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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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姓 名邱亚飞学 号100302003主修院校湖北经济学院辅修班级1001C班辅修专业法学经济法学生电话指导教师李修琼导师电话导师邮箱论文题目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本选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一)研究目的:本选题旨在研究保险领域关于诚信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保险公司百舸争渡,可谓是一片繁荣。但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保险诚信不容乐观,比如保险企业的诚信缺失;保险诈骗屡见不鲜;投保人索赔难等,在展业的过程中也存在欺诈、误导、同业诋毁等不规范行为。同时某些保险公司盲目追求保险费的收入,而忽视了客户的服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
2、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而且也严重影响到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整个行业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二)研究意义:首先可以弥补了保险交易主体之间缺失的信任,构建一个给予交易双方主体稳定性的氛围;其次树立最大诚信原则可以为保险业之间开展诚信服务,公平竞争,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再次对于完善保险业经营,打造品牌,稳定社会具有一定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建立不仅维护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同时也体现出整个社会的秩序价值,保证保险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最后可以促进国际经济的交往,逐步完善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缺陷,有利
3、于为对外经济贸易提供保险保障,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使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在新保险法颁布施行后,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在诚信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在新法的总则和法律部分都加大对诚信的要求,完善了该原则在法律的一点缺陷。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告知、保证、说明以及弃权、禁止反言制度的完善,同时在某些程度上有利于克服保险信息不对称性存在的缺陷和失衡。另外,保险法的精神在于追求公正,并试图通过具体规则来体现。然而这其中存在着问题:一是不同的个人和利益群体有各自的看法,二是具体的规则需要稳定、明确,但在保险业中都显得过于死板,社会的发展始
4、终处于变化中,何况保险业的发展呢。而最大诚信原则的存在就是为了努力克服上述的问题,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各方群体的利益平衡,同时通过规则来调整纠正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体现出它的功能与价值。二、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一)国外研究在英美国家,保险市场发展迅速并且渗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上要求完善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其中英国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发源地,得益于 1766 年 Carter v Boehm 案中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的判决意见,其提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偶发事故发生概率的计算,更多的依赖于被保险人,保险人依赖其陈述,并依赖被保险人未做保留而获取收益诚实信用禁止一方通过
5、隐瞒其秘密知悉的事实,来吸引另一方,并依赖于另一方对事实真相的无知及对相对方的信任达成交易。”尔后,英国第一次将最大诚信原则写入成文的保险法规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这部经典的保险法第 17 条如此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自此,最大诚信原则被大多数英美法系甚至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海商法所借鉴和复制。中国的海商法也就是以英国海上保险法为蓝本而制定的。但是,由于时代的限制,英国海上保险法关于最大诚信原则更多的是强调被保险人(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与保证义务,以维护保险人的利益。然而,随着保险人经济力量日益雄
6、厚,对于风险的评估技术与操作技术愈发先进,因此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于是,英国的保险法改革被提上议程,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存废,经过激烈的讨论,多数学者并不主张废弃,他们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应该保留,但是其内容必须修改。”概括而言,最大诚信原则争议焦点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关于重要事实的标准,换而言之,什么样的事实投保方才有义务告诉保险公司;另外一个是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救济。以英国保险法为借鉴,世界各国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保险法,并结合自身实际与价值目标提出形成了一列新的保险法理论。其中,最为突出并具有改革意义的是美国
7、与澳大利亚。相对英国保险法,美国的保险法被公认为是平民的保险法,更为关注将最大诚信原则充分利用了去减轻对被保险人的不公。突出表现为:其一,美国法院引入了“恶性侵权”的概念,将保险人违背诚信故意拖延赔偿的行为视为侵权,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就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甚至要求精神损失,如此以达到有效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目的;其二,采用“合理期待原则”,禁止保险人滥用其自身优越性地位,促使保险人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澳大利亚对于投保人的保护达到史无前例的地步。其于 1984 年修改保险合同法时首次将比例原则全面引入英美保险法,依其规定,“若投保方对重要事实存在欺诈性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属于非欺
8、诈性的不实告知,则保险人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之地位可恢复到未受错误告知不利影响时的状态,此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方按比例增加保险费的给付,同时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仍需按保险合同原约定数额履行。”如此之规定,显然是对投保方权利的倾斜。有学者称,澳大利亚的比例原则使有违诚信的投保人还能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权利,简直是“逆经叛道”。然而,不管怎样,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国外理论界都达成共识,具体包括: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如实陈述的义务与保证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弃言与禁止反言制度。(二)国内研究2009 年 2 月,新修订的保险法出台,并于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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