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doc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纵观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几乎都有相应的立法基础,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贸易保险法、韩国出口保险法等,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海外投资法典。因此在制定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既要遵循海外投资保险的一般特点,也要结合我国现实状况,充分体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自身特点,选择一个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立法模式。(一)海外投资保险基本制度根据各国海外投资法制实践,按照各国国内法上的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法上的双边 投资保证协议之间的关系,从海外投资保险的实现是否需要政府之间的保证为前提,可分为单边
2、保险制度与双边保险制度:1单边保险制度这种模式下的承保不要求本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也称为“日本模式”,既只要根据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就可以适用投资保险,也就是说其保险合同的订立并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即使当今日本以订立政府间双边投资保证协议作为调整海外投资的法制环境之一,但依然不以此作为国内保险制度适用的法定条件。单边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制度具有全面性和公平性,投资者无论在哪个国家投资,都可以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且程序简便,有利于开展国际投资。单边模式下求偿权的行使需要借助强有力的外交保护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但是外交保护的行使又受到
3、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以及“卡尔沃主义”的限制。2双边保险制度这种模式下的承保要求本国政府同东道国政府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议为法定前提,也称“美国模式”,即只有存在这一协定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出现保险的后续程序,譬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及其他索赔权的行使。因此,它有典型的国际性或准国际性。双边模式的最大好处在于能保证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它能够解决本国政府在海外私人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中的出诉权 1问题。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法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求偿权索赔关系
4、上升为国际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得到国际法层次上的保护 2。但是,双边保险制度以双边保证协议为投保的前提条件,这就排除了与本国未签订双边保证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承保。(二)建立以单边模式为主,多边模式为辅的海外投资保险混合模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我国有权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的机构,其投保指南中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即合格投资项目的条件并未包括投资于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可见我国仍采取单边主义模式。单边投资保险模式不以双边投资协定为法定前提,保险机构实现代位权主要是外交保护,对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不是很充分,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该调整保险制度模式,选择以单边模式为主,多边为辅的混合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海外投资 保险制度 模式 选择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593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