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保险监管框架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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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再保险监管框架构建 内容摘要:再保险监管分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两种基本方法,现阶段我国应构建以间接监管为主、直接监管为辅的再保险监管框架。在此框架中,直接监管措施原则上只针对本国再保险人;间接监管措施是该框架的监管重心所在,其核心问题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 关键词:再保险 监管框架 直接监管 间接监管 再保险安全性 再保险业务通常涉及到两方主要当事人: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监管者针对再保险进行监管时,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当事人作为切入点。按照监管切入点的不同,再保险监管可以分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两种基本方法。直接监管是指直接针对再保险人实施的监管,即承接再保险业务
2、的再保险人必须申领营业执照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定,其目的是维护公众对一国再保险市场的信心;而间接监管是指针对原保险人实施的监管,即对原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及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和管理,从而间接地对再保险人施加影响,间接监管旨在确保原保险人不因再保险人经营失败而受害,进而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我国再保险监管框架的选择 由于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两种方法能达到的目的各有侧重,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或完全绝对的替代关系,而是可以相辅相成的,这就使得一个国家采用其中一种或两种方法都成为可能。但具体到我国现阶段来讲,由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再保险供给不足,笔者认为美国不注重直接监管而注重间接监管的再保险监管模式
3、是可取的,原因如下。 直接监管模式的实质,是施加了市场进入限制,对外国再保险人来讲会增加交易成本,从而使一部分再保险人望而却步,进而抑制和减少国际再保险市场对东道国的再保险有效供给,造成东道国承保能力下降、风险聚积等后果。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再保险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需求膨胀而供给不足,缺乏再保险的承保能力和专门技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们都必须依赖国际再保险市场扩大承保能力,为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如果我们强调直接监管,虽然这样做会较好地保护本国原保险人,并使得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同一司法体系下解决法律争端变得相对容易,但这样做会对保险风险的分散产生显著伤害,并大大增加监管成本。随着增
4、加的成本最终被转嫁到保单持有人身上,还会引起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强调直接监管很可能会阻碍外国再保险人向我国原保险人提供服务的积极性,从而妨碍原保险人的再保险可获得性,引起原保险人承保更多更大风险的能力短缺,最终会对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此,直接监管为主、间接监管为辅的英国模式对我国现阶段来讲是不可取的。 相比而言,间接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和世界发展趋势,它既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再保险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又可以顺应再保险业务自由化的国际发展潮流。以美国为代表的间接监管模式下,监管者只须监控本国的原保险人,不须直接监管外国的再保险人,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管的难度,缩小监管的规
5、模,减轻监管的工作量,减少监管的成本。此外,这种监管模式只是间接地对外国再保险人施加影响,与直接监管相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容易引发别国的反感和外国再保险人的抵触情绪。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监管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本国原保险人的财务偿付能力,对于再保险市场尚不发达,需要借助于国际再保险市场分出风险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保护本国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理应成为再保险监管要达到的首要目标。虽然间接监管方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再保险自由化,但这是为了保障本国再保险安全性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单纯为了绝对的自由化而牺牲必要的安全性,这样的做法是非理性的),而且影响的程度要比直接监管轻得多。因此,侧重于间接监管的再
6、保险监管基础框架是我国现阶段的理性选择。 另外,可以断言再保险监管协调化已经成为国际上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在构建再保险监管基础框架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国际组织颁布的各项国际监管准则。 鉴于以上原因,我国可以在美国间接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IAIS发布的指导性文件,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发展一个相近或类似的以间接监管为主、以直接监管为辅的再保险监管基础框架。 我国再保险监管框架下的直接监管措施 在以间接监管为主的监管框架中,直接监管措施原则上只针对本国再保险人,外国再保险人可以不接受我国监管机关的直接监管,也即不用申领执照就可承接业务。 具体而言,在我国承接再
7、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人,应该分为本国再保险人和外国再保险人两类。对于本国再保险人,我国应该参考借鉴IAIS发布的第6号监管原则和第8号监管标准,实施对专业再保险人的有效监管,要求他们遵守与原保险人相同或相近的执照核发要求和偿付能力要求。但由于再保险市场的动态特色,以及合同双方的专业性,对再保险人的监管在有些方面要有别于对保险人的监管, IAIS公布的监管准则里对这些区别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对于外国再保险人,尽管我国不对其实施直接监管,但是按照“母国监管原则”,他们应该、也必须在母国监管体系中受到有效监管。我们可以考虑针对外国再保险人建立一个登记备案制度,该制度不像执照核发制度那样严格,原则上,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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