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及监管制度的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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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及监管制度的建设摘要 保险公估业是服务于保险业的中介服务行业,保险公估业的市场正在形成,其对于市场的介入度不断加深。面对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为了做大做强保险公估业,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市场调整、准入调整及经营策略调整;加大对保险公估业的诚信监管力度。目前,世界各国对保险公估业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方式: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管。我国应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监管,提倡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关键词 保险公估 监管 制度 建议一、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一)机构总量迅速增加,行业规模迅速扩大由于历史的原因,保险公估业在中国的起步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出
2、现了第一家有保险公估行业特征的企业。進入21世纪后,随着保险公司的转型和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估业发展的步伐加快。到2004年底,保险公估机构达到180家,比2003年增长56.5。从业务规模看,2004年,全国保险公估行业公估服务费总额达到1.5亿元,比2003年增长209。(二)保险公估市场正在形成中,保险公估业对于市场的介入度加深自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重新出现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后,形成了人保公司独家经营的市场格局,同时也造就了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成为一个包揽一切职能的庞大机器,从产品开发到承保理赔的一切环节都由保险公司自主进行,从而抑制了保险公估行业的市场空间。
3、进入90年代后,新建立的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开始有选择地在一些个案中谨慎地接受保险公估的介入,而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国际化竞争,各保险公司开始进行自我改造,改建自己企业的经营模式,如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按照建立现代企业的要求全面改建了公司的产权模式和经营体系,包括所有制模式和经营理念。在这个背景下,保险公估业介入保险理赔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重大财产险和工程险理赔案件。前些年,保险公估的业务主要限于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处理难度高、程序复杂的财产险和工程险个案。现在,对来自于机动车险、货运险等过去从不让公估公司涉
4、足的险种的业务正在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估公司的业务清单中。同时,公司的专业细化也为整个行业拓展了新的生存空间,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近几年已陆续出现了一些以机动车险理赔为主打业务的公估公司,它们与保险公司签约,以承包某些类型的车险理赔查勘为主要形式,将业务触角成功地伸人车险理赔领域。深圳民太安汽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国内保险公估业专业化发展方面作了非常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大成功,开业第二年就达到937.87万元公估费收入,在国内创造了开业第二年业绩最高记录。保险公估业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正在逐步为保险当事人所认可。一方面保险人将保险案件交给公估人处理的倾向越来越明显,让公估公司介入种类越来越多、数量
5、越来越大的理赔案件。另一方面,保险公估公司在理赔案件中的作用也逐步为更多的被保险人认知。特别是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保险理赔中,保险公估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4年浙江沿海的温州、台州等地遭受了50年不遇的“云娜”台风袭击,国内20余家保险公估公司的100多名公估师参与了报损金额为10亿元财产损失的保险公估工作。他们在保险责任的认定以及损失的核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大减轻了当地保险公司的工作压力,为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款恢复生产赢得了宝贵时间。二、我国建立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必要性保险公估业是服务于保险业的中介服务行业,具有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法规性等特征。因此,其经营行为理
6、应受到国家的规范和指导,我国完全有必要建立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民族保险业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正在或明或暗地进入我国市场,我国民族保险业正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巨大冲击。一些金额较大的保险业务已开始通过保险公估人来进行风险评估和查勘定损,但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滞后以及对保险公估监管不力,许多外资公估公司正在监管的真空地带从事公估活动。如果我国不加强立法并加大监管力度,必然会给我国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冲击。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估公司无论在经验、技术和人才上都十分欠缺,因此,尽快建立保险监管机制是培育和发展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确立保险公估人市
7、场主体地位、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二)规范保险公估市场行为的需要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人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广大投保人及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保险公估人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在这方面,我们应吸取忽视对保险代理人监管的教训,在引进保险代理人的初期,由于法律滞后和监管乏力,造成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坏了保险业的形象,因此从开始建设保险公估市场就应执行严格的监管规则,以保证保险公估人以高起点、高素质、高标准来赢得社会的信赖。(三)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保险公估是以保险业为依托而生存和发展的。保险是
8、一种经济行为,保险人的经营对象是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由于风险具有客观性和不确定性,被保险人为避免风险发生时带来的损失,用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接受风险,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分摊给诸多面临同类风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收取保险费,而保险赔付则是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保险公估可以在两个方面发生作用,一是在承保阶段评估标的面临的风险,以确定保险费的收取。二是在损失发生时进行查勘定损,确定保险公司实际的赔付金额。因此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具有独特地位。如果保险公估人因技术或职业道德等原因不能公正合理地确定保险标的风险
9、和损失,就会破坏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使保险赔付不能公平地反映保险标的风险及投保人事先交纳的保险费,造成保险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服务质量,使保险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三、建立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建立实质平等的市场机制和法律机制是解决公估业发展的客观前提冷静分析当前公估业存在的问题,与这个行业所处的大环境有直接的关系,其实质就是保险市场分工机制的缺失。这与保险公司大而全的经营形态有关,更与市场制约意识的缺乏有关。在实际交易中,与精通条款和技术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相比,被保险人所处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
10、见的,许多保险交易实际上是不对等交易,而这种不对等性在法律生活中很少被公众所认知。也很少有人意识到,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技术支持是一种迫切的社会需要。其实在日常交易中,这种不平等性不仅体观在理赔环节,也体现在投保环节,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和风险水平的评估,实际上都由保险公司单方面进行,而被保险人并没有发言权。因此,在保险市场上目前急需建立的是一种实质上的公正。从这个角度看,培养健康的保险公估业,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市场分工机制,这样的机制建立起来后,社会对保险公估的需求机制才能建立起来,保险公估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才会迎刃而解。(二)确立公估业的法律地位是公估公司发挥职能的重要前提由于公估公司在保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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