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托管理中受益权性质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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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信托管理中受益权性质的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自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托制度以来,有关信托受益权的争议就从未停止。本文在分析关于信托受益权性质之争议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主要学说做了全面的探讨,并对如何定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论文关键词 信托受益权 物权说 债权说自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托制度以来,其实用价值已得到了充分体现。然而,有关信托受益权性质的争议始终没有平息,而这个问题却是移植、运用和发展信托制度时的逻辑起点。只有在学理上结合本土法律文化对该权利进行重新的、全面的认知,才能使信托制度更好地融入大陆法系,使其在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一、有关信托受益权性质争议的原
2、因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在大陆法系长期陷于争议之中,深刻反映着大陆法系对于移植信托制度引发的体系冲突所持的紧张态度。而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根本原因:两大法系的法律文化差异信托根植于英美财产法律制度中。英国在信托制度发展过程中,为了克服普通法的教条和僵化,发展出了衡平法法律制度。于是在原有的普通法所有权之外出现了衡平所有权,这种双重权利结构形成了英美法系财产法律制度的突出特征,即以对象而非权利为中心,以提供救济为目的而非以既有权利为依托,依据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既有的法律裁判规则或者类推创造出新的裁判规则。大陆法系有着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制度,以所有权为源头的物权体系与
3、以契约、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组成的债权体系泾渭分明。大陆法系的财产法高度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支配性,不承认英美法上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的划分原则。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自不同的发展轨迹造就了两者各自独特的法律结构和运行机制。因而,当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要求用大陆法系的制度观念解释或吸收英美法系的权利和制度时,争议的产生也就成为必然。但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深入,两大法系不可避免地要主动或是被动地选择相互开放甚至融合。因而,尽管大陆法系有着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律体系,但大陆法系的学者们还是试图在已有的理论体系内为信托这一外来新生制度找到合适的定位。(二)直接原因:大陆法系移植信托制度时带有功利
4、性、短视性,而忽视其与自身法律传统的对接为顺应两大法系日趋相互影响的趋势,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将目光投向英美法体系中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那制度,其中包括了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了重大效能的商事信托。但这些大陆法系国家对英美信托制度进行移植时,目光过度集中于制度的实用功能,而忽视了这个制度与固有财产法体系的协调与融合。因此,这些引进了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享受着信托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带来的利益,但却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对该制度与自身传统理论中某些关键点的结合,比如,受益权在大陆法系中如何定性?如何与其他权利协调?会不会因为它的引进而造成现有权利体系的混乱?这些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讨论信托受益权时面临的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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