。在产权制度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隐性保险制度便具有“路径依赖”的倾向:从制度供给者的角度看,政府在财政机会主义的激励下没有动力去改变通过国有金融部门实施暗补的制度安排;从制度需求者的角度看,隐性保险下形成的利益集团坐享国家信用担保代替注资的好处(张杰,1998)也没有动力建立真正的银行信誉(梁媛,2004);此外,国家严格限制非国有金融机构的设立,从而大大降低了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由于这种成本收益结构在亚洲金融危机前几乎没有改变,导致我国被长期“锁定”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上。(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计划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开始出现新的变化,政府开
22、始关注、并计划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以此来替代原来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政府要推动这场制度变迁呢?从国家效用函数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存在如下几个原因:1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潜在收益不断增加。何光辉(2003)的研究发现,在一般情况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对中小存款人的保护、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银行间的公平竞争、承担损失的能力、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和失败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等五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往往是显性保险在这五个方面更能有效的发挥作用,但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完善的银行治理机构;审慎的银行监管;有效的监管协调;配套的宏观经济政策;普遍的存款保险理念等(钱小
23、安,2004)。事实上,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大大提高了其潜在收益:(1)我国银行业改革已经进入产权改革、银行上市的新阶段,与此同时,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的准入也为期不远,这些因素都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2)专门负责银行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已经正式成立,它是一个独立于中央银行的、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并列的一个政府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水平的确有了较大提高;(3)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已经达成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并定期召开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大大提高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4)历次通货膨胀的治理和经济过热后
24、“软着陆”的成功,均表明我国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能力,同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也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5)在经历了若干次金融挤兑的风波后,我国存款人对市场风险有了较深的认识,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有了一定的改善,对存款保险有了一定的了解。由此看来,我国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谢平等,2004)。正是由于上述外部环境的改善导致国家效用函数中成本收益的对比发生了改变,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潜在收益不断增加,它也因此进入了理性政府的制度选择集合。2维持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随着我国市场环境的改变,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潜在收益不断增加,相反的,实施隐性保险的成本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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