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工作实用手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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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摘要一、社会保险事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2、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社会保险费征缴1.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1.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3、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1.2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
4、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
5、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1.3本市级规定1.3.1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皋政发200519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鼓励从事个体劳动和其他灵活形
6、式就业的城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者接续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1.3.2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皋政发2001254号)规定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2)财政部分供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保。(3)中央部属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可按照 社会属地原则,依据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4)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均应参加机关事业
7、单位养老保险。(5)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1.3.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第一条(皋政办发200721号)将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部省属条管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1.3.4如皋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皋政发200869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
8、象本办法(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1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
9、他工资性收入等)。2.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范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口径:2.2.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2.2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
10、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2.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 )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基础上补充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项目,还应包括:(1)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类扣款;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
11、、通讯费等;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费(不含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职工在本单位以外获得劳动报酬,且未记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凡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以及其它按有关规定应列入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2)企业单位的应付福利费应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凡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统一发放(包括超比例提取应付福利费部分)给单位职工个人的均计入缴费工资范围。(3)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即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应发未发或已计提而未支付的工资。但在具体发放职工工资
12、时,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各类扣款项目都应纳入缴费工资范围。(4)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省公布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5)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6)根据(苏劳险199927号)第六条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使用离退休人员发给的劳动报酬,纳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但离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规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
13、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数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此外根据省、市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南通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14、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社会保险有关缴费基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份公布。2.5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皋政发200519号)规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各项保险制度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含实际使用的临时工、劳务工、厂方促销员)的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收入为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2.6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15、保险工作的意见(皋政办发2006139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应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实发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标准(职务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地方岗位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6年起增发的国标工资和每人每月发放的误餐费,一并纳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3.社会保险缴费比例3.1养老保险3.1.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9%,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企业缴费比例21%。为支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市政府从2009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养
16、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1%暂调整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皋政发2008194号)。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省政府令第36号)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皋劳社险200638号)进一步明确,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根据皋政办2003199号文件精神,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1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3.1.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8%,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7%,单位缴费比例为31%。3.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劳社就200624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农村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村
18、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3.3基本医疗保险3.3.1基本医疗保险: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皋政发20014号)规定,基本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8%的费率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2%的费率缴纳。3.3.2住院医疗保险:如皋市市属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皋政发2001214号)规定,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6%的费率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也可以先参
19、加住院保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如皋市市属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相关待遇。3.3.3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如皋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皋政发20015号)明确,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归集。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60元,今后根据使用情况适当调整。3.3.4公务员医疗补助:如皋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皋政发2003198号)规定,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筹资标准暂按各单位在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筹集。其中:0.5%补充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调剂公务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按规定在大
20、病救助基金中支付的门诊大额费用。3.3.5补充医疗保险:如皋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皋政发200215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企业单位提取;企业撮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撮的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企业凭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书向税务部门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单位撮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工资总额4%以上的部分,可在工资基金结余中列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皋政办发2008166号)规定,除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外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1、,逐步建立与本单位经济随能力相适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解决大病重症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过重的实际困难。3.4生育保险如皋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皋政发200869号)规定,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缴费费率为0.4%,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3.5工伤保险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皋劳社医200456号)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初次基准费率进行核定,并依据缴费工资总额和核定的初次基准费率征收工伤保
22、险费。初次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0%、三类行业为2.0%。今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各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上下浮动费率档次为基准费率的150%-50%。3.6离休干部特项费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启动金3.6.1离休干部特项费根据皋办20019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8部门的通知精神,对离休干部的交通费、特需费、参观工农业生产费、年终一次性补助费、配偶无固定收的一次性补助费(简称特项费)。(1)行政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支付。(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保险
23、费时一并征收,与离休费同时发放。(3)企业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7月份按全市各参保企业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0元,由地税局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一并征收。3.6.2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启动金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皋政发20014号)明确,退休人员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步阶段(新制度实施5年内),为不降低其医疗待遇,由其所在单位按本单位退休人员数每人每年定额缴纳200元医疗启动金。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皋政发2003150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一次性为已退休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补偿费。未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费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与在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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