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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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生育保险研究报告学院名称: 法政学院 _专业名称: 劳动与社会保障 _组 长: 闫瑾 _ 组 员:杨凯、俞培松、吴海燕、吴玲钰、吴瑕、徐焕领、许文凤、杨孟倩、张春香 指导教师: 王立校 _日 期: 2012/9/26_ _目录摘要:1引言:1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3二、我国生育保险现状6三、生育保险的待遇及报销:13四、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16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19六、国外生育保险制度29七、我国生育保险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40结束语56参考文献:57摘要: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在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资
2、收入暂时中断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以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保障了妇女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本文就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形成的原因,相关男性权益的研究,相关法律及政策等的分析研究,针对以上内容结合我国“一卡两补”政策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生育保险 医疗 相关男性权益 国内外法律政策 对策引言: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
3、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生育保险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包括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内容、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企业为怀
4、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以保证那些因生育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和孩子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妇女生育保险的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十分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妇女生育的保障也是比较全面的,待遇也比较高。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条例之前,我国的生育保障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企业保障形式。条例规定我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由企业(或单位)负担全部费用,个人和国家均不承担任何费用.1994年颁布实施的条例迄今已有近十年时间了,应当说生育保险法规在我国各大类社会保
5、险法规中是出台和实施较早的,但是我国各地,生育保险却是普遍发展滞后的,许多地方到最近两三年之内才出台了有关的地方性实施细则。而且在农村,占我国妇女人口80%的农村妇女没有生育保险,没有生育保险使农村妇女承担着更大的风险。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我国生育保险的制度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时期。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创建标志是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颁布,这一时期的生育保险制度并未单独立法,主要体现在相关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生育保险金的缴纳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中,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因此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统筹性
6、。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停滞时期。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保障制度几乎被破坏殆尽,生育保险也不例外。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社会统筹变为企业保障,各企业负责本企业女职工的生育制度。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恢复、改革与完善时期。1988年国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规范的保护妇女生育健康、获得劳动权利、保护胎儿孕育、优生优育的法规。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和母婴保健法,也对生育保险制度做出了规定。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标志着生育保险制度真正由“企业保
7、障向社会统筹转变”。自此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规。试行办法的实施,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试行办法逐渐表现出相对的滞后,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2010年10月28日,历经4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最终被高票通过。这部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部基本法,统领了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对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调整和完善,其中对于生育保险的立法规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也为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生育
8、保险制度不同时期政府职责的变化:1、生育保险制度初期阶段的政府责任在建国初期,生育保险制度属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实行国家统筹模式,由企业缴费和支付,中华全国总工会管理,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保险的覆盖面广,不仅包括机关事业和城镇企业的正式女职工,还包括女性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工。这一时期的政府责任,主要是规范和监管,政府并没有投入财力。2、生育保险制度第二阶段的政府责任在生育保险制度演变的第二阶段,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由于体制上的原因,生育保险成为企业内部事务,由企业保障。企业不仅负担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还负责管理和具体实施。生育保险的覆盖对象缩小,仅包括女性正式职工。这一时期,形式上
9、政府责任迅速缩小,企业责任得到无限扩张,但实质上,由于政企不分,政府的责任依然很大。3、生育保险制度第三阶段的政府责任在生育保险发展的第三阶段,我国对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由企业保障走向社会统筹,政府责任从“无所不包”向“有限”的方向转化。在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阶段,政府责任迅速下降。在这阶段,中央政府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新政策,而是沿用老政策(生育保险的企业保障)的同时,默许地方政府的各种生育保险改革尝试。在制度设计和规范中,政府责任存在缺位。同时,由于各地方的办法不一致,中央政府在管理和监管上也存在困难。而地方政府因为地方政策的非权威性,在基金的收缴上存在困难,对于不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不能
10、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进行处罚。在生育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阶段,政府责任逐渐回归,建立了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体系。劳动部于199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我国生育保障发展史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全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方向的确立,是我国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其后,根据生育保险制度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国务院和劳动部还分别于1997年和2004年召开工作会议,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同时,生育保险制度也纳入国家妇女事业发展规划,以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生育保险的扩面指标被纳入妇女发展规划,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成为生育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方式。另外,生育保障
11、制度的配套政策也进一步得到完善。相关部门针对生育保险待遇的税务问题、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问题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相继制定政策予以规范,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体系逐步完善。农村的生育保障制度也开始建立,以2003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标志,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得到国家保障。二、我国生育保险现状 1参保人数2009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保人数达10876万人,比2008年底增加1622万人,增长17.5%。其中,女性参保人数为4711万人,参保比重达43%。2生育保险待遇2009年全年共有174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增加34万人次,按地区分布状况江苏省最多,为23
12、.3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47.4%;青海最少1000人。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发达的华东,东北和中南地区的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数相对较多。3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2009年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同比增长16.4%,支出88亿元,当期结余44亿元,累计结存212亿元(见图2)。人均生育待遇支出8559元,比2008年增长3.5%。其中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支出2463元,人均生育津贴支出6096元。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
13、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
14、疗费。生育保险作为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女性权益基本保障手段,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完善与充实。近2年来,我国生育保险不断完善。为了更贴近民生,使生育保障更加全面,生育保险在2011年又推出了新政策,旨在向全体职工,无论男女均提供生育保障。2011生育保险新政策,“不管是已生过孩子的还是未生孩子的,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单位都要为他们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一个社会统筹的概念,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雇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此次新政策的最大亮点就是把参保单位从企业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某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某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15、。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目前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3月1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2011生育保险新政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011生育保险新政策,参保后何时
16、开始享受?用人单位如果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杜平副主说,以前的政策规定是单位参保一年后职工才可以享受待遇,现在将时间提前,更利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新政策还扩大了生育津贴享受范围,并明确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按0.4%费率缴纳生育
17、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2011生育保险新政策,异地生育该如何办理?杜平副主任表示,新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参保职工本地就医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不属于支付范围的,由医院向个人收取。据悉,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职工在本地生育
18、的,可在生育后的次月,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在本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和符合享受生育护理假补贴的男职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产假后1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津贴、补贴审核手续。2011生育保险新政策,生孩子可报哪些费用?杜平副主任说,新政策与原先相比,女职工将享受更多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扩大了,支付标准也相应提高。生孩子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这其中也包括了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但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以及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
19、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等将不能报销。据介绍,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生育当期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同时,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可以报销。而参保的男职工如果其妻子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还将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生育保险的政策在逐步更新,这就需要参保人随时关注,运用相关政策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构建理念的基本取向: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构建以职业保障为基础,具有社会关怀和福利主义国家动员的基本特征。1 基于社会关怀的就业保障型生育保险我国生育保险
20、责任认定,以受保妇女就业为前提,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并且“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与在职女职工相比,享受不完全生育保险待遇,不能获得生育津贴。针对夫妻双方均为非职工的家庭,无从享受生育保险。农村进城务工女性虽然具有职业身份,却无法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而对于自雇用者、灵活就业群体,无法参保生育保险。就业型生育保险在户籍、职业身份的消解下,使得生育保险覆盖面降低。我国生育保险的推进,缺乏将社会保险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利的视野。有关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均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履行及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的规
21、定,体现出一种行政优位、权力本位的理念瑐瑢。生育保险权作为可以向国家和其他义务主体主张的权利,我国生育保险立法在规定行使社会保险权遭遇障碍时的救济机制更是欠缺。这些并非立法技术问题,而是公共政策制定中,以扩大行政主体权力职能、便于社会管理者变通为目的。2 生育保险作为调节劳动力供给的福利主义国家动员,基于市场失灵和有效需求不足假说,福利主义的公共政策强调对社会资源的主动调整。我国生育保险客观上具有节劳动力供给的功能,在福利主义国家社会动员中具有工具性应用的特点。20 世纪50年代,正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时期,国家为恢复经济和加速工业化建设对女性劳动力产生迫切需要,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妇
22、女解放,也是女性人力资源配置向公共生产转移的国家动员。“只有参加社会主义的及带有社会主义成分的生产劳动,才有利于妇女的彻底解放”。以“男女平等”为主流话语,以教育和鼓励妇女从家庭中走出,参加国家的工农业生产为实践,“妇女被最广泛地动员起来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都完成了从家庭领域走向社会化生产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内,生育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潜在作用之一是鼓励妇女就业,只有就业才能得到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成为国家对女性劳动力在社会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方面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对于刚从家庭走向社会的广大城镇妇女而言,生育保险使其继续从事家庭再生产的同时,可以投身社会生产劳动。在公领域的社会
23、分工层面,完成了由家庭妇女到社会生产劳动者角色的转变。然而,家庭内分工依然沿袭了传统分工模式,工作、家务劳动、看护子女,女性多重社会角色带来的心理冲突与困惑就不可避免了。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生育保险,使城镇妇女逐渐形成了”一高两低”( 高就业、低工资、低效益) 的就业模式。促进了国家经济建设,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妇女解放: 广大城镇妇女通过就业,实现了经济独立,由此提高了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特别是劳动就业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但是,转型时期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中,原有国营企业经营困难,但是生育保险依然保持了计划经济时期以企业为基础的筹资模式,换而言之,保证职工生育权成
24、为企业社会责任,此时的生育保险造成女性用工成本高,在下岗浪潮中女性首当其冲,形式上的保护变成事实上的歧视。而体制外农村妇女进城就业,虽然具有职业身份,受户籍限制生育保险缺失,缺乏基本的福利覆盖,形成转型时期妇女生育保障的倒退。这种倒退强化了妇女对家庭的依赖。转型时期的生育保险制度成为隐性国家动员,承担着生育社会责任的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以降低女性劳动参与率来缓解国内就业压力。总体来说,生育保险政策是社会保险支柱之一,承担着维护社会和平、保障生育妇女健康的任务。可以说,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对女性承担人类再生产应得的补偿。现如今,政府已经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这是因为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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